“雇员”指以下所有人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a) 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
(b)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b) 任何提供劳动或服务以获取报酬的个人,其身份为雇员而非独立承包商,除非聘用实体证明以下所有条件:
(1)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b)(1) 该个人在履行工作时,无论根据工作履行合同还是事实上,均不受聘用实体的控制和指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b)(2) 该个人从事的工作超出聘用实体的正常业务范围。
(3)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b)(3) 该个人通常从事独立设立的行业、职业或业务,且其性质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同。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c)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c)(1) 除根据(a)款或(b)款属于雇员的个人外,任何为任何聘用单位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如果服务合同规定绝大部分服务应由该个人亲自履行,且该个人是:
(A)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c)(1)(A) 作为代理司机或佣金司机,为其委托人分销肉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烘焙产品、饮料(牛奶除外)或洗衣或干洗服务。
(B)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c)(1)(B) 作为旅行推销员或城市推销员(代理司机或佣金司机除外),全职代表其委托人(代表其他人的兼职销售活动除外)向批发商、零售商、承包商或酒店、餐馆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经营者招揽并传输用于转售的商品或用于其业务经营的用品订单。
(C)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c)(1)(C) 作为家庭工人,按照服务接受方提供的规格,使用该方提供的材料或货物进行工作,且这些材料或货物需要返还给该方或其指定人。
(2)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c)(2) 如果个人对与履行这些服务相关的设施(交通设施除外)有大量投资,或者服务属于单一交易性质,而非与聘用单位持续关系的一部分,则根据本款规定,该个人不应被纳入“雇员”一词的范畴。
(d)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d) 根据第601.5条或第686条属于雇员的任何个人。
(e)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e) 根据本章第4条(自第701条起)任何规定选择纳入范围的服务属于受保雇佣的任何个人。
(f)CA 失业保险 Code § 621(f) 就联邦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