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囚犯企图越狱或成功越狱的后果。如果囚犯在监狱内、被押送途中或在监狱外工作时,使用武力或暴力越狱或企图越狱,他们将面临额外2年、4年或6年的监禁。这段额外刑期将在他们服完原有刑期后开始计算,并且不需要额外的缓刑报告。

如果囚犯在没有使用武力的情况下越狱或企图越狱,额外刑期为16个月、2年或3年,这些刑期将连续执行。同样,不需要额外的缓刑报告。

对于因工作或学习而获得临时释放的囚犯,如果他们未能按时返回,也将被视为越狱。如果这种越狱不涉及武力,那么在他们日后卷入其他刑事案件时,这不会被算作一项先前的重罪。

(a)CA 刑法 Code § 4530(a) 每一名被监禁在州立监狱的囚犯,如果通过武力或暴力从监狱逃脱或企图逃脱;以及每一名被判入州立监狱的囚犯,如果通过武力或暴力,在被押送往返该监狱或任何其他州立监狱、或任何监狱公路营地、监狱林业营地、或其他监狱营地或监狱农场或任何其他地方,且在监狱官员、警官或雇员的监管下时,逃脱或企图逃脱;或通过武力或暴力,在监狱官员、警官或雇员的监管下,从任何监狱公路营地、监狱林业营地、或其他监狱营地或监狱农场或其他地方逃脱或企图逃脱;或通过武力或暴力,在监狱官员、警官或雇员的监管下,在监狱外或远离监狱工作时逃脱或企图逃脱,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两年、四年或六年。根据本款被定罪的人的第二次监禁刑期,应从其原本应被释放出狱之时开始。对于该罪行,无需额外的缓刑报告。
(b)CA 刑法 Code § 4530(b) 每一名囚犯,如果实施或企图实施 (a) 款所述的逃脱,且不使用武力或暴力,应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16个月、或两年或三年,刑期应连续执行。对于此类罪行,无需额外的缓刑报告。
(c)CA 刑法 Code § 4530(c) 囚犯如果受雇或继续接受教育,或被授权寻找工作或教育,或根据第 2690、2910 或 6254 条,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3306 条临时释放,但故意未能在其被授权离开监禁地点的期限届满前返回监禁地点,则构成逃离监禁地点,并应按本条规定予以惩罚。违反本款的定罪,如果不涉及武力或暴力,在任何后续的公共罪行起诉中,不应被指控为先前的重罪定罪。

Section § 45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囚犯从羁押或监禁中越狱或企图越狱的后果。它涵盖了各种情况,例如因轻罪、重罪被捕的囚犯,或参与工作假释或居家拘禁等计划的囚犯。

如果有人在未使用武力或暴力的情况下越狱,他们将面临与使用武力或暴力越狱不同的处罚。非暴力越狱可能导致在州监狱服刑一年零一天,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而暴力越狱则可能导致更长的监禁刑期,即两年、四年或六年。

该法规还提到,对于参与替代羁押计划的囚犯,如果他们越狱,则犯有轻罪,将受到不同的处理。对于从高度安全的设施越狱的囚犯,除非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否则通常不予缓刑。

此外,法律规定,无论最初临时离岗的原因(例如工作或教育)是什么,任何未能返回羁押地的行为均视为越狱。

(a)Copy CA 刑法 Code § 4532(a)
(1)Copy CA 刑法 Code § 4532(a)(1) 任何因轻罪被捕、登记、指控或定罪的囚犯,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5654、5656 或 5677 条作为酒鬼被收押的任何人,如果被关押在任何县或市监狱、劳教所、工业农场或工业道路营地,正在从事任何县级道路或其他县级工作,处于任何官员或人员的合法羁押之下,正在就业或继续其常规教育计划,或根据《科比工作假释法》(Section 1208) 被授权在羁押地以外获得就业或教育,或根据 Section 4018.6 被授权临时释放以应对家庭紧急情况或为返回社区做准备,或根据 Section 1203.016、1203.017 或 1203.018 参与居家拘禁计划,并且此后从县或市监狱、劳教所、工业农场或工业道路营地越狱或企图越狱,或在从事、前往或返回县级工作期间从负责其的官员或人员的羁押中越狱或企图越狱,或从任何合法羁押其的官员或人员的羁押中越狱或企图越狱,或从根据 Section 1203.016、1203.017 或 1203.018 实施的居家拘禁计划的羁押地越狱或企图越狱,则犯有重罪,如果越狱或企图越狱并非通过武力或暴力,可处以在州监狱服刑一年零一天的确定刑期,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的刑期。
(2)CA 刑法 Code § 4532(a)(2) 如果第 (1) 款所述的越狱或企图越狱是通过武力或暴力实施的,则该人犯有重罪,可处以在州监狱服刑两年、四年或六年,连续执行,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的刑期。如果第二段监禁刑期在县监狱服刑,则应从囚犯原本应从监狱获释之时开始计算。
(3)CA 刑法 Code § 4532(a)(3) 违反本款的定罪,或违反 (b) 款涉及根据 Section 1203.016、1203.017 或 1203.018 参与居家拘禁计划且并非通过武力或暴力实施的定罪,在任何后续的公诉中均不得作为先前的重罪定罪被指控。
(b)Copy CA 刑法 Code § 4532(b)
(1)Copy CA 刑法 Code § 4532(b)(1) 任何因重罪被捕、登记、指控或定罪的囚犯,以及任何根据少年法庭命令被收押的人,如果被关押在任何县或市监狱、劳教所、工业农场或工业道路营地,正在从事任何县级道路或其他县级工作,处于任何官员或人员的合法羁押之下,或根据 Section 4011.9 被羁押,或根据 Section 1203.016、1203.017 或 1203.018 参与居家拘禁计划,并且从县或市监狱、劳教所、工业农场或工业道路营地越狱或企图越狱,或在从事、前往或返回县级工作期间从负责其的官员或人员的羁押中越狱或企图越狱,或从任何合法羁押其的官员或人员的羁押中越狱或企图越狱,或从根据 Section 4011.9 的羁押中越狱或企图越狱,或从根据 Section 1203.016 的居家拘禁计划的羁押地越狱或企图越狱,则犯有重罪,如果越狱或企图越狱并非通过武力或暴力,可处以在州监狱服刑 16 个月、两年或三年,连续执行,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的刑期。
(2)CA 刑法 Code § 4532(b)(2) 如果第 (1) 款所述的越狱或企图越狱是通过武力或暴力实施的,则该人犯有重罪,可处以在州监狱服刑两年、四年或六年的完整刑期,与任何其他监禁刑期连续执行,从该人原本应从监禁中获释之时开始计算,且该刑期不得根据 Section 1170.1 (a) 款予以减免,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的连续刑期,该刑期应从囚犯原本应从监狱获释之时开始计算。
(c)CA 刑法 Code § 4532(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 Section 1170.05 参与替代羁押计划的任何囚犯,如果从该计划中越狱或企图越狱,则犯有轻罪。
(d)Copy CA 刑法 Code § 4532(d)
(1)Copy CA 刑法 Code § 4532(d)(1) 除特殊情况下,如果准予缓刑最符合司法利益,则不在此限,否则,任何根据本条被判犯有重罪,即从安全主监狱设施、法院大楼越狱或企图越狱,或在法院大楼和监狱设施之间押送期间越狱或企图越狱的人,均不得准予缓刑。
(2)CA 刑法 Code § 4532(d)(2) 在任何人被判犯有本节所指的轻罪的情况下,他或她应被监禁于县监狱,刑期不少于90天且不超过一年,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准予缓刑最符合司法公正。
(3)CA 刑法 Code § 4532(d)(3) 就本分节而言,“主监狱设施”指用于羁押候审、提审后、审判期间以及判刑或收押人员的设施。该设施不应包括工业农场、工业道路营地、工作假释设施或任何其他主要用于已判刑犯人的非安全设施。在本分节中,“安全”指该设施具有一个外部周界,其特点是采用物理限制性结构、硬件和程序,旨在消除除通过严密监管的门或入口以外的进出设施的通道。
(4)CA 刑法 Code § 4532(d)(4) 如果法院根据本分节准予缓刑,则应在法院记录中注明该命令的理由。
(5)CA 刑法 Code § 4532(d)(5) 根据本分节判处的任何刑罚,应与任何其他已生效或待决的刑罚连续执行。
(e)CA 刑法 Code § 4532(e) 囚犯(无论被判重罪还是轻罪)故意未能在其获准离开羁押场所的期限届满前返回该羁押场所的,构成从该羁押场所逃脱。本分节适用于正在就业或继续其常规教育项目、根据《科比工作假释法》(Section 1208)获准寻找工作或教育、根据Section 4018.6获准临时释放处理家庭紧急情况或为返回社区做准备、或根据Section 1203.016、1203.017或1203.018获准参加居家拘留项目的囚犯。根据本分节,被判轻罪且故意未返回其羁押场所的囚犯,应按照分节(a)的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被判重罪且故意未返回其羁押场所的囚犯,应按照分节(b)的第(1)款规定予以处罚。

Section § 4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监狱看守、县治安官、县治安官助理、狱警或警卫帮助犯人越狱,或允许越狱发生,他们可能被判入狱并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

任何监狱看守、县治安官、县治安官助理、狱警或担任警卫的人员,凡欺诈性地策划、促成、协助、纵容或故意允许任何在押犯人越狱的,应依照第1170条 (h) 款处以监禁,并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

Section § 4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帮助假释被取消的犯人、逃犯、在押犯人或任何被合法拘禁的人,从监狱、看守所或拘禁中逃跑或试图逃跑,他们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即第4533条,受到惩罚。

任何故意协助假释被撤销的假释犯、任何逃犯、任何被监禁在任何监狱或看守所的囚犯,或任何被警官或人员合法羁押的人,越狱、逃跑或企图从该监狱、看守所或羁押中越狱、逃跑的,将依照第4533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Section § 45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将任何可能帮助囚犯越狱的物品带入或送入监狱或看守所,并且其意图是协助越狱,那么他们就犯了重罪。

任何将有助于囚犯或在押人员越狱的物品带入或送入监狱或看守所,并意图以此协助其中任何被监禁的囚犯或在押人员越狱者,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4536

Explanation

如果被作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送往精神健康机构的人逃跑了,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或州立监狱监禁,这个刑期会加在他们已有的任何其他刑期之上。收容他们的医院或机构必须迅速通知当地警察或治安官关于逃跑的情况,并请求帮助抓捕他们。此外,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向作出收押决定的法院、检察官和司法部报告逃跑情况。

(a)CA 刑法 Code § 4536(a) 任何被作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收押至州立医院或其他公共或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的人,从该州立医院或其他公共或私人精神健康机构逃脱,或在被送往或送离该机构途中逃脱的,应处以在州立监狱或县监狱监禁,刑期不超过一年。依照本条施加的刑期应与任何其他判决或收押连续执行。
(b)CA 刑法 Code § 4536(b) 某人被作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收押的州立医院或其他公共或私人精神健康机构的医疗主任或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医院或机构所在城市的警察局长,如果医院或机构位于非法人区,则通知该县的治安官,告知该人员的逃脱情况,并应请求警察局长或治安官协助抓捕该人员,并且应在该人员逃脱后的48小时内,口头通知作出收押决定的法院、案件的检察官以及司法部该逃脱情况。

Section § 4536.5

Explanation

如果被作为性暴力捕食者收押在精神卫生机构的人员逃脱,该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惩教部负责此类案件的协调员,并通知当地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他们必须寻求执法部门的帮助来寻找逃脱者。此外,在48小时内,负责人必须口头通知法院、检察官和司法部有关逃脱的情况。

州立医院或其他公共或私人精神卫生机构的医务主任或负责人,如果有人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二部分第二章第4条(第6600节起)的规定被收押至该机构,则应立即通知惩教部性暴力捕食者假释协调员、医院或机构所在城市的警察局长,或如果医院或机构位于非建制区,则通知该县的治安官,告知该人员的逃脱情况,并应请求警察局长或治安官协助抓捕该人员,且应在该人员逃脱后48小时内,口头通知作出收押决定的法院、案件检察官和司法部有关逃脱的情况。

Section § 453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加州的安全拘留设施逃脱,负责人必须根据设施所在地,迅速通知当地执法部门,即市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

设施管理方还必须与执法部门及其他人分享逃脱人员的详细信息,如果这有助于抓捕逃犯或保护公共安全。

对于涉及危险重罪犯或暴力越狱的情况,必须额外通知当地报纸和电视台,并附上逃犯的照片和描述。

(a)CA 刑法 Code § 4537(a) 任何安全拘留设施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少年拘留所、县监狱或加州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机构,应立即通知设施所在城市的警察局长,如果设施位于非建制区,则通知该县的治安官,告知有被羁押人员逃脱。
(b)CA 刑法 Code § 4537(b) 惩教局或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任何安全拘留设施的负责人,应向其他执法机构或其他人公布任何逃脱羁押人员的姓名和任何描述性信息,如果公布该信息对于协助抓捕该人员或保护公众免受重大身体伤害是必要的。
(c)CA 刑法 Code § 4537(c) 除了 (a) 和 (b) 款的要求外,对于惩教局羁押人员中,被判犯有第 667.5 条 (c) 款所列重罪或按照第 4530 条 (a) 款的规定通过武力或暴力越狱的情况,应立即通知越狱发生所在县内普遍发行的报纸以及定期向该县及县内播报新闻的电视台,并附带逃犯的照片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