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称的“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社团、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或其代理人或雇员。
人才经纪机构范围与定义
Section § 1700.1
本节定义了加州劳动法中与娱乐业相关的特定术语。它阐明了“戏剧演出聘用”是指在马戏团或剧院等各种娱乐场所进行表演或演出。“电影制作聘用”涵盖了与电影业相关的工作,例如表演或导演。最后,“紧急聘用”是指必须在同意接受工作后的24小时内开始的工作。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劳动法 Code § 1700.1(a) “戏剧演出聘用”是指在马戏团、歌舞杂耍、戏剧或其他娱乐、展览或表演中,以演员、表演者或艺人身份对某人进行的任何聘用或雇佣。
(b)CA 劳动法 Code § 1700.1(b) “电影制作聘用”是指以演员、导演、编剧、场记、摄影师身份,或从事电影制作相关任何职务对某人进行的任何聘用或雇佣。
(c)CA 劳动法 Code § 1700.1(c) “紧急聘用”是指必须在签订该聘用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履行的聘用。
戏剧演出聘用 电影制作聘用 娱乐业
Section § 1700.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人才中介机构背景下,“费用”和“注册费”的含义。“费用”包括人才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收取的任何金钱或有价物品,超出交通和住宿等开支的额外收入,以及活动收入与支付给表演者的报酬之间的差额。
“注册费”是指向艺人收取的,用于娱乐行业求职注册、信函撰写、拍摄照片或视频、提供服装或类似服务等活动的任何费用。
(a)CA 劳动法 Code § 1700.2(a) 在本章中,“费用”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劳动法 Code § 1700.2(a)(1) 任何根据本章经营人才中介业务的人员,为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所支付或承诺支付的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对价。
(2)CA 劳动法 Code § 1700.2(a)(2) 任何人收到的超出其为任何求职者支付的交通、行李转运或食宿费用以外的任何金钱。
(3)CA 劳动法 Code § 1700.2(a)(3) 任何为马戏团、歌舞杂耍、戏剧或其他娱乐、展览或表演提供雇员、表演者或艺人的人所收到的金额,与他或她支付给该雇员、表演者或艺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b)CA 劳动法 Code § 1700.2(b) 在本章中,“注册费”指为以下任何目的向艺人收取或试图收取的任何费用:
(1)CA 劳动法 Code § 1700.2(b)(1) 为娱乐行业的求职者进行注册或列名。
(2)CA 劳动法 Code § 1700.2(b)(2) 信函撰写。
(3)CA 劳动法 Code § 1700.2(b)(3) 求职者的照片、幻灯片、录像带或其他复制品。
(4)CA 劳动法 Code § 1700.2(b)(4) 求职者的服装。
(5)CA 劳动法 Code § 1700.2(b)(5) 任何类似性质的活动。
人才中介机构 费用定义 注册费
Section § 1700.3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人才中介机构的关键术语。“执照”是指劳工专员授予的、允许经营人才中介业务的官方许可。“持照人”是指已获得此执照且该执照未被撤销或没收的人才中介机构。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劳动法 Code § 1700.3(a) “执照”指劳工专员根据本章规定颁发,用于经营人才中介业务的执照。
(b)CA 劳动法 Code § 1700.3(b) “持照人”指根据本章规定持有有效、未被撤销且未被没收执照的人才中介机构。
人才中介执照 劳工专员 执照定义
Section § 1700.4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人才机构”,指出它包括帮助艺人寻找工作或演出机会的个人或公司。但是,仅仅帮助艺人获得录音合同,并不需要根据本章进行监管和许可。人才机构还可以为艺人提供职业建议。
法律还广泛定义了“艺人”,包括演员、音乐家、导演、编剧、模特以及在电影、舞台剧和广播等各种娱乐行业工作的其他人。
(a)CA 劳动法 Code § 1700.4(a) “人才机构”指从事为一名或多名艺人招揽、提供、承诺或试图招揽雇佣或演出机会的个人或公司,但为一名或多名艺人招揽、提供或承诺招揽录音合同的活动,其本身不应使个人或公司受本章的规章和许可限制。人才机构还可为艺人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咨询或指导。
(b)CA 劳动法 Code § 1700.4(b) “艺人”指在正规舞台和电影制作中提供服务的演员、广播艺人、音乐艺人、音乐团体、正规舞台、电影和广播制作的导演、音乐总监、编剧、摄影师、作曲家、作词家、编曲家、模特,以及在电影、戏剧、广播、电视及其他娱乐企业中提供专业服务的其他艺人和个人。
人才机构 艺人 招揽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