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29300(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性质的枪支,凡违反本篇第 9 部分第 1 章(自第 29610 条起)、第 2 章(自第 29800 条起)或第 3 章(自第 29900 条起),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 部分第 3 章(自第 8100 条起)而拥有或持有,或用于实施本法典规定的任何轻罪、任何重罪,或企图实施本法典规定的任何轻罪或任何重罪的,在被告被定罪后,或在少年法庭认定少年使用枪支实施或企图实施了若由成年人实施则构成轻罪或重罪的犯罪后,构成妨害,并受第 18000 条和第 18005 条的约束。
(b)CA 刑法 Code § 29300(b) 认定被告犯有该罪行但在犯罪时精神失常的,就本条而言,仍视为定罪。
(c)CA 刑法 Code § 29300(c) 如果枪支所有者根据第 29810 条处置枪支,则该枪支不构成本条所指的妨害。
(d)CA 刑法 Code § 29300(d)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29300(d)(1) 渔业和野生动物部持有的任何枪支。
(2)CA 刑法 Code § 29300(d)(2) 用于违反《渔业和野生动物法典》任何规定或根据该法典通过的任何法规的任何枪支。
(3)CA 刑法 Code § 29300(d)(3) 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 5008.6 条被没收的任何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