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助理和违法占有驱逐助理业务行为和禁止行为
Section § 6408
这项法律规定,注册人必须在所有形式的沟通中,无论是印刷的还是数字的,都包含他们的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注册号以及注册所在县。这包括任何广告、合同、信头、名片和网站。此外,在与客户打交道时,相同的这些信息,加上注册的有效期,必须出现在书面合同上。
Section § 6408.5
如果有人宣传法律文件助理服务,他们必须清楚地声明:“我不是律师。我只能根据您的具体指示提供自助服务。”这必须包含在他们所有的广告或招揽中,除非是非常简短的商业目录列表。如果广告是其他语言,这个声明也必须是同一种语言。
Section § 6409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文件助理或非法驱逐助理必须将客户的原始文件归还给客户。他们必须在客户提出要求时、服务合同未签署或被取消时,或者一旦约定的服务完成时这样做。
Section § 6409.1
Section § 6410
如果您在加州聘请法律文件助理(LDA)或非法驱逐助理(UDA),他们必须在开始任何工作之前向您提供一份书面合同。这份合同应清楚说明服务内容和费用,并明确指出这些助理不是律师,不能执行律师可以执行的法律任务。合同还应指导您在需要时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合同必须是英文的,并且是您在谈判期间使用的任何语言。如果您想取消合同,可以在签订后24小时内取消;或者如果助理没有遵守这些规定,您可以随时宣布合同无效。在这两种情况下,您都应该拿回您的钱,但您明确同意的服务费用除外。
Section § 6410.5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律文件助理或非法驱逐助理首次与潜在客户会面时,他们必须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清楚地解释,他们不是律师,不能提供法律代理或法律建议。在签订任何合同或收取费用之前,他们还必须告知其业务名称、提供的服务、注册详情以及注册的到期日期。此外,他们需要提供一份单独的书面通知供客户阅读和签署,以确认客户理解这些披露事项。如果初次会面并非当面进行,助理必须确保在达成任何协议之前客户收到此通知。
Section § 6411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文件助理和非法驱逐助理不得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作出没有事实依据的承诺,也不得暗示对法院或机构有特殊影响力。他们必须避免任何涉及非法执业的行为,例如提供法律建议或选择表格。他们也不能使用具有误导性的商业名称,暗示他们向贫困人士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或属于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机构。
Section § 6412
Section § 6412.1
如果有人因法律文件助理或非法驱逐助理的非法行为而受到伤害或遭受损失,他们仍然拥有采取行动的所有法律权利。他们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各种处罚或补救措施,并且本法律不阻止他们寻求其他可用的法律行动。
如果一个人的权利根据本法律受到侵犯,他们可以将此事提交给任何高等法院,以寻求解决、追回损失或获得赔偿。如果他们胜诉,他们的律师费将得到支付。对于较小的索赔,如果符合法院的限制,他们也可以将其提交给小额索赔法院。
Section § 6412.5
Section § 6413
Section § 6415
如果从事法律文件助理或非法驱逐助理工作的人不遵守某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这可能导致对每位涉事客户处以1,000美元至2,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在支付任何罚款之前,必须首先向客户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