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狱与劫狱越狱
Section § 4530
这项法律规定了囚犯企图越狱或成功越狱的后果。如果囚犯在监狱内、被押送途中或在监狱外工作时,使用武力或暴力越狱或企图越狱,他们将面临额外2年、4年或6年的监禁。这段额外刑期将在他们服完原有刑期后开始计算,并且不需要额外的缓刑报告。
如果囚犯在没有使用武力的情况下越狱或企图越狱,额外刑期为16个月、2年或3年,这些刑期将连续执行。同样,不需要额外的缓刑报告。
对于因工作或学习而获得临时释放的囚犯,如果他们未能按时返回,也将被视为越狱。如果这种越狱不涉及武力,那么在他们日后卷入其他刑事案件时,这不会被算作一项先前的重罪。
Section § 4532
本法律规定了囚犯从羁押或监禁中越狱或企图越狱的后果。它涵盖了各种情况,例如因轻罪、重罪被捕的囚犯,或参与工作假释或居家拘禁等计划的囚犯。
如果有人在未使用武力或暴力的情况下越狱,他们将面临与使用武力或暴力越狱不同的处罚。非暴力越狱可能导致在州监狱服刑一年零一天,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而暴力越狱则可能导致更长的监禁刑期,即两年、四年或六年。
该法规还提到,对于参与替代羁押计划的囚犯,如果他们越狱,则犯有轻罪,将受到不同的处理。对于从高度安全的设施越狱的囚犯,除非能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否则通常不予缓刑。
此外,法律规定,无论最初临时离岗的原因(例如工作或教育)是什么,任何未能返回羁押地的行为均视为越狱。
Section § 453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监狱看守、县治安官、县治安官助理、狱警或警卫帮助犯人越狱,或允许越狱发生,他们可能被判入狱并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45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地帮助假释被取消的犯人、逃犯、在押犯人或任何被合法拘禁的人,从监狱、看守所或拘禁中逃跑或试图逃跑,他们将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即第4533条,受到惩罚。
Section § 4535
如果有人将任何可能帮助囚犯越狱的物品带入或送入监狱或看守所,并且其意图是协助越狱,那么他们就犯了重罪。
Section § 4536
如果被作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送往精神健康机构的人逃跑了,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最高一年的县监狱或州立监狱监禁,这个刑期会加在他们已有的任何其他刑期之上。收容他们的医院或机构必须迅速通知当地警察或治安官关于逃跑的情况,并请求帮助抓捕他们。此外,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向作出收押决定的法院、检察官和司法部报告逃跑情况。
Section § 4536.5
如果被作为性暴力捕食者收押在精神卫生机构的人员逃脱,该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惩教部负责此类案件的协调员,并通知当地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他们必须寻求执法部门的帮助来寻找逃脱者。此外,在48小时内,负责人必须口头通知法院、检察官和司法部有关逃脱的情况。
Section § 4537
如果有人从加州的安全拘留设施逃脱,负责人必须根据设施所在地,迅速通知当地执法部门,即市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
设施管理方还必须与执法部门及其他人分享逃脱人员的详细信息,如果这有助于抓捕逃犯或保护公共安全。
对于涉及危险重罪犯或暴力越狱的情况,必须额外通知当地报纸和电视台,并附上逃犯的照片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