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00

Explanation

本节专门为本法律的目的定义了“建筑物”一词。它指的是任何超过两层、非结构钢框架建造且目前正在施工中的建筑物。

本条中使用的“建筑物”指正在施工中的、高于两层且非结构钢框架的任何多层建筑物。

Section § 710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当建筑物上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时,下方的楼层必须用紧密铺设的地板或其他材料覆盖。这是为了防止工人坠落,并保护他们免受坠落物的伤害。

Section § 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楼板也是钢筋混凝土的建筑,必须在开始建造其上方第二层楼的墙体或再上一层楼的楼板之前,先完成楼板的施工(通过模板或浇筑混凝土)。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配有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每栋建筑,在开始建造其上方第二层楼的墙体之前,或在开始建造其上方下一层楼的楼板之前,必须在每层楼板上完成填充,无论是通过模板还是混凝土。

Section § 7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非钢架结构的木质地板建筑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施工时间表。如果建筑物有双层木质地板,则必须在每层铺设底层地板,并且其施工时间与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施工时间相同。对于单层木质地板,每层楼板必须在与钢筋混凝土楼板规定的相同时间内铺设木板。

Section § 7104

Explanation
如果建筑物楼板的跨度超过13英尺,就必须用梁来支撑临时地板。跨度不超过16英尺的区域,可以用三英寸厚的木板直接覆盖,而不需要额外的梁。任何使用的梁都必须能承受每平方英尺至少50磅的重量。

Section § 7105

Explanation
当建筑物施工暂时停止,并且临时楼板被拆除时,恢复施工时必须重新铺设这些楼板。这确保了工人下方不超过两层楼有坚固的楼板。

Section § 7106

Explanation
在建筑施工中,当一栋建筑物分部分建造时,根据本条规定,每一部分都被视为独立的建筑物。

Section § 7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建筑物中的地板必须用紧密铺设的木板建造。这些木板必须具有正确的厚度和质量,以支撑每平方英尺至少25磅的最小重量。

Section § 7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建筑施工期间必须使用安全带和安全网,并遵循《建筑安全指令》中设定的具体指导方针。这些规则由加利福尼亚州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制定,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工人安全。

Section § 7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开始或继续任何工作,也不得允许他人这样做,除非所需的安全板架或安全网已安装到位。违反此规定将被视为轻罪。

Section § 7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执行本条的责任由职业安全与健康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