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保存每位雇主向基金缴款的单独记录。尽管有这些记录,但雇主或其雇员对他们缴纳的资金没有特定的权利或索赔权。所有雇主缴款和支付的款项都汇集在一起,用于向任何符合条件的雇员支付失业福利,无论这些资金是由谁缴纳的。

局长应保存各雇主代表其自身向基金缴纳的款项或应由其承担的福利费用的单独记录;但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赋予任何雇主或其雇员对其向基金缴纳的款项享有优先索赔权或权利,无论是代表其自身账户还是代表其雇员。根据本部分第3章第5条(第801条起)或第821条规定的雇主缴款、预付款或报销款,以及所有其他应付给基金的款项,应汇集起来,用于向任何有权获得失业补偿金的雇员支付,无论缴款来源或任何其他款项来源如何。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局长如何管理与失业保险相关的雇主准备金账户。每位雇主都有一个单独的准备金账户,其中贷记了他们已支付的缴款。当向工人发放失业福利时,费用将从工人在其基准期内曾服务的雇主的准备金账户中扣除,并根据每位雇主支付的工资比例进行分配。失业基金的利息按比例分配给正准备金账户。此外,账户还会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并根据准备金余额是正数还是负数,贷记或扣除福利超额支付、正余额取消、其他收入以及额外费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a) 局长应为每位雇主设立并管理一个单独的准备金账户,并应将雇主代其支付的所有缴款贷记到该准备金账户。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b) 在任何福利年度内支付给失业个人的失业补偿金,应从该个人在其基准期内的雇主的准备金账户中扣除。如果该个人在其基准期内为多于一名雇主提供就业服务,则支付给该个人的失业补偿金应从各雇主的相应准备金账户中扣除,扣除比例为每位雇主在基准期内向该个人支付的就业总工资占所有雇主在基准期内向该个人支付的就业总工资的比例。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c) 局长应将失业基金所赚取的利息,按照每个正准备金雇主账户金额占所有正准备金账户总额的比例,贷记到每个正准备金雇主账户。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d) 除第803条和第821条另有规定外,局长应按照每位雇主的应税工资占所有雇主应税工资总额的比例,将以下各项贷记到每个雇主准备金账户: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d)(1) 在计算日期之前的四个季度内收回的福利超额支付。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d)(2) 根据第1029条取消的准备金账户正余额。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d)(3) 其他非税收入。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e) 除第803条和第821条另有规定外,局长应按照(d)款规定的相同比例,将以下各项从每个雇主准备金账户中扣除: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e)(1) 所有负准备金账户总余额的增加额,其计算方法是:用前一个7月31日(在第1027.5条要求的取消之后)的所有负准备金账户总余额,减去每年7月31日(在第1027.5条要求的取消之前)的所有负准备金账户总余额,但第114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e)(2) 在计算日期之前的四个季度内已确定的福利超额支付。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e)(3) 根据第1032、1032.5、1034、1035、1036、1335、1338或1380条未从雇主准备金账户中扣除的福利。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e)(4) 其他未计入活跃雇主准备金账户的费用和福利扣款。

Section § 1026.1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或充分回应关于雇员失业福利金申请的信息请求,并且这种情况发生两次,那么如果存在多付问题,他们的账户就不能免除相关费用。这项规定自2013年10月22日起生效。

Section § 10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应对 COVID-19 疫情而设立的联邦失业计划期间,支付给工人的失业福利金不会计入雇主的账户,除非雇主根据另一项法律的规定负有某种责任。这项规定原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失效,除非联邦法律延长了这些规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2(a) 尽管有第 1026 条 (b) 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所有专门为应对 COVID-19 疫情而设立的联邦失业福利计划期间,支付给失业个人的失业补偿金不得计入按税率缴费雇主的准备金账户,除非雇主或其代理人存在第 1026.1 条规定的过错。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6.2(b) 本条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失效,除非局长认定不计费规定已通过联邦法律另行延长。

Section § 102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1966年雇主负储备余额的处理方式。如果存在尚未处理的负余额,它将被转入平衡账户,并且雇主的储备账户将被注销。对于1967年,账户计算将忽略这些已注销的余额,而是根据第982条考虑其之前的状态。从1968年开始,计算将完全遵循第982条的规定,并且账户被注销的雇主将被视为从1966年7月1日起的新雇主。

1966年计算日期,每项负储备余额中尚未计入平衡账户的部分,应转入该账户,且雇主的储备账户随即注销。该日期对1967日历年的计算,应基于雇主账户在上述转账和注销之前的状态,并遵守第982条的规定。从1968日历年开始的每个日历年的计算,应符合第982条的规定,且根据本条规定其储备账户已被注销的雇主,应被视为于1966年7月1日首次成为受管辖雇主。

Section § 10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的储备金账户余额的负值超过其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一,超出的部分将被取消。它还指出,(1984) 年所做的修改应从 (1984) 年 (6) 月 (30) 日起追溯适用。

每年计算日,每位雇主的储备金净余额负值超过其平均基准工资百分之二十一的部分,应从其储备金余额中注销。
(198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7.5(1984) 年法规第 (1296) 章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被视为自 (1984)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且该修订应追溯至该日期生效。

Section § 1027.6

Explanation
如果截至1983年6月30日,雇主的储备金负值超过其平均工资的12%,那么超出部分的负值将从其储备金余额中抹去。

Section § 10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失业福利如何计入雇主账户。它规定,在计算日期之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必须包含在内。在计算费用时,任何小于0.50美元的零头金额都会被忽略,但如果达到或超过0.50美元,则会向上取整到一整美元。

根据第1026条规定,失业补偿金计入雇主账户的方式应确保截至每个计算日期,包含所有在计算日期或之前支付的失业补偿金。在计算计入雇主账户的金额时,美元的小数部分应予舍弃,除非其达到或超过半美元 (0.50),在此情况下,应增加至一美元 (1)。

Section § 1029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停止支付工资,他们的准备金账户将在三年后被注销,除非根据其他条款进行了转移。如果一个实体选择为福利提供资金,并且三年内没有使用其部分准备金账户,那么这部分将被注销,除非该选择提前终止。当学校雇主终止其为福利提供资金的选择时,其账户中的任何正余额都将被注销。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9(a) 雇主停止支付雇佣工资时,除非雇主的准备金账户已根据第5条(自第1051节起)转让,否则在雇主支付雇佣工资的最新日历季度后的连续三年期满后,该账户应在部门记录中注销。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9(b) 自任何实体根据第803节选择为福利提供资金的生效日期起,连续三年期满时,该实体准备金账户中未根据第712节或第713节使用的任何部分,除非该部分已在该三年期届满前,通过根据第803节终止选择而被该实体重新获得,否则应在部门记录中注销。第982节应适用于该实体。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29(c) 学校雇主根据第3章第6条(自第821节起)终止选择为福利提供资金时,在该选择下学校雇主账户中的任何有利余额应在部门记录中注销。

Section § 103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如果前雇员申请失业救济金,雇主有权提供信息,特别是当他们无正当理由离职或在特定情况下离职时。雇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这些信息。如果雇员因行为不当、返校、随配偶搬迁、保护自己免受家庭暴力或找到更好的工作而离职,这些情况都必须报告。该法还描述了失业部门如何处理这些提交。雇主可以对决定提出上诉,而离职时未告知雇主原因的,则推定为无正当理由。强制退休或即将结婚/建立同居伴侣关系的情况适用特殊规定。该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a) 根据第1327条有权收到新索赔或额外索赔提交通知的雇主,可以在通知寄出后10天内,向部门提交其掌握的任何事实,披露索赔人是自愿且无正当理由离职,还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离职: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a)(1) 索赔人因与工作相关的行为不当而被解雇。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a)(2) 索赔人被其最近的雇主解雇或辞职,是由于无法抗拒地使用或饮用麻醉品(包括酒精饮料)所致。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a)(3) 索赔人是一名临时受雇的学生,其就业始于其假期期间,并随着其在假期结束时离职返校而终止。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a)(4) 索赔人离职是为了陪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前往某地,或前往其配偶所在之地,从该地通勤至工作地点不切实际,且雇主无法为索赔人提供调职。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a)(5) 索赔人离职是为了保护其家人或其本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6)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a)(6) 索赔人离职是为了从事一份明显更好的工作。
雇主可以提交这些事实的期限,经主管批准,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b) 根据第1327条无权收到新索赔或额外索赔提交通知,但根据第1329条有权收到计算通知的基期雇主,可以在计算通知寄出后15天内,向部门提交其掌握的任何事实,披露索赔人是自愿且无正当理由离职,还是在以下任一情况下离职: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b)(1) 索赔人因与工作相关的行为不当而被解雇。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b)(2) 索赔人是一名临时受雇的学生,其就业始于其假期期间,并随着其在假期结束时离职返校而终止。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b)(3) 索赔人离职是为了陪同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前往某地,或前往其配偶所在之地,从该地通勤至工作地点不切实际,且雇主无法为索赔人提供调职。
(4)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b)(4) 索赔人离职是为了保护其家人或其本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5)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b)(5) 索赔人离职是为了从事一份明显更好的工作。
雇主可以提交这些事实的期限,经主管批准,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c) 部门应将这些事实与其掌握的任何信息一并考虑。如果雇主有权根据 (b) 款获得裁定或根据第1328条获得决定,部门应立即将关于索赔人就业终止原因的裁定通知雇主。雇主可以在裁定或重新审议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该30天期限可以因正当理由延长,包括但不限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主管是上诉的利害关系方。部门可以因正当理由在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之日起五天内,或如果未提出上诉,在裁定或重新审议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重新审议某项裁定或重新审议的裁定。但是,与根据第1332条 (a) 款重新审议的决定相关的裁定或重新审议的裁定,部门也可以在该决定重新审议的规定时间内重新审议。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d) 仅就本节而言,如果索赔人自愿离职但未将离职原因通知雇主,且雇主在本节所述的适用期限内提交了其掌握的关于离职的所有事实,则推定该离职无正当理由。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e) 根据雇主是当事方的集体谈判协议的强制退休条款终止就业的个人,不应被视为自愿且无正当理由离职。

Section § 10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某人因被监禁而缺勤超过24小时导致被解雇,并且他们被判犯有导致其监禁的罪行,则这被视为他们无正当理由自愿离职。这对于确定失业福利的资格很重要。

它还规定,如果在法院结案之前就其失业福利作出了决定,如果该决定未被上诉且有充分理由,部门可以重新审议该决定。如果决定发生变化,雇主会收到通知,并且他们有权提出上诉。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1(a) 如果个人因被监禁而缺勤超过24小时导致其雇佣关系终止,且其被判犯有导致其监禁的罪行或任何较轻的附带罪行,则为第1030、3701和4701条之目的,应视为其无正当理由自愿离职。无论是否作出缓刑令或其他暂停判决执行的命令,或判决已作出但执行被暂停,认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均视为本条意义上的定罪。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0.1(b)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在法院对刑事控告或指控作出定罪或其他最终处理之前,就因监禁缺勤而被终止雇佣关系的个人是否无正当理由自愿离职所作出的裁定,如果该裁定未被上诉,则部门可在与该裁定相关的福利年度、延长期间或延长福利期间内,因正当理由对其进行重新审议。任何重新审议的裁定通知应发送给根据第1030、3701或4701条收到通知的雇主,雇主可以按照第1328、3655或4655条规定的方式对此提出上诉。

Section § 10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根据第 (1030) 条作出的决定不能取消申领人的资格。然而,部门根据第 (1328) 条作出的决定可能被视为属于第 (1030) 条的裁定。

根据第 (1030) 条作出的裁定不得构成取消任何申领人资格的依据,但部门根据第 (1328) 条规定作出的决定可构成第 (1030) 条下的裁定。

Section § 103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一名员工无正当理由或在特定情况下离职,那么他们之后获得的任何失业福利金将不会计入其前雇主的账户。这包括如果他们因行为不当被解雇、是返校的学生、为了与配偶或伴侣团聚而离职(通勤不便)、为了躲避家庭暴力而离职、找到了一份明显更好的工作,或者因无法控制地使用麻醉品而离职。也有例外情况,特别是如果雇主未能及时提供信息或裁定被推翻。

如果根据第1030条或第1328条裁定申领人自愿且无正当理由离职,或在下列任一情况下离职,则在雇佣关系终止后支付给申领人、且基于其在雇佣关系终止日期前从该雇主处获得的工资的福利金,不应计入该雇主的账户,除非第1026条另有规定,或除非部门根据第1026.1条认定该雇主的准备金账户不应获得贷记,除非雇主未能在该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第1030条规定的信息,或除非该裁定被复议裁定推翻: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a) 申领人因与工作相关的行为不当而被解雇。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b) 申领人是一名临时受雇的学生,其雇佣关系始于其假期内,并随着其在假期结束时返校而终止。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c) 申领人离职是为了陪伴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前往某地,或在某地与他们会合,而从该地通勤至工作地点不切实际,且雇主无法为申领人提供调职。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d) 申领人离职是为了保护其家人或其本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e) 申领人离职是为了从事一份明显更好的工作。
(f)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f) 申领人被其最近的雇主解雇或辞职是由于无法抗拒地强迫使用或饮用包括酒精饮料在内的麻醉品。
(g)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g) 就本条而言,“配偶”包括即将结婚的人,“同居伴侣”包括即将建立《家庭法典》第297条所述同居伴侣关系的人。

Section § 1032.5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发现申领失业福利的工人自福利计算期之前就持续为他们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他们可以在15天内报告此事。劳工部门将审查此信息。如果工人确实符合特定标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那么在工人仍获得工资的几周内,雇主的账户将不会被扣除该工人的失业福利。

如果雇主不同意部门的决定,他们可以在30天内提出上诉,并可因合理错误而延长。部门负责人始终参与上诉,部门可以在特定时间范围内重新审议决定。这些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5(a) 任何基期雇主均可在根据第1329条 (a) 款邮寄计算通知后15天内,向部门提交其掌握的事实,以披露申领福利的个人正在为该雇主提供非全日制工作服务,并且该个人自基期开始时或之前持续地为该雇主提供此类非全日制工作服务。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5(b) 部门应审议根据本条 (a) 款提交的事实,连同其掌握的任何信息,并及时通知雇主其裁定。如果部门发现个人根据第1252条在任何一周内因从事非全日制工作而失业,并且根据本条提交事实的雇主是该个人自基期开始时或之前持续地为其提供此类非全日制工作服务的基期雇主,则该雇主的账户不应被扣款,除非第1026条另有规定,或者如果部门根据第1026.1条确定雇主的准备金账户不应被贷记,对于在该雇主应向该个人支付工资的任何一周内向该个人支付的福利。雇主可在裁定或重新审议的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就裁定或重新审议的裁定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30天期限可因正当理由延长,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局长应是任何上诉的利害关系方。部门可因正当理由在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后五天内,或者如果未提出上诉,则在裁定或重新审议的裁定通知送达后30天内,重新审议任何裁定或重新审议的裁定。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2.5(c) 本条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33

Explanation
每年,局长必须向每位雇主提供详细报告,说明其储备金账户的变动和当前状态。这包括扣款、存入的清单,账户的总余额,以及他们在相关期间的缴费率。

Section § 103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雇主在收到储备账户收费报表后60天内,或在获得延期的情况下最长120天内,对报表上的特定项目提出异议。异议必须清楚说明争议收费的理由。如果雇主未能及时提出上诉,或者上级机构已裁定支持支付福利金,则雇主不能以申请人不符合福利金资格为由提出异议。除非主管根据其他条款进行更正,否则如果未及时提出异议,报表详情将成为最终决定。此外,如果主管未正确允许自愿失业保险缴费计入其储备账户,雇主可在三月底前提出异议。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4(a) 雇主在任何储备账户的收费或贷记与收费报表邮寄之日起60天内,或在主管因正当理由批准的额外不超过60天的时间内,可以就报表上显示的任何项目向主管提交书面异议。异议应阐明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如果雇主已按照本分部和任何授权法规的要求收到关于福利金申请提交或申请人资格认定的通知,但雇主未能就该福利金申请及时提出上诉,或者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已确认支付该福利金,则不得以申请人不符合福利金支付资格为由提出异议。除主管根据第1036条规定进行的更正外,任何此类收费报表或账户报表上显示的缴费率和其他项目,除非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否则应为最终决定。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4(b) 雇主可在三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后的30天内,以主管未按照第976.5条规定允许自愿失业保险缴费计入储备账户为由提出异议。

Section § 1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必须告知雇主,他们对雇主提出的异议做出了什么决定。通知程序必须遵循另一条款(即第1206条)中列出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1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局长必须如何通知雇主,关于其账户或费用报表中任何错误的更正。除涉及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情况外,这些更正需要在相关评级期结束前传达。

如果错误更正导致缴费率增加,则额外金额必须在更正通知的邮戳日期起180天内进行评估。相反,如果更正降低了缴费率并导致多缴金额,退款也必须在通知发出后180天内处理。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6(a) 局长应根据第1206条的规定,就其在任何账户报表或费用报表中发现的任何错误的更正,向雇主发出通知。除发现存在欺诈、意图规避、虚假陈述或故意不披露的情况外,更正通知应在报表所涉评级期届满前发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6(b) 因局长在任何准备金账户报表或费用报表中发现的任何错误更正而导致的缴费率增加所产生的任何额外缴费金额,应在更正通知的邮戳日期起180天内进行评估。这些评估应根据第8条(自第1126条起)的规定发出。但是,这些评估应在评估发出所在日历季度之后的日历月的最后一天生效。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036(c) 因局长在任何准备金账户报表或费用报表中发现的错误更正而导致的缴费率降低所产生的任何多缴缴费金额,应在更正通知的邮戳日期起180天内退还。这些退款应根据第9条(自第1176条起)的规定发出。

Section § 1037

Explanation
如果企业不同意其失业保险的指定缴费率并决定正式提出异议,在异议解决期间,企业仍需按照局长设定的费率支付。这种异议相当于一份退款请求,如果费率后来降低,企业可以要求退款。如果最终决定降低了费率,多支付的金额将迅速退还给企业或贷记到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