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7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本章规定的非法行为而使其商业或财产受损,他们可以在被告或其代理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他们可以追回三倍的损失赔偿,外加利息、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本州及其机构被视为“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总检察长可以代表本州或其机构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损害赔偿,但受影响的机构可以决定撤回此授权。

总检察长可以在反垄断诉讼中与其他原告合作,共同努力,并且有一个反垄断账户用于存放此类诉讼的收益。为这些努力保留的金额有限制,基于所产生的费用或追回金额的百分比。

地方检察官也可以为其所在县提起类似诉讼,但必须事先通知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可以保留其调查费用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较高者为准。

本条不授予地方检察官根据某些联邦反垄断改进法案赋予总检察长的权力,除非总检察长指示。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0(a) 任何因本章禁止或宣布为非法的事项而使其商业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或被发现的县,或任何代理人居住或被发现的县,或可送达传票的县,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并可追回其所遭受损失的三倍赔偿,及其根据第16761条规定获得的实际损失利息,以及当且在与本州法律和管辖这些程序的规则下法院通常授予禁令救济相同的条件和原则下获得的临时或永久禁令救济,并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用。
任何因本章禁止或宣布为非法的事项而使其商业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均可提起本诉讼,无论该受损害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被告进行交易。
州议会1959年常会通过的本条修正案不适用于在1959年9月18日之前提起的任何诉讼。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0(b) 本州及其任何政治分区和公共机构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人”。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0(c) 总检察长可代表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提起诉讼,以追回本条或任何可比联邦法律规定之损害赔偿,但总检察长应书面通知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其代表该机构提起此类诉讼的意图,且在此后30天内的任何时间,该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可通过其管理机构的正式决议或适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方式,撤回总检察长提起拟议诉讼的授权。根据本条代表本州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本州应从该诉讼产生的任何收益中(如有),留存一笔款项存入总基金内的总检察长反垄断账户,该款项应等于总检察长在调查和起诉该诉讼中产生的费用,或等于总检察长获得的总追回金额的10%,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0(d) 在代表本州提起的任何反垄断诉讼中,如果总检察长是受诉状所述事项影响的本州政治分区、公共机构或公民的集体诉讼代表,本州应将该案件所在法院判给总检察长因该集体代表身份而产生的任何律师费收益(如有)留存,存入总基金内的总检察长反垄断账户。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0(e) 总检察长根据州或联邦反垄断法为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区或公共机构追回损害赔偿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除其其他权力和职权外,总检察长可与已提起类似损害赔偿诉讼且总检察长认为共同行动、分担共同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合作有利的其他原告方签订与该诉讼的调查和起诉相关的合同。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2520条的规定,总检察长可,除其他事项外,向已提起或打算提起类似损害赔偿诉讼的美国、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任何县、市、公共公司或公共区,或其在该诉讼中的正式授权法律代表,提供特别法律顾问服务,或从其获得特别法律顾问服务。总检察长还可与本款中列举的任何政府实体签订《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自第6500条起)授权的任何协议,尽管《政府法典》第6500条中包含任何相反规定。根据本款 (e) 签订的每份合同或协议均应由总务部批准。

Section § 16750.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起诉某人违反本章规定,你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启动诉讼程序。此外,如果某项索赔在1977-78年法律修改之前就已经根据现有法律失效,你不能因为那次修改而再次提出。

Section § 1675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违反了本章的法律,他们必须在案件开始后三天内通知总检察长。如果存在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延长此通知期限。在向法院提供此通知的证明之前,法院不会做出任何裁决或提供任何救济。

Section § 16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案件正在审理中,并且法官认为为了公平起见有必要,那么可以把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个案件中,即使他们不住在案件发生或审理的同一个县。

Section § 16752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或协会违反本章规定,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剥夺该公司的权利、特权和权力,甚至彻底解散它。

任何公司或协会违反本章规定时,总检察长或相关县的地区检察官可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适当的诉讼程序,以没收该等公司或协会行使的章程权利、特许权或特权和权力,并解散该等公司或协会。

Section § 16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外国公司或协会在加州开展业务并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它们可能会失去在该州经营的权利。如果被法院认定有罪,司法部长或当地地方检察官可以对它们采取法律行动,并且州务卿将吊销它们在加州的营业执照。

Section § 16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司法部长或地区检察官可以对违反某些商业法规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在不法行为发生的县、违法者居住的县,或涉事公司经营所在的县提起民事或刑事案件。此外,如果地区检察官处理案件,司法部长拥有特定的额外权力。

司法部长或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在遵守第16750条 (g) 款的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应针对违反本章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由司法部长或地区检察官提起的针对违反本章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在犯罪行为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所在的任何县、或任何犯罪人居住所在的任何县、或任何公司被告开展业务所在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提起。地区检察官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司法部长应拥有《政府法典》第12550条规定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67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因某人违反竞争法而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停止其非法行为。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他们采取某些必要行动,以弥补他们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的任何损害。

Section § 16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定义为对贸易的共谋。参与者将受到处罚。公司可能被处以最高一百万美元或更高的罚款(如适用)。个人可能面临监禁或巨额罚款。如果有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或给他人造成损失,他们可能会被处以双倍的收益或损失金额的罚款。法律诉讼必须在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提起。收取的罚款将交给县财务官,资金分配取决于案件是由总检察长还是地方检察官提起,并在必要时在参与起诉的县之间进行分配。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5(a) 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均构成对贸易的共谋,任何参与此类共谋或在其中发挥作用,或协助或建议实施共谋的人,或作为主犯、经理、董事、代理人、雇员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明知故犯地执行任何规定、目的、价格、费率,或提供任何信息以协助执行此类目的,或根据其或依照其发出的命令,应受到如下处罚: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5(a)(1) 如果违法者是公司,处以不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 的罚款,或根据 (3) 款规定的适用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5(a)(2) 如果违法者是个人,依照《刑法典》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处以一、二或三年监禁,或在县监狱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或根据 (3) 款规定的适用金额中的较高者的罚款,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5(a)(3) 如果任何人从违反本章规定中获得金钱收益,或该违法行为导致除违法者之外的其他人遭受金钱损失,违法者可被处以不超过总收益金额两倍的罚款,或不超过总损失金额两倍的罚款,以适用者为准。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5(b)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可在构成任何违法行为一部分的最后一次行为发生之日起四年内随时提起。在立法机关 1977-78 常规会议上本条修正案生效之日,根据现有法律已被禁止的诉讼原因,不得因该修正案而恢复。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5(c) 在符合《刑法典》第 13521 条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法院根据本条规定收到的任何罚款或民事罚款,应在收到后尽快存入法院所在县的县财务官处。如此存入的款项应尽快按以下方式支付:如果收到的款项是总检察长提起并起诉的诉讼所致,则 100% 应由县审计员根据该法院书记员或法官的要求签发凭证支付给州财务官,并根据主计长的命令存入州金库。如果诉讼是由地方检察官提起并起诉的,则 100% 应尽快支付给进行起诉的县的财务官。如果诉讼是由总检察长和地方检察官共同提起并起诉的,或由多名地方检察官共同提起并起诉的,此类款项应按照共同起诉该案件的机构商定并经法院批准的比例,支付给州财务官以及参与起诉的县的财务官。

Section § 16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指控某人犯有某些类型的罪行时,只需说明该团体的目的或影响,以及该人参与其中即可。无需包括该团体的名称或其成立方式或时间等细节。

在对本章所列任何罪行提起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时,只需说明该托拉斯或联合体的宗旨或影响,以及被告是其成员、与其共同行动、依照其行事,或协助或帮助实现其宗旨,而无需说明其名称或描述,也无需说明其创建方式、时间及地点。

Section § 167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涉及非法托拉斯或公司联合体的案件中,仅需证明该托拉斯存在,且被告是其一部分或与其有关联。检察官无需提供所有涉案成员或任何书面协议的证据。此外,托拉斯的性质可以通过其普遍声誉来证明。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7(a) 在本章规定的起诉中,仅需证明存在一项托拉斯或联合体,且被告属于该托拉斯或联合体,或为其行事,或与其有关联,而无需证明其所有成员,也无需证明或出示任何协议条款,或其可能赖以存在的任何书面文书,或其根本由任何书面文书证明。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7(b) 所指控的托拉斯或联合体的性质,可通过证明其作为此类实体的普遍声誉来确立。

Section § 16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提起涉及违反某些商业法规的案件,任何人不能以其证词或证据可能使其自证其罪为由,拒绝作证或提供证据。但是,如果他们确实提供了此类证词或证据,他们将受到保护,不会因此类证词或证据而被起诉或受到处罚。

Section § 167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地区检察官和人口众多城市的市检察官与加州司法部长相同的调查权力,当他们怀疑存在某些与商业相关的违法行为时。这些权力允许他们调查潜在的违法行为,例如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问题。调查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尊重个人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如果有人反对传票,他们必须首先尝试与传票签发人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撤销传票。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9(a) 当任何县的地区检察官合理地认为可能存在本章第二节(第 16720 条起)或第三节(第 16750 条起)的违规行为,或本部分第四章(第 17000 条起)的违规行为,或本部分第五章(第 17200 条起)的违规行为时,授予司法部长作为部门负责人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第 11180 条起)所享有的所有权力,均应授予该地区检察官,并须遵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二十章(第 7460 条起)的规定。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9(b) 当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合理地认为可能存在本部分第五章(第 17200 条起)的违规行为时,授予司法部长作为部门负责人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第 11180 条起)所享有的所有权力,均应授予任何人口超过 750,000 的市的市检察官、任何县内有城市人口超过 750,000 的县法律顾问,或市县的市检察官,并须遵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二十章(第 7460 条起)的规定。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9(c) 根据这些权力进行的任何调查,均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二节(第 11180 条起)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所有适用于免于自证其罪的原则。然而,第 16758 条不应被解释为对与该调查相关的传票所涉对象提供自动豁免。根据本条寻求的法院命令,应在根据 (a) 款授权的地区检察官,或根据 (b) 款授权的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任职的县的初级法院(高等法院)寻求。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59(d) 如果根据 (b) 款授予的权力签发的此类传票的接收方全部或部分反对该请求,接收方必须提出异议,并与传票签发人会面协商,以尝试解决这些异议。如果在会面协商后,签发人和接收方无法达成一致,接收方可以向初级法院(高等法院)申请全部或部分撤销或修改传票的命令。

Section § 1676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代表居民提起诉讼,如果他们的财产因公司违反本特定法律而受损。他们可以要求高达三倍的损害赔偿。如果人们愿意,可以选择退出此案。如果司法部长恶意行事,法院可以判决他们支付被告的律师费。诉讼通知可以通过公告发布,但如果这不足够,可能需要额外的通知。此类诉讼的和解或驳回需要法院批准。损害赔偿可以采用统计等方法进行整体计算。在此类案件中获得的款项可以返还给受影响的人,如果无人认领,则作为无人认领财产处理。司法部长的权力是其普通法下通常权力的补充。

(a)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a)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a)(1) 司法部长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作为国家监护人代表居住在该州的自然人,在对被告拥有管辖权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根据本条规定,就这些自然人因违反本章任何规定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获得金钱救济。法院应从判给的诉讼金钱救济金额中排除 (A) 与已就同一损害判给的金额重复的任何金钱救济金额,或 (B) 适当分配给 (i) 根据 (b) 款第 (2) 项排除其索赔的自然人,以及 (ii) 任何商业实体的任何金钱救济金额。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a)(2) 法院应判给州金钱救济,金额为 (1) 项所述遭受的总损害的三倍,以及根据第 16761 条规定的总损害利息,以及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a)(3) 如果认定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恶意、恶意纠缠、肆意或出于压迫性原因行事,法院可酌情判给胜诉被告合理的律师费。
(b)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b)
(1)Copy 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b)(1)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司法部长应在法院可能指示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包含任何内容,安排通过公告方式发出通知。如果法院认定仅通过公告发出的通知会剥夺任何人的正当法律程序,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示向该人或这些人发出进一步通知。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b)(2) 根据 (a) 款第 (1) 项代表其提起诉讼的任何人,可以通过在根据 (1) 项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该选择通知,选择不参与裁决归属于其本人的金钱救济索赔部分。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b)(3) 根据 (a) 款第 (1) 项提起的诉讼的最终判决,对于代表其提起诉讼且未在根据 (1) 项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的任何人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索赔,应具有既判力。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c) 未经法院批准,根据 (a) 款第 (1) 项提起的诉讼不得驳回或和解,任何拟议驳回或和解的通知应以法院指示的任何方式发出。
(d)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d) 在本章下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已认定被告同意操纵价格,损害赔偿可以通过统计或抽样方法、非法超额收费或超额利润的按比例分配,或法院可酌情允许的任何其他合理的汇总损害赔偿估算系统,以汇总方式证明和评估,而无需单独证明代表其提起诉讼的人的个人索赔或损害金额。
(e)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e) 司法部长根据本条追回的金钱救济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e)(1) 以对该诉讼拥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可酌情授权的任何方式,尽可能确保每个人都有合理机会获得其应得的金钱救济份额。在行使酌情权时,法院可以采用近似原则或流动追偿机制,作为向因违反本章规定而受损的人提供价值的方式。
(2)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e)(2) 司法部长应留存法院判给的金钱救济中作为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部分,存入总基金内的司法部长反垄断账户。
(3)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e)(3) 如果法院判给的金钱救济未通过 (1) 项和 (2) 项的分配而用尽,剩余资金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七节第三条 (自第 1530 条起) 和第四条 (自第 1540 条起) 的规定处理,视同《民事诉讼法典》第 1300 条所定义的无人认领财产。
(f)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0(f) 本条授予的权力是对普通法赋予司法部长提起国家监护人诉讼权力的补充,而非减损。

Section § 16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条款赢得诉讼的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加计利息。年利率为10%,从诉状提交之日起计算,直至判决作出之日。但是,法院只有在考虑了某些因素后认为公平的情况下,才会判给这项利息。这些因素包括任何一方是否试图拖延案件或恶意行事,是否违反了任何规则或命令,以及是否仅仅为了拖延案件或增加成本而采取了行动。

法院可以根据已依据Section 16750获得损害赔偿的人提出的动议,或根据已依据Section 16760获得金钱救济的总检察长提出的动议,判给实际损害赔偿的利息,年利率为10%,期限自该个人或总检察长提出违反本章索赔的诉状送达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或其中的任何较短期间,如果法院认为在该情况下判给该期间的利息是公正的。在确定根据本条对任何期间判给利息在该情况下是否公正时,法院应仅考虑以下因素:
(a)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1(a) 个人、总检察长、或对方当事人、或任何这些当事人的代表是否提出动议、主张索赔或抗辩,其缺乏实质性依据的程度表明该当事人或代表故意拖延,或以其他方式恶意行事。
(b)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1(b) 在所涉诉讼过程中,个人、总检察长、或对方当事人、或任何这些当事人的代表是否违反了任何适用的规则、法规或法院命令,这些规则、法规或命令规定了对拖延行为的制裁或规定了加快诉讼程序。
(c)CA 商业与专业 Code § 16761(c) 个人、总检察长、或对方当事人、或任何这些当事人的代表是否主要为了拖延诉讼或增加诉讼成本而从事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