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规定,本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解释。
职业罢工破坏者定义
Section § 1132.2
本节将“雇主”定义为任何雇用人员工作以获取工资或薪金的个人或实体(例如公司或合伙企业)。它还包括代表雇主行事的代理人。
“雇主”指雇用任何个人或多人提供服务以获取工资或薪金的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并包括直接或间接作为雇主代理人行事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
雇主定义 雇用实体 工资或薪金
Section § 1132.4
这项法律将“雇员”定义为任何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合同,为雇主工作并获得工资或薪水的人。这份合同可以是明确说明的(明示),也可以是没有明确说明但被理解的(默示)。
“雇员”指根据明示或默示的雇佣合同,为雇主提供劳务以获取工资或薪金的任何人。
雇员定义 工资 薪金
Section § 1132.6
“罢工”是指谈判单位中超过一半的员工共同决定合法地停止为雇主工作或提供服务。这不包括因工会之间争议引起的停工,或未经工会管理机构批准的停工。
罢工定义 协同行动 谈判单位员工
Section § 1133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职业罢工破坏者”。它指的是那些(不是主管或企业主家人)在罢工或停工期间反复接受工作以取代罢工工人的人。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在过去五年内,曾在至少两家不同雇主发生罢工或停工时这样做过,并且目前正在主动提出在正在进行的罢工或停工期间取代雇员,那么他们就属于这一类别。
“多次”是指这样做过三次或更多次,不包括当前的任何工作邀约。“在罢工或停工期间的受雇”涵盖了在罢工或停工的全部或部分期间所做的工作,即使这些工作在罢工或停工开始前不久或结束后不久开始或结束。受雇是指以各种形式的报酬换取任何类型的服务。
主管人员不被视为职业罢工破坏者,因为他们对其他雇员拥有雇佣或解雇等权力。
“职业罢工破坏者”是指除在罢工或停工开始前受雇于雇主的监督管理人员或营业场所所有者的直系亲属以外的任何个人:
(1)CA 劳动法 Code § 1133(1) 在紧接本节 (2) 款所述行为之前的五年期间内,曾多次主动提出并被两名或两名以上雇主接受,在其营业场所当时正在发生罢工或停工时,为取代参与该罢工或停工的一名或多名雇员而受雇于该罢工或停工期间,并且
(2)CA 劳动法 Code § 1133(2) 目前主动向其营业场所正在发生罢工或停工的雇主提出受雇,旨在取代参与该罢工或停工的一名或多名雇员。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a)CA 劳动法 Code § 1133(a) “多次”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包括任何与当前罢工或停工相关的当前受雇要约)。
(b)CA 劳动法 Code § 1133(b) “在该罢工或停工期间的受雇”包括在该罢工或停工的全部或部分期间的受雇;并且,与此相关,包括在该罢工或停工的全部或部分期间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在该罢工或停工开始前不超过一个月开始,或者,作为替代,在该罢工或停工结束后不超过一个月结束。
(c)CA 劳动法 Code § 1133(c) “受雇”是指为雇主提供服务,无论是以工资、薪金或任何其他不限于上述各项的对价作为报酬,也无论是由雇主或任何其他个人、合伙企业、商号、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获得、安排或支付。
(d)CA 劳动法 Code § 1133(d) “监督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有权雇佣、解雇、奖励或惩戒雇主其他雇员的雇员,或曾有权有效建议此类行动的雇员。
职业罢工破坏者 监督管理人员 罢工期间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