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劳动法 Code § 1702.1(a) “预付费人才代理服务”是指直接或通过转介他人向艺人提供或提议提供、或宣传或声称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人,但该人向艺人或代表艺人收取或接受以下费用:艺人照片、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复制品或其他宣传材料;艺人课程、指导、研讨会、讲习班或类似培训;或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费用:
(1)CA 劳动法 Code § 1702.1(a)(1) 为艺人获取或试图获取就业机会或演出合约。
(2)CA 劳动法 Code § 1702.1(a)(2) 为艺人获取或试图获取试镜机会。
(3)CA 劳动法 Code § 1702.1(a)(3) 管理或指导艺人职业发展。
(4)CA 劳动法 Code § 1702.1(a)(4) 获取或试图获取人才经纪人或人才经理,包括人才经纪人或人才经理的助理、代表或指定人员。
(b)CA 劳动法 Code § 1702.1(b) “预付费人才代理服务”还指为艺人提供其通过该人获取(a)款(1)至(4)项所述任何服务所需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并为此向艺人或代表艺人收取或接受费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