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

Explanation

如果承包商对公共工程项目的投标未被接受,原因是中标人违反了某些劳动法或失业法并被查实,那么第二低价投标人或其分包商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存在一种推定,即中标人之所以中标,是因为这些违规行为使其能够提交更低的投标价格。

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建筑或结构的建造或翻新。第二低价投标人和中标人都可以是任何类型的法律实体。如果您根据本条赢得诉讼,法院可能会判决支付您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在这些案件中,确定雇员身份的方式取决于违反了哪些法律。本条不影响根据《公共合同法》采取的其他法律行动。

但是,如果第二低价投标人近期也因类似违规行为被定罪,且未尝试纠正这些违规行为,则他们不能根据本法提起诉讼。

(a)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50(a)
(1)Copy CA 劳动法 Code § 1750(a)(1) 第二低价投标人,以及在相关公共工程项目招标之前已与第二低价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信托、合伙企业、劳工组织、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如果因公共工程项目(如(b)款所定义)的竞争性投标未被接受而遭受直接损害,且未被接受的原因是中标人违反了第4部(自第32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失业保险法》的任何规定(并有中标人因此被定罪为证),则可以向适当的州法院对该违反规定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CA 劳动法 Code § 1750(a)(2) 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被判违反本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失业保险法》或两者兼有的中标人之所以中标,是因为该中标人由于在公共机构授予的公共工程合同中发生此项或这些违规行为而能够降低投标价格。
(b)CA 劳动法 Code § 1750(b) 就本条而言:
(1)CA 劳动法 Code § 1750(b)(1) “公共工程项目”指公共建筑或结构的建造、维修、改建、变更、改造、现代化、改进、修复、更换或翻新。
(2)CA 劳动法 Code § 1750(b)(2) “第二低价投标人”指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的公共机构认为符合要求的第二低价合格投标人。
(3)CA 劳动法 Code § 1750(b)(3) “第二低价投标人”和“中标人”可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协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c)CA 劳动法 Code § 1750(c)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判给胜诉方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金额由法院酌情决定。
(d)CA 劳动法 Code § 1750(d) 就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而言,雇员身份的确定应根据第4部(自第3200条起)关于该部涉嫌违规行为的规定,根据《失业保险法》关于该法涉嫌违规行为的规定,以及根据第2750.5条关于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失业保险法》涉嫌违规行为的规定进行。
(e)CA 劳动法 Code § 1750(e) 根据本条设立的诉讼权不应被解释为削弱根据《公共合同法》第19102条以及第2部第3部分第1章第1.8条(自第20104.70条起)设立的诉讼权。
(f)CA 劳动法 Code § 1750(f) 在提交公共工程投标之前一年内被判违反《劳动法》第4部(自第3200条起)或《失业保险法》的任何规定(或两者兼有),且未能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该项或这些违规行为的第二低价投标人,被禁止采取本条授权的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