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贸易的联合执法
Section § 16750
如果有人因本章规定的非法行为而使其商业或财产受损,他们可以在被告或其代理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他们可以追回三倍的损失赔偿,外加利息、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本州及其机构被视为“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总检察长可以代表本州或其机构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损害赔偿,但受影响的机构可以决定撤回此授权。
总检察长可以在反垄断诉讼中与其他原告合作,共同努力,并且有一个反垄断账户用于存放此类诉讼的收益。为这些努力保留的金额有限制,基于所产生的费用或追回金额的百分比。
地方检察官也可以为其所在县提起类似诉讼,但必须事先通知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可以保留其调查费用或一定比例的收益,以较高者为准。
本条不授予地方检察官根据某些联邦反垄断改进法案赋予总检察长的权力,除非总检察长指示。
Section § 16750.1
Section § 16750.2
Section § 16751
Section § 16752
如果公司或协会违反本章规定,总检察长或地区检察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剥夺该公司的权利、特权和权力,甚至彻底解散它。
Section § 16753
Section § 16754
本法律规定,司法部长或地区检察官可以对违反某些商业法规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他们可以在不法行为发生的县、违法者居住的县,或涉事公司经营所在的县提起民事或刑事案件。此外,如果地区检察官处理案件,司法部长拥有特定的额外权力。
Section § 16754.5
Section § 16755
本法律条款将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定义为对贸易的共谋。参与者将受到处罚。公司可能被处以最高一百万美元或更高的罚款(如适用)。个人可能面临监禁或巨额罚款。如果有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或给他人造成损失,他们可能会被处以双倍的收益或损失金额的罚款。法律诉讼必须在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提起。收取的罚款将交给县财务官,资金分配取决于案件是由总检察长还是地方检察官提起,并在必要时在参与起诉的县之间进行分配。
Section § 16756
这项法律规定,在指控某人犯有某些类型的罪行时,只需说明该团体的目的或影响,以及该人参与其中即可。无需包括该团体的名称或其成立方式或时间等细节。
Section § 16757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涉及非法托拉斯或公司联合体的案件中,仅需证明该托拉斯存在,且被告是其一部分或与其有关联。检察官无需提供所有涉案成员或任何书面协议的证据。此外,托拉斯的性质可以通过其普遍声誉来证明。
Section § 16758
Section § 16759
这项法律赋予地区检察官和人口众多城市的市检察官与加州司法部长相同的调查权力,当他们怀疑存在某些与商业相关的违法行为时。这些权力允许他们调查潜在的违法行为,例如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问题。调查必须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包括尊重个人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如果有人反对传票,他们必须首先尝试与传票签发人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更改或撤销传票。
Section § 16760
本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司法部长(或地方检察官)代表居民提起诉讼,如果他们的财产因公司违反本特定法律而受损。他们可以要求高达三倍的损害赔偿。如果人们愿意,可以选择退出此案。如果司法部长恶意行事,法院可以判决他们支付被告的律师费。诉讼通知可以通过公告发布,但如果这不足够,可能需要额外的通知。此类诉讼的和解或驳回需要法院批准。损害赔偿可以采用统计等方法进行整体计算。在此类案件中获得的款项可以返还给受影响的人,如果无人认领,则作为无人认领财产处理。司法部长的权力是其普通法下通常权力的补充。
Section § 1676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对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特定条款赢得诉讼的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加计利息。年利率为10%,从诉状提交之日起计算,直至判决作出之日。但是,法院只有在考虑了某些因素后认为公平的情况下,才会判给这项利息。这些因素包括任何一方是否试图拖延案件或恶意行事,是否违反了任何规则或命令,以及是否仅仅为了拖延案件或增加成本而采取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