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查医疗问题认定
Section § 4060
这项法律旨在明确,当工人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存在争议时,谁负责进行医疗评估。如果一项伤害已被认定为可赔偿,则本法不适用。如果提交索赔后需要进行医疗评估,并且工人有律师代理,则必须遵循另一节(4062.2)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如果工人没有律师,雇主必须告知工人是否需要进行医疗评估;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工人可以按照特定程序(4062.1)要求进行评估。雇主必须提供一份表格,用于请求由合格医生小组进行此项评估。
Section § 4061
Section § 4061.5
Section § 4062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工伤赔偿案件中,如果您对医疗决定有异议应如何处理。如果您或您的雇主对您的主治医生做出的、与初步权利或需要事先批准的治疗无关的医疗决定有异议,您需要在特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您有律师,请遵循第4062.2条的程序。如果没有,您的雇主将根据第4062.1条的规定,帮助您获得由三名合格医生进行的评估。
如果问题涉及医疗治疗批准被拒绝或延迟,您将通过第4610.5条规定的独立审查程序解决。对于与雇主网络内医生存在的分歧,请使用第4616.3条或第4616.4条中的独立医疗审查程序。
Section § 4062.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雇员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如何为工伤赔偿案件获取医疗评估的流程。在有争议的案件中,雇主不得与雇员就医疗评估员达成协议。
如果需要医疗评估,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指派一个由三名医疗评估员组成的小组。雇员有10天时间从小组中选择一名医生并告知雇主,否则,雇主可以进行选择并安排预约。
在医疗评估期间,雇员可以提问。如果雇员觉得评估员有偏见或要求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他们可以要求更换小组。但是,如果发现没有充分理由更换评估员,费用可能会从雇员获得的任何赔偿中扣除。
如果雇员后来聘请了律师,他们将无权获得额外的评估。
Section § 4062.2
本法律规定了在2005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且雇员有法律代理的伤害争议中,如何进行医疗评估。它明确指出医疗评估必须遵循既定程序。首先,在经过一定的等待期后,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指派一个由三名医生组成的小组,并说明其专业。双方都可以从小组中划掉一个名字,剩下的医生将成为评估员。
雇员必须安排检查预约,但如果他们未能在10天内通知雇主,雇主可以代为安排。如果雇员后来不再有代理,则不允许进行额外的评估。双方可以随时就一名医疗评估员达成一致,某些争议除外。如果已就评估员达成双方协议,则不能请求新的小组,除非该协议被取消。
Section § 4062.3
本法律解释了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如何处理与医疗评估员相关的信息。如果你想向医疗评估员提供信息,你必须在将信息发送给评估员之前20天与对方当事人分享。对方当事人可以在10天内对非医疗记录提出异议。如果出现分歧或新问题,双方应尽量再次使用同一位评估员。所有沟通,除了安排预约和类似的后勤事宜外,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与对方当事人分享。未经授权与评估员沟通可能会导致处罚,例如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费用。然而,雇员仍然可以就检查本身进行沟通。最后,评估员必须完成一份关于医疗发现的报告,并将副本提供给雇员和雇主。
Section § 4062.5
本法律规定,如果被指派评估工人健康的医疗评估员未能按时完成评估,无论是工人还是雇主都可以要求进行新的评估。他们无需为延迟的评估付费,除非他们使用特定表格同意接受该迟延的评估。
Section § 4062.8
本法律要求行政主管在2004年1月1日前制定并更新供医生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使用的教育材料。这些材料应帮助他们理解工伤赔偿的重要概念、医生在其中的作用、如何对长期伤害进行评估以及如何撰写相关报告。
Section § 4063
Section § 4064
这项法律规定了雇主有责任支付因工受伤雇员的某些医疗评估费用。具体来说,如果雇员获得了与其工伤索赔相关的综合医疗法律评估,雇主必须承担这些费用,除非雇员出于个人原因决定自费进行评估。法律还确保,如果雇员最初没有律师但在评估后聘请了律师,雇主仍需支付与有律师代理的雇员相同的评估报告费用。如果雇主希望推进法律程序而雇员没有律师,雇主可能需要支付雇员与此行动相关的律师费。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涉及的任何医疗评估都可以在法律程序中使用,只要它们遵循其他法规中规定的某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