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10(a) 任何在本州境内从事石油或天然气开采业务,或在本州境内生产机动车燃料以供销售的人,不得拒绝向任何市或县出售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的、用于该市或县提供的基本服务的足够数量的机动车燃料或润滑油,或两者兼有。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10(b) 县监事会或其指定的县级机构,在收到该县内某市、该市或县的任何提供基本服务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任何交通运输区提出的购买机动车燃料或润滑油(或两者兼有)以履行基本服务的申请后,可安排购买,并应将购买量分配给该县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燃料或润滑油(或两者兼有)销售的、在 (a) 款中规定的人。县监事会或其指定的县级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可获取信息的最近90天期间内,这些人在该县销售该机动车燃料或润滑油(或两者兼有)的量,来分配机动车燃料或润滑油(或两者兼有)的总购买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3410(c) 就本节而言,“基本服务”指公共机构提供的警务、消防、卫生和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