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多领了福利金,通常需要偿还,除非符合某些条件。如果多领不是因为欺诈或故意不提供信息,且领款人没有过错,并且追回这笔钱不公平,那么他们可能就不必偿还。此外,如果领款人配合调查并导致罚款,或者多领是由于雇主欺骗所致,且部门认为免除责任是公平的,那么他们也可能不必偿还。

Section § 13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发现故意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失业福利,他们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是他们多领金额的30%,而这笔罚款的去向取决于罚款何时被评估。如果在2013年10月22日之前评估,所有罚款将存入福利审计基金。如果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评估,这笔钱将由失业信托基金和福利审计基金平均分配。

如果局长发现个人因故意为获取失业补偿金而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且明知其虚假性,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多领失业补偿金,则局长应对该个人处以相当于多领金额30%的罚款。根据本节收取的罚款应按以下方式存入: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5.1(a) 对于在2013年10月22日之前确定的罚款评估,多领罚款金额的100%存入福利审计基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5.1(b) 对于在2013年10月22日当日或之后确定的罚款评估,按以下方式处理: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5.1(b)(1) 多领罚款金额的50%存入失业信托基金。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5.1(b)(2) 多领罚款金额的50%存入福利审计基金。

Section § 13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在工人赔偿案件中降低或驳回一项付款主张(即留置权),这不应被视为“多付款项”。因此,如果一项留置权主张被减少或驳回,这并不意味着有额外的款项被错误地支付了。

任何多付款项的认定均不得基于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驳回根据《劳动法》第4903条(g)款提交的留置权主张,或批准该留置权但金额少于所主张的留置权金额,或基于上述上诉委员会批准的和解与免责协议(该协议规定批准的留置权金额少于所主张的留置权金额)。

Section § 13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交留置权主张,当支付了被允许的金额时,该主张就被视为完全解决。该金额可以是上诉委员会批准的,也可以是委员会批准的和解与免责协议中约定的金额。

根据《劳动法》第4903条的规定向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提交的任何留置权主张,应通过支付该上诉委员会根据该法典第4904条规定允许的留置权金额,或通过支付根据该法典第5000条至第5004条规定由该上诉委员会提交并批准的任何和解与免责协议中规定的金额,而获得完全解除和清偿。

Section § 13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民选官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仅基于其官方薪资,那么这将被视为多付款项。这些官员不能根据第 (1375) 条申请豁免以免除多付款项。如果失业金申请基于多种收入来源,并且其中一部分涉及作为民选官员的收入,那么在重新计算其资格并排除其官方工资后,他们必须偿还任何多领的福利。这种重新计算也不能享受任何豁免。

Section § 1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就业发展局局长将确定某人是否多领了失业福利金,并就此通知他们。如果其中不涉及欺诈或欺骗,通知必须在特定时限内发出。这包括在福利年度结束之后一年内,或在补发工资裁决作出之后六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

就业发展局局长应确定多付款项的金额以及根据第1375.1条授权的任何评估,并应将多付款项决定的依据通知应负责任的人。在没有欺诈、虚假陈述或故意不披露的情况下,多付款项决定的通知应在以下期间中最晚的一个期间内送达: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6(a) 不迟于发生多付款项的福利年度结束之后一年。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6(b) 不迟于补发工资裁决作出之日后六个月。

Section § 1377

Explanation

如果您收到了多付通知,您有30天时间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在此期间,法官将进行公正听证,并可以决定支持、修改或推翻最初的多付主张。法官的裁决是最终的,除非您在另外30天内向更高级别的委员会提出上诉。

延长上诉期的“正当理由”包括错误或意外情况等。这项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7(a) 在超额付款通知邮寄或送达之日起30天内,受影响人可向行政法法官提起上诉。局长应为此类上诉的利害关系方。行政法法官在提供合理机会进行公正听证后,除非上诉被撤回,否则应确认、撤销、修改或废止超额付款通知中载明的裁定。当事方和局长应收到行政法法官的裁决通知及其理由,该裁决应为最终裁决,除非在收到通知或裁决邮寄之日起30天内,根据第1336条向上诉委员会提起进一步上诉。向上诉委员会或行政法法官提起上诉的30天期限可因正当理由延长。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7(b) 本节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疏忽。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7(c) 本节应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3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申诉委员会负责审查与多付款项决定相关的上诉。他们将根据第1336条和第1337条的指导方针,决定多付款项的任何部分是否需要偿还。

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第1336条和第1337条的规定,审查对多付款项裁定的上诉,并确定应追回的金额(如有)。

Section § 1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主任通过多种方式追回多付的失业福利金。首先,在特定通知或裁决发出后,他们可以在一年内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涉及欺诈或未披露,则可在三年内提起。其次,如果多付款项是由于欺诈或虚假陈述造成的,主任可以启动简易判决程序。这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应付金额证明,之后法院可能会作出判决。第三,法律允许减少或撤销这项判决。最后,在收到通知后的六年内,可以从个人未来应得的失业福利中扣除,以抵销过去多付的款项。

主任在追回失业补偿金多付款项时,在遵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或所有措施: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a) 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一年内,或在个人因第1375.1条所述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未披露而获得多付福利,或主任根据第1375.7条发现多付款项的情况下,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三年内,对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多付款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a)(1) 如果受影响人未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则为多付款项裁定通知送达之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a)(2) 如果受影响人未向上诉委员会提起进一步上诉,则为行政法法官裁决邮寄之日。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a)(3) 上诉委员会裁决之日。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b) 对责任人启动简易判决程序。但是,本款仅适用于主任根据第1375条认定多付款项因受益人的欺诈、虚假陈述或故意未披露而不能免除,或主任根据第1375.7条发现多付款项的情况。主任可在多付款项最终确定后三年内,向支付福利多付款项的县或申领人居住县的适当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包含以下所有内容的证明: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b)(1) 应付金额,包括根据第1375.1条作出的任何评估,以及自根据第1376条作出多付款项初步裁定之日起的利息。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b)(2) 一份声明,说明主任在提交证明之前已遵守本条的所有规定。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b)(3) 请求按照证明中列明的金额对责任人作出判决。
书记员在收到证明后,应立即按照证明中列明的金额,对责任人作出有利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判决。
仅就本款而言,多付款项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后即为最终确定并应付: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A) 责任人未根据第1377条提出上诉。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B) 责任人已向行政法法官提出上诉,且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已最终确定。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C) 责任人已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且上诉委员会的裁决已最终确定,因为责任人未在第410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寻求司法审查。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c) 通过向适当法院的书记员提交一份相关证明,减少或撤销简易判决。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d) 在多付款项裁定通知送达之日起六年内,将责任人收到的多付款项金额抵销其根据本分部可能获得的任何福利金额。

Section § 1379.5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在加州特定情况下,如何将判决留置权登记在个人财产上。一旦登记,该留置权适用于该个人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有效期为10年,除非提前解除。如有需要,可通过提交新的摘要将留置权再延长10年。

该法还规定了执行判决的指导方针,包括根据留置权进行的财产销售。此外,主管和授权代理人可在这些程序中代表州行事。

根据第1379条(a)款或(b)款获得的判决摘要或其副本,可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官处备案。自备案之时起,该判决应构成对该县内责任人当时拥有的所有不动产或动产,或该责任人此后但在留置权到期前可能获得的财产的留置权。该留置权应具有判决留置权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并应自根据第1379条(a)款或(b)款获得的判决摘要备案之日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该留置权可在判决摘要备案之日起10年内,或在本条规定方式下留置权最后一次延期之日起10年内,通过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一份新的摘要而予以延期。自该备案之日起,留置权应延期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应主管的要求,可根据该判决发出执行令,其方式与对其他判决发出执行令的方式相同。根据该执行令进行的销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进行。在本条规定的所有程序中,主管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代表州行事。

Section § 1379.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留置权(即因未偿债务而对财产享有的法定权利)被全额清偿时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果留置权的摘要(即留置权的概要)已被记录,相关部门必须采取特定步骤,以正式确认债务已清偿。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交并送达判决履行确认书,可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并将其在留置权记录所在的县记录官处登记。

登记此确认书的费用由欠款人承担。如果付款是通过支票进行的,这些行动只有在银行成功处理支票后才会发生。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6(a) 如果已按照第1379.5条的规定记录了摘要,并且包括任何利息、费用和罚款在内的留置权已全额清偿,则该部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24.050条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6(a)(1) 向法院提交判决履行确认书。
(2)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6(a)(2) 向债权人送达判决履行确认书。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3)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6(a)(3) 在判决摘要记录所在的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判决履行确认书。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6(b) 如果判决履行确认书已记录,则记录费用是债权人的义务,并可按照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向债权人收取,如同追缴福利金多付款项的方式。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379.6(c) 如果通过支票付款,则在支票被出票银行支付之前,不要求执行(a)款中规定的任何行动。

Section § 1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获得了福利,即使有进一步的上诉,他们也不必偿还这些福利。此外,雇主的经验评级账户不会因错误或非法支付的福利而受到影响,但某些例外情况由其他条款涵盖。

任何人均不应对所收到的福利金额承担责任,如果该福利是根据行政法法官确认初步裁定的决定或根据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支付的,无论是否进一步上诉。雇主的经验评级账户不应被记入任何错误或非法支付的福利,除非第1026条或第1144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负责追缴根据一项与失业保险索赔相关的特定法律所获得的任何判决。所追缴的款项将用于弥补从某些基金中支付的多付款项。但是,如果款项是为了弥补追缴成本而收取的,则会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失业管理的基金。此外,根据另一相关条款收取的款项将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1382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不当解雇案件获得补发工资,只要补发工资的金额已扣减了你在同一时期领取的失业福利金,你就不必偿还这些失业福利金。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前雇主必须向失业基金偿还从你的补发工资中扣除的失业福利金金额。

此外,如果调解员或仲裁员参与了补发工资的和解,他们必须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报告雇主信息和扣减金额等详细情况。

任何人均无需对因不当解雇的诉讼或申诉而获得的补发工资裁决或和解所涉期间内已收到的福利金额承担责任,如果该补发工资裁决或和解的金额已根据本部分规定扣减了已收到的福利金额。当补发工资裁决或和解的金额已扣减了已收到的福利金额时,雇主应向失业基金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同于从该人收到的补发工资裁决或和解中扣减的福利金额,以偿还该基金。当个人获得或收到补发工资时,该补发工资的金额应构成在其被裁决的期间内已支付的工资。
参与补发工资裁决或和解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应在和解后的30天内向部门报告雇主的姓名和地址、裁决或和解被扣减的福利金额,以及获得裁决或和解的人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

Section § 13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协助失业金发放部门,追回人们错误领取的额外失业金。他们可以在超额支付通知发出之日起的六年内进行追回。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相反规定,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协助该部门,根据第1379条,在超额支付决定通知送达之日起最长六年内,追回失业补偿金的超额支付款项。

Section § 1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审计长如何处理从多付款账户追回的款项。追回的资金会返还给最初多支付款项的基金。然而,为支付追回这些资金的成本而收取的任何款项,则会存入失业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