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长应任命其认为必要的代理人及其他雇员,以执行本章规定。
1973年7月1日之后在司法部内受雇并被指定为和平官员且履行调查职责的所有人员,部门应要求其获得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的证书。
本法律规定,司法部长有权雇佣开展工作所需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1973年7月1日之后在司法部受雇,担任和平官员并履行调查职责的任何人,都必须获得和平官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的认证。
加州司法部负责制定关于如何处理与潜在恐怖活动相关的证据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指导检测涉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物质的实验室,确保证据为刑事审判得到妥善保存。
这些规则应涵盖证据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证据未被篡改。司法部在制定这些规则时将与执法机构和卫生服务机构合作。
一旦制定,这些指南将提供给加州各地的相关实验室,前提是有可用的资金用于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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