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司法部长有权雇佣开展工作所需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1973年7月1日之后在司法部受雇,担任和平官员并履行调查职责的任何人,都必须获得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的认证。

司法部长应任命其认为必要的代理人及其他雇员,以执行本章规定。
1973年7月1日之后在司法部内受雇并被指定为和平官员且履行调查职责的所有人员,部门应要求其获得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的证书。

Section § 11008

Explanation
总检察长负责在全州范围内为警务人员设立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将教导警务人员了解他们的职责,以及如何使用经认证的工具和技术来发现和抓捕罪犯。

Section § 11010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部负责制定关于如何处理与潜在恐怖活动相关的证据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指导检测涉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物质的实验室,确保证据为刑事审判得到妥善保存。

这些规则应涵盖证据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证据未被篡改。司法部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将与执法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合作。

一旦制定,这些指南将提供给加州各地的相关实验室,前提是有可用的资金用于这些活动。

(a)CA 刑法 Code § 11010(a) 司法部应制定关于处理涉嫌与恐怖分子活动有关的物质检测所产生的潜在证据的标准和指南,供由司法部、任何州机构或任何地方机构运营或与其签订合同的实验室,以及司法部认定可能检测任何可能成为在实施恐怖活动中犯下的任何罪行的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的州内任何其他实验室使用。
(b)CA 刑法 Code § 11010(b) 根据本节规定制定的标准和指南应包括有关证据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适用于保存证据以用于刑事犯罪起诉的控制措施的信息。
(c)CA 刑法 Code § 11010(c) 在制定根据本节规定拟采纳的标准时,司法部应咨询执法机构使用的公共机构的适当实验室、执法机构和州卫生服务部。
(d)CA 刑法 Code § 11010(d) 司法部应将根据本节规定制定的指南和标准提供给(a)款中指定的适当实验室。
(e)CA 刑法 Code § 11010(e) 本节的规定应在资金可用的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