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规定的由局长、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发出的通知: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a) 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送达,但局长通过邮件送达的,在下列情况下应通过挂号信送达: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a)(1) 根据第1137条和第1221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a)(2) 根据第1131条、第1142条、第1143条、第1144条、第1184条、第1733条和第1735条,如果评估金额超过一千美元 ($1,000)。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a)(3) 根据第1180条,如果拒绝退款或抵免申请的金额超过一千美元 ($1,000)。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b) 如果通过邮件送达,通知应: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b)(1) 寄送给雇主单位或个人,地址应与部门记录中显示的地址一致。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b)(2) 在存入美国邮件时即视为完成。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b)(3) 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的规定作出,但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在储备账户转移、重新评估和退款事宜中的听证通知或命令或决定的送达除外。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206(c) 如果不需要通过挂号信送达,且收件人同意送达方式,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计算机化服务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