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人们的担忧,即用于窃听私人对话的新设备和技术,由于可能侵犯隐私,对个人自由构成了威胁。其目的是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同时承认执法机构需要使用这些技术来调查犯罪。然而,这项法律并不旨在对执法机构使用监听设备施加比本法颁布前已有的规定更多的限制。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已导致开发出用于窃听私人通信的新设备和技术,并且,由于持续和日益增多地使用此类设备和技术而导致的隐私侵犯,已对个人自由的自由行使构成了严重威胁,在一个自由文明的社会中是不可容忍的。
立法机关通过本章旨在保护本州人民的隐私权。
立法机关认识到,执法机构在调查犯罪行为和抓捕违法者方面,确实需要使用现代监听设备和技术。因此,立法机关无意对执法机构使用监听设备和技术施加比本章生效日期之前更严格的限制。

Section § 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故意拦截或窃听电话线或电子通信是违法的。如果你这样做,或帮助他人这样做,你可能会被处以最高 2,500 美元的罚款,或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如果你是累犯,罚款将增至 10,000 美元。然而,官方通信服务和某些内部系统是此规则的例外。非法获取的信息不能用作证据,除非是与违反本法相关的案件。

(a)CA 刑法 Code § 631(a) 任何人,通过任何机器、仪器、装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故意窃听,或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连接,无论是物理、电气、声学、感应或其他方式,连接任何电报或电话线、线路、电缆或设备,包括任何内部电话通信系统的电线、线路、电缆或设备,或故意且未经通信所有方同意,或以任何未经授权的方式,阅读、试图阅读或了解任何信息、报告或通信的内容或含义,而该信息、报告或通信正在传输中或通过任何电线、线路或电缆传输,或正在本州任何地点发送或接收;或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试图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传播任何如此获得的信息,或协助、同意、雇用或与任何一人或多人共谋非法实施、允许或促使实施本节上述任何行为或事项的,处以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节 (h) 款监禁,或并处县监狱监禁或根据第 1170 节 (h) 款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节或第 632、632.5、632.6、632.7 或 636 节而被定罪,则该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节 (h) 款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1(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31(b)(1) 任何从事提供通信服务和设施业务的公共事业公司或电话公司,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如果本节另行禁止的行为是为了公共事业公司或电话公司的服务和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或运营目的。
(2)CA 刑法 Code § 631(b)(2) 根据公共事业公司收费标准提供和使用的任何仪器、设备、设施或服务的使用。
(3)CA 刑法 Code § 631(b)(3) 专门用于州、县、市县或市惩教设施内部通信的任何电话通信系统。
(c)CA 刑法 Code § 631(c) 就本节而言,“电话公司”的定义见第 638 节 (c) 款 (3) 项。
(d)CA 刑法 Code § 631(d) 除作为违反本节行为的诉讼或起诉中的证据外,任何违反本节规定获得的证据均不得在任何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程序中采纳。

Section § 6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未经所有相关方同意,使用电子设备秘密录制或窃听私人对话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你可能面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如果你之前曾违反此法律,罚款和处罚会更高,最高可达10,000美元。“保密通信”是指任何预期保持私密的对话,除非它发生在公共场所或活动中,人们可能会预期被窃听。非法录音获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使用,除非是为了证明你违反了这项法律。公用事业公司、特定通信系统以及使用助听器的人士有例外情况。

(a)CA 刑法 Code § 632(a) 任何人,如果故意且未经保密通信所有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放大或录音设备窃听或录制保密通信,无论该通信是在当事方彼此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还是通过电报、电话或其他设备(无线电除外)进行,应处以每次违法行为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节或第631、632.5、632.6、632.7或636节而被定罪,该人应处以每次违法行为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2(b) 就本节而言,“人”指个人、商业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以及代表或声称代表任何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无论是联邦、州或地方)行事的个人,但不包括保密通信所有当事方已知正在窃听或录制该通信的个人。
(c)CA 刑法 Code § 632(c) 就本节而言,“保密通信”指在合理表明通信任何一方希望其仅限于当事方之间的情形下进行的任何通信,但不包括在公共集会中或在任何向公众开放的立法、司法、行政程序中进行的通信,或在通信当事方可能合理预期通信可能被窃听或录制的任何其他情形下进行的通信。
(d)CA 刑法 Code § 632(d) 除作为违反本节行为的诉讼或起诉中的证据外,因违反本节窃听或录制保密通信而获得的证据,不得在任何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程序中采纳。
(e)CA 刑法 Code § 632(e) 本节不适用于 (1) 任何从事提供通信服务和设施业务的公用事业公司,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如果本节另行禁止的行为是为了公用事业公司的服务和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或运营目的,(2) 依据公用事业公司资费表提供和使用的任何仪器、设备、设施或服务的使用,或 (3) 专门用于州、县、市县或市惩教设施内部通信的任何电话通信系统。
(f)CA 刑法 Code § 632(f) 本节不适用于听力受损者使用助听器和类似设备,以克服听力障碍,使其能够听到人耳通常能听到的声音。

Section § 63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非法分享与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私人对话,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如果他们通过互联网或社交媒体传播这些信息,每次违规可能被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面临监禁,或两者兼施。屡犯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美元。

“医疗保健提供者”一词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医生、护士、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通信是法律行动或紧急情况的一部分,例如执法人员需要干预危险情况,则存在某些例外。如果没有这些例外情况,分享此类信息仍然是应受惩罚的罪行。

(a)Copy CA 刑法 Code § 632.01(a)
(1)Copy CA 刑法 Code § 632.01(a)(1) 违反第632条(a)款规定的人,如果该人故意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网站和社交媒体)或出于任何目的,披露或散布其违反第632条(a)款规定获取的与医疗保健提供者之间的保密通信内容,则应根据(b)款受到处罚。就本款而言,“社交媒体”指电子服务或账户,或电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或静态照片、博客、视频博客、播客、即时消息和短信、电子邮件、在线服务或账户,或互联网网站资料或位置。
(2)CA 刑法 Code § 632.01(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协助和教唆违反第(1)项的行为,就第31条而言,该人应同时违反第632条和第(1)项,或协助和教唆违反这两项规定。
(b)CA 刑法 Code § 632.01(b) 违反(a)款的行为,每次违反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被判犯有违反本条规定的罪行,则每次违反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632.01(c) 就本条而言,“医疗保健提供者”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刑法 Code § 632.01(c)(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00条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632.01(c)(2) 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获得许可的人员。
(3)CA 刑法 Code § 632.01(c)(3) 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5部(第1797条起)获得认证的人员。
(4)CA 刑法 Code § 632.01(c)(4) 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部(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或豁免许可的诊所、医疗药房或医疗机构。
(5)CA 刑法 Code § 632.01(c)(5) 根据1975年《诺克斯-基恩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法》(《健康和安全法典》第2部第2.2章(第1340条起))受监管的任何团体执业预付费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雇员、志愿者或合同代理人。
(6)CA 刑法 Code § 632.01(c)(6) 本款所述的诊所、医疗药房、医疗机构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雇员、志愿者、独立承包商或专业学生。
(7)CA 刑法 Code § 632.01(c)(7) 代表本款所述任何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专业组织。
(d)Copy CA 刑法 Code § 632.01(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32.01(d)(1) (a)款不适用于根据以下任何情况披露或散布保密通信:
(A)CA 刑法 Code § 632.01(d)(1)(A) 第633条所述的任何一方,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该条规定合法窃听或录制其可能合法窃听或录制的保密通信。
(B)CA 刑法 Code § 632.01(d)(1)(B) 第633.02条所述的任何一方,根据该条规定合法窃听或录制其可能合法窃听或录制的与性侵犯或其他性犯罪相关的保密通信,或根据该条规定授权使用或操作随身摄像机。
(C)CA 刑法 Code § 632.01(d)(1)(C) 第633.05条所述的市检察官,根据该条规定合法窃听或录制其可能合法窃听或录制的任何通信。
(D)CA 刑法 Code § 632.01(d)(1)(D) 机场执法人员根据第633.1条规定录制在来电电话线上收到的通信。
(E)CA 刑法 Code § 632.01(d)(1)(E) 保密通信的一方录制该通信,目的是获取合理认为与通信另一方实施第633.5条规定的犯罪有关的证据。
(F)CA 刑法 Code § 632.01(d)(1)(F) 家庭暴力受害者根据第633.6条规定录制施暴者对其进行的被禁止的通信。
(G)CA 刑法 Code § 632.01(d)(1)(G) 警官在响应涉及劫持人质或封锁地点的紧急情况时,根据第633.8条规定使用电子放大或录音设备窃听和录制特定地点内个人的原本保密的口头通信。
(2)CA 刑法 Code § 632.01(d)(2) 本条不影响根据第(1)项中规定的任何条款的授权,原本可被采纳的任何证据的可采纳性。

Section § 6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所有人的同意,截取或协助截取手机之间或手机与固定电话之间的通话是违法的。如果被抓到,个人可能面临最高 $2,500 的罚款和监禁,对于屡犯者,处罚更严厉,包括最高 $10,000 的罚款。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进行维护或运营的公用事业公司、根据资费表使用设备的情况,或惩教设施内部的通信。在此,“蜂窝无线电话”指的是经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批准用于蜂窝通信的无线电话。

(a)CA 刑法 Code § 632.5(a) 任何恶意且未经通信所有当事人同意而截取、接收或协助截取或接收蜂窝无线电话之间或任何蜂窝无线电话与固定电话之间传输的通信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曾因违反本节或第 631、632、632.6、632.7 或 636 节而被定罪,则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2.5(b) 在以下情况下,本节不适用:
(1)CA 刑法 Code § 632.5(b)(1) 适用于从事提供通信服务和设施业务的任何公用事业公司,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如果否则被禁止的行为是为了公用事业公司服务和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或运营目的。
(2)CA 刑法 Code § 632.5(b)(2) 适用于根据公用事业公司的资费表提供和使用的任何仪器、设备、设施或服务的使用。
(3)CA 刑法 Code § 632.5(b)(3) 适用于专门用于州、县、市县或市惩教设施内部通信的任何电话通信系统。
(c)CA 刑法 Code § 632.5(c) 在本节和第 635 节中使用时,“蜂窝无线电话”是指经联邦通信委员会授权在为蜂窝无线电话保留的频段内运行的无线电话。

Section § 6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所有当事人同意,秘密监听或截取无绳电话之间、无绳电话与固定电话之间,或无绳电话与手机之间的通话,均属违法。如果被发现这样做,个人可能面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和/或最高一年的监禁。累犯可能面临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和类似的监禁时间。

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公用事业公司如果为了建设或维护其服务,可以截取通信。该法律也不适用于根据公用事业资费表使用的设备或惩教设施内部的通信系统。最后,无绳电话被定义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电话,由一个基座和一个无线连接的听筒组成。

(a)CA 刑法 Code § 632.6(a) 任何人恶意且未经通信所有当事人同意,截取、接收或协助截取或接收在(c)款定义的无绳电话之间、在任何无绳电话与固定电话之间,或在无绳电话与蜂窝电话之间传输的通信,应处以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第631、632、632.5、632.7或636条而被定罪,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2.6(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32.6(b)(1) 任何从事提供通信服务和设施业务的公用事业公司,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如果其原本被禁止的行为是为了公用事业公司的服务和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或运营目的。
(2)CA 刑法 Code § 632.6(b)(2) 根据公用事业公司资费表提供和使用的任何仪器、设备、设施或服务的使用。
(3)CA 刑法 Code § 632.6(b)(3) 专门用于州、县、市县或市惩教设施内部通信的任何电话通信系统。
(c)CA 刑法 Code § 632.6(c) 在本条和第635条中,“无绳电话”指一种双向低功率通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个连接到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基座”单元和一个听筒或“远程”单元——它们通过无线电链路连接,并经联邦通信委员会授权在为无绳电话保留的频率带宽中运行。

Section § 6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所有当事人同意,监听或录制两部蜂窝电话之间、一部蜂窝电话与一部固定电话之间,或任何涉及无绳电话的组合之间的通话是违法的。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最高 $2,500 的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对于屡犯者将处以更严厉的惩罚。存在例外情况,例如电话公司进行维护或运营,或监狱内部的通信。重要术语包括“蜂窝无线电话”和“无绳电话”,这些术语是根据特定的技术标准定义的。

(a)CA 刑法 Code § 632.7(a) 任何人未经通信所有当事人同意,截取或接收并故意录制,或协助截取或接收并故意录制在两部蜂窝无线电话之间、一部蜂窝无线电话与一部固定电话之间、两部无绳电话之间、一部无绳电话与一部固定电话之间,或一部无绳电话与一部蜂窝无线电话之间传输的通信,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节或第 631、632、632.5、632.6 或 636 节而被定罪,该人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2.7(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32.7(b)(1) 任何从事提供通信服务和设施业务的公用事业公司或电话公司,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如果其原本被禁止的行为是为了公用事业公司或电话公司的服务和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或运营目的。
(2)CA 刑法 Code § 632.7(b)(2) 根据公用事业公司资费表提供和使用的任何仪器、设备、设施或服务的使用。
(3)CA 刑法 Code § 632.7(b)(3) 任何专门用于州、县、市县或市惩教设施内部通信的电话通信系统。
(c)CA 刑法 Code § 632.7(c) 就本节而言,“电话公司”的定义见第 638 节 (c) 款 (3) 项。
(d)CA 刑法 Code § 632.7(d) 在本节中,以下各项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刑法 Code § 632.7(d)(1) “蜂窝无线电话”是指经联邦通信委员会授权在为蜂窝无线电话保留的频带内运行的无线电话。
(2)CA 刑法 Code § 632.7(d)(2) “无绳电话”是指一种双向、低功率通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连接到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基座”单元,以及通过无线电链路连接并经联邦通信委员会授权在为无绳电话保留的频带内运行的听筒或“远程”单元。
(3)CA 刑法 Code § 632.7(d)(3) “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语音、数据或图像(包括传真)传输的通信。

Section § 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执法官员,包括总检察长、地方检察官和警官,可以像1968年1月1日之前那样,不受法律限制地录音或监听通讯。此外,他们在此日期之前以这种方式收集的任何证据在法庭上仍然有效。

(a)CA 刑法 Code § 633(a) 第631、632、632.5、632.6或632.7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总检察长、任何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或任何地方检察官的任何助理、副手或调查员,任何加州公路巡警局的警官,惩教与康复部内务办公室的任何和平警官,任何市或市县的警察局长、副警察局长或警官,任何由县定期雇佣并支付薪酬的治安官、副治安官或治安官助理,洛杉矶县的警官,或任何根据上述执法人员之一的指示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的人员,窃听或录制他们在1968年1月1日之前可以合法窃听或录制的任何通讯。
(b)CA 刑法 Code § 633(b) 第631、632、632.5、632.6或632.7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使上述人员通过窃听或录制他们在1968年1月1日之前可以合法窃听或录制的任何通讯而获得的任何证据不可采纳。

Section § 6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机场执法人员录制打给机场公开的执法电话号码的通话,前提是来电者通过电子提示音被告知通话正在被录音。它确保此类录音在法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采纳。该规定专门适用于提供定期国际航班服务并设有美国海关设施的机场的执法人员。

(a)CA 刑法 Code § 633.1(a) 第631、632、632.5、632.6或632.7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任何根据第830.33条 (d) 款所述,受雇为机场执法人员的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录制通过来电电话线接收到的任何通讯,且该来电的拨打者使用了公众已知用于联系机场执法人员的电话号码。根据本款规定,电话录音前,应使用一系列电子提示音,告知来电者其电话正在被录音。
(b)CA 刑法 Code § 633.1(b) 第631、632、632.5、632.6或632.7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导致 (a) 款所述的执法人员通过录制通过公共来电电话线接收到的任何通讯而获得的证据不可采纳,且该来电的拨打者使用了公众已知用于联系机场执法人员的电话号码。
(c)CA 刑法 Code § 633.1(c) 本条仅适用于受雇于提供定期国际机场服务并设有美国海关永久设施的机场的执法人员。

Section § 63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POST认证的大学和学院的警官,在调查性侵犯或相关犯罪时,合法地窃听或录制他们在1968年之前就可以合法截获的通讯。它还允许这些警官使用随身摄像机,而不受法律中某些其他条款的限制。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干涉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或隐私权等现有权利。

(a)CA 刑法 Code § 633.02(a) 第631、632、632.5、632.6或632.7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任何经POST认证的大学或学院校园的警察局长、副局长或警官,在其职权范围内,在与性侵犯或其他性犯罪相关的刑事调查中,窃听或录制其在1968年1月1日之前可以合法窃听或录制的任何通讯。
(b)CA 刑法 Code § 633.02(b) 第631、632、632.5、632.6或632.7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任何经POST认证的大学或学院校园的警察局长、副局长或警官使用或操作随身摄像机。
(c)CA 刑法 Code § 633.02(c)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第633条。
(d)CA 刑法 Code § 633.02(d) 本条不得用于侵犯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的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行使权利,或个人隐私的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Section § 6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检察官或在其指示下行事的人员,如果法律允许,可以合法地监听或录制通信。这也意味着以这种方式收集的任何证据都是有效的,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Section § 6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私人对话的人,如果他们认为录音能捕捉到敲诈勒索、绑架、贿赂、像人口贩运这样的暴力重罪或家庭暴力等严重犯罪的证据,就可以录制该对话。此类录音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用于起诉这些罪行。

第 (631)、(632)、(632.5)、(632.6) 和 (632.7) 条不禁止秘密通信的一方录制该通信,以获取合理地认为与通信的另一方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绑架、贿赂、任何涉及对人身施暴的重罪(包括但不限于第 (236.1) 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违反第 (653m) 条的行为或第 (13700) 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有关的证据。第 (631)、(632)、(632.5)、(632.6) 和 (632.7) 条不使如此获得的任何证据在对敲诈勒索、绑架、贿赂、任何涉及对人身施暴的重罪(包括但不限于第 (236.1) 条所定义的人口贩运)、违反第 (653m) 条的行为或第 (13700) 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罪行的起诉中不可采纳。

Section § 6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寻求限制令时,合法录制施暴者的通讯内容。法官可以在限制令中明确允许录制此类通讯。如果受害者认为录音能支持其案件,该录音可在法庭上用作证据。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更新其相关表格以纳入这项规定。

(a)CA 刑法 Code § 633.6(a) 尽管有本章的规定,并根据联邦法律,应正在寻求家庭暴力限制令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请求,签发该命令的法官可在命令中包含一项条款,允许受害者录制施暴者对其进行的任何被禁止的通讯。
(b)CA 刑法 Code § 633.6(b) 尽管有本章的规定,并根据联邦法律,正在向法院寻求家庭暴力限制令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如果合理地认为施暴者对其进行的保密通讯可能包含与该限制令相关的证据,可以录制该通讯,其唯一目的和用途是向法院提供该证据。
(c)CA 刑法 Code § 633.6(c) 司法委员会应修订其家庭暴力预防申请和命令表格,以纳入本节的规定。

Section § 6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警官在人质或路障等紧急情况下,使用音频设备监听和记录私人对话。如果警官认为有人处于即时危险中,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并且通常可以获得合法的窃听命令,他们就可以这样做。只有由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特别指定的警官才能授权这些行动。如果发生了窃听,警官必须在48小时内申请法院批准。对话必须妥善录音以防止篡改。在这些紧急情况下,警官可以不敲门就进入。法官只有在犯罪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并且所有法律步骤都已遵守的情况下,才能批准窃听。一旦紧急情况结束或法院拒绝批准,窃听必须停止。

(a)CA 刑法 Code § 633.8(a)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在应对涉及劫持人质或设置路障的紧急情况时,为执法部门提供使用电子扩音或录音设备窃听和记录特定地点内个人原本保密的口头通信的能力。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进行的口头通信窃听应符合《美国法典》第18卷第2518节第(7)款的规定。
(b)CA 刑法 Code § 633.8(b) 尽管有本章的规定,并根据联邦法律,(c)款所述的指定执法人员可以在应对涉及劫持一名或多名人质或设置路障的紧急情况时,使用或授权使用电子扩音或录音设备窃听或记录,或同时窃听和记录特定地点内的任何口头通信,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633.8(b)(1) 该警官合理地认定存在紧急情况,涉及任何人员的即时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危险,符合《美国法典》第18卷第2518(7)(a)(i)节的含义。
(2)CA 刑法 Code § 633.8(b)(2) 该警官合理地认定紧急情况要求立即进行口头通信窃听。
(3)CA 刑法 Code § 633.8(b)(3) 存在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2516(2)节就其中列举的罪行获得命令的理由。
(c)CA 刑法 Code § 633.8(c) 只有经紧急情况所在县的地区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指定,根据(b)款第(1)、(2)和(3)项作出必要认定的执法人员,方可为本条目的作出这些认定。
(d)CA 刑法 Code § 633.8(d) 如果(c)款所述的指定执法人员认定存在紧急情况,则执法人员在进入、安装和使用任何电子扩音或录音设备之前,无需敲门并宣布其存在。
(e)CA 刑法 Code § 633.8(e) 如果(c)款所述的指定执法人员认定存在紧急情况且已部署窃听设备,则应在窃听开始后的48小时内提出批准窃听的命令申请,并应符合第629.50节的要求。法院可以批准授权在路障或人质情况下使用电子扩音或录音设备窃听和记录原本保密的口头通信的申请,但须有合理根据相信个人正在实施、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美国法典》第18卷第2516(2)节中列出的罪行。
(f)CA 刑法 Code § 633.8(f) 根据本条窃听到的任何口头通信内容应记录在磁带或其他类似设备上。内容的记录方式应能保护记录免受编辑或其他篡改。
(g)CA 刑法 Code § 633.8(g) 就本条而言,“设置路障”是指某人拒绝从有遮蔽或封闭的位置出来。当某人被违背其意愿扣留且劫持者未提出要求时,也构成设置路障。
(h)CA 刑法 Code § 633.8(h) 就本条而言,“人质情况”是指某人被违背其意愿扣留且劫持者已提出要求。
(i)CA 刑法 Code § 633.8(i) 法官不得在预期紧急情况会发生的情况下批准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法官应批准授权在路障或人质情况下使用电子扩音或录音设备窃听和记录原本保密的口头通信的申请,但须有合理根据相信个人正在实施、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美国法典》第18卷第2516(2)节中列出的罪行,并且仅当执法人员已完全遵守本条的要求时。如果根据本条批准了申请,则应根据第629.68节送达一份清单。
(j)CA 刑法 Code § 633.8(j) 本条不要求根据(c)款指定的执法人员接受第629.94节规定的培训。
(k)CA 刑法 Code § 633.8(k) 根据(c)款指定使用窃听设备的执法人员,应在路障或人质情况终止时,或在法官拒绝批准窃听命令的申请时(以较早者为准),停止使用该设备。
(l)CA 刑法 Code § 633.8(l)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影响证据的可采性或不可采性。

Section § 63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侵入他人财产,目的是实施或企图实施与隐私法相关的某些非法行为,他们可能面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如果他们之前曾因类似的隐私侵犯行为被定罪,罚款可增至最高10,000美元,监禁期限相同。

任何人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反第631、632、632.5、632.6、632.7或636条的任何行为而侵入他人财产的,应处以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条或第631、632、632.5、632.6、632.7或636条而被定罪,则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在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销售、进口或使用旨在窃听他人对话或拦截手机或无绳电话通信的设备是违法的。这样做可能导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如果某人此前曾被捕并定罪,则处罚会加重,包括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

这项规定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包括需要使用此类设备进行运营的通信公用事业公司、执法机构、某些联邦机构,或向经批准的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销售这些设备的个人。此外,如果通信公用事业公司根据其服务向用户提供此类设备,本条也允许这样做。

(a)CA 刑法 Code § 635(a) 任何制造、组装、销售、要约销售、广告销售、持有、运输、进口或向他人提供任何主要或专门设计用于或意图用于窃听他人通信的设备,或任何主要或专门设计用于或意图用于违反第632.5条规定,未经授权拦截或接收蜂窝无线电话之间或蜂窝无线电话与固定电话之间通信的设备,或违反第632.6条规定,无绳电话之间或无绳电话与固定电话之间通信的设备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定罪,则应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5(b)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35(b)(1) 否则被本条禁止的行为,但由以下任何一方实施时:
(A)CA 刑法 Code § 635(b)(1)(A) 通信公用事业公司或其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建设、维护、管理或运营该公用事业公司的服务或设施,或与使用该服务或设施相关的其他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B)CA 刑法 Code § 635(b)(1)(B) 州、县或市执法机构或联邦政府机构。
(C)CA 刑法 Code § 635(b)(1)(C) 经联邦政府批准,向外国政府机构、通信公用事业公司、州、县或市执法机构或联邦政府机构出售分部 (a) 中所述设备供其使用或转售的人员。
(2)CA 刑法 Code § 635(b)(2) 通信公用事业服务用户根据其资费表持有由该公用事业公司提供的分部 (a) 中所述设备。

Section § 636

Explanation

根据加州刑法典第 636 条,未经所有方许可,秘密窃听或录制处于执法羁押下的人与其律师、宗教顾问或医生之间的对话是违法的。如果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属于重罪;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则属于公罪。处罚包括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但是,本法律不适用于在电话或电报系统上工作时无意中听到对话的公用事业雇员。

(a)CA 刑法 Code § 636(a) 任何人在未经对话所有方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电子设备窃听或录制处于执法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实际羁押下,或处于执法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财产上的某人与其律师、宗教顾问或执业医师之间的对话或其任何部分,均犯有重罪,可依照第 (h) 款第 1170 条的规定判处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6(b) 任何人在未经对话所有方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非电子窃听处于执法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实际羁押下某人与其律师、宗教顾问或执业医师之间发生的对话或其任何部分,均犯有公罪。本款适用于在存在合理隐私预期的地点和情况下发生的对话,包括羁押区、拘留区或前厅。本款不适用于无意中听到的对话或在法庭或其他用于审判程序的房间内发生的对话。违反本款规定被定罪的人,应依照第 (h) 款第 1170 条的规定判处监禁,或在县监狱服刑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刑法 Code § 636(c) 本条不适用于从事提供电话或电报通信服务和设施业务的公用事业雇员,其在建设、维护、管理或运营该公用事业的服务或设施时,为测试或维修设备这一有限目的而监听对话。

Section § 6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未经发件人授权的人,使用扫描仪或其他方式截获公共安全无线电服务(例如警用无线电)的通信,都是非法的。如果截获的信息被用于协助犯罪或逃避逮捕、审判或惩罚,则构成轻罪。告知犯罪嫌疑人截获的通信内容,意图使其逃避执法,也是非法的。这不排除根据其他相关条款提起诉讼。“公共安全无线电服务通信”指的是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授权用于公共安全目的的传输。

Section § 637

Explanation

如果你未经他人许可,且你并非对话当事人,分享了他人电话或电报信息的内容,你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除非法院合法命令你这样做。

任何非电报或电话通信当事人,未经他人许可,故意披露发送给他人之电报或电话信息内容或其任何部分的,除非根据法院的合法命令指示如此行事,应依照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637.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是电报或电话局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打开他人密封的电报或电话信息,或者冒充他人接收此类信息,并且意图使用、销毁或阻止合法收件人收到该信息,那么他们将根据第637条受到处罚。

任何与电报或电话局无关的人,未经信息收件人的授权或同意,故意开启寄给他人、装有电报或电话信息的密封信封,意图获悉其内容的;或者冒充他人,从而使自己收到寄给该他人的电报或电话信息,意图使用、销毁或扣留该信息,使其无法送达有权接收该信息的人的,依照第63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Section § 637.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法律并对您造成损害,您可以起诉他们,要求获得每次违法行为五千美元 ($5,000) 或您所遭受实际损害的三倍赔偿,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即使您尚未遭受实际损害,您仍然可以采取行动制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赔偿。本法律不改变其他处理民事隐私的法律所规定的任何责任。

(a)CA 刑法 Code § 637.2(a) 任何因违反本章规定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对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以下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1)CA 刑法 Code § 637.2(a)(1) 每次违法行为五千美元 ($5,000)。
(2)CA 刑法 Code § 637.2(a)(2) 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额(如有)的三倍。
(b)CA 刑法 Code § 637.2(b) 任何人均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七章第三章(自第 525 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以禁止和制止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并且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寻求根据 (a) 款规定获得的损害赔偿。
(c)CA 刑法 Code § 637.2(c) 根据本条提起诉讼,并非必须以原告已遭受或面临实际损害为前提。
(d)CA 刑法 Code § 637.2(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影响《民法典》第四编第一部分第四章(自第 3425.1 条起)。

Section § 637.3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使用分析或记录声纹或声音压力模式的系统来判断某人是否说谎,除非该人事先书面同意。但是,和平官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受此限制。如果有人违反此法律并导致他人受损,受损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或至少一千美元。

(a)CA 刑法 Code § 637.3(a) 本州任何个人或实体,未经他人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系统以任何方式检查或记录他人的声纹或其他声音压力模式,以确定该他人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或虚假性。
(b)CA 刑法 Code § 637.3(b) 本条不适用于第830节所定义的任何和平官员在履行其公务职责时的情况。
(c)CA 刑法 Code § 637.3(c) 任何因违反本条规定者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对该违反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或一千美元 ($1,000),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6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政府机构或其雇员,在涉及武力或威胁等因素的性犯罪案件中,不能强迫或要求证人在提起指控之前接受测谎测试。如果某人根据这项法律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至少1,000美元或其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以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6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加州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用户的隐私。它禁止公司未经书面同意记录或分享用户的个人信息。这包括家庭活动、观看习惯、医疗信息和财务数据。公司可以为计费和业务需求保留一些数据,但必须保护这些数据,并允许用户在要求时查阅和更正。

除非有法律强制,公司不得向政府机构提供用户信息,并且如果收到此类请求,必须通知用户。公司还必须向新客户提供有关其隐私权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尽可能匿名。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民事诉讼或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这些规定是最低标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执行更严格的规定。

(a)CA 刑法 Code § 637.5(a) 任何拥有、控制、运营或管理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或在卫星或有线系统上租赁频道的人,均不得:
(1)CA 刑法 Code § 637.5(a)(1) 未经用户明确书面同意,使用任何电子设备记录、传输或观察在用户住所、工作场所或营业地点发生的任何事件,或监听、记录或监控任何对话。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可以对用户家庭进行电子扫描以监控信号质量。
(2)CA 刑法 Code § 637.5(a)(2) 未经用户明确书面同意,向任何人提供任何关于其用户的个人可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电视观看习惯、购物选择、兴趣、意见、能源使用情况、医疗信息、银行数据或信息,或任何其他个人或私人信息。
(b)CA 刑法 Code § 637.5(b) 个人用户观看响应或其他源自用户的个人可识别信息,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仅可在计费目的和内部业务实践合理必要,以及监控未经授权的服务接收的范围内保留和使用。如果列表不包含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并且用户有权选择不被列入该列表,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可以编制、维护和分发包含其用户姓名和地址的列表。但是,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应维护充分的保障措施,以确保用户信息的物理安全和保密性。
(c)Copy CA 刑法 Code § 637.5(c)
(1)Copy CA 刑法 Code § 637.5(c)(1) 在没有法律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命令或传票)的情况下,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不得向政府机构提供个人用户信息。如果提出信息请求,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应在回应前及时通知用户请求的性质以及哪个政府机构请求了信息,除非法律另有禁止。
(2)CA 刑法 Code § 637.5(c)(2)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地方特许经营管理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或许可协议获取必要信息以监督特许经营合规性。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此信息时应省略个人可识别的用户信息。地方特许经营管理机构获取的信息应仅用于监督特许经营合规性,且不受《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约束。
(d)CA 刑法 Code § 637.5(d) 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收集的任何个人可识别的用户信息,应在收到用户查阅请求后30天内,在公司场所供用户查阅。经用户合理证明信息不准确的,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应更正该信息。
(e)CA 刑法 Code § 637.5(e) 用户申请卫星或有线电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动服务)时,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单独通知,解释本节所赋予的用户隐私保护权利。
(f)CA 刑法 Code § 637.5(f) 在本节中:
(1)CA 刑法 Code § 637.5(f)(1) “有线电视公司”具有《公用事业法典》第216.4条赋予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2)CA 刑法 Code § 637.5(f)(2) “个人可识别信息”是指任何识别个人或个人使用卫星或有线系统提供的任何服务的信息,但个人是卫星或有线电视用户这一事实除外。“个人可识别信息”不包括匿名、汇总或任何其他无法识别视频服务提供商的单个用户的信息。
(3)CA 刑法 Code § 637.5(f)(3) “人”包括个人、商业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以及为任何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无论是联邦、州或地方)行事或声称行事的个人。
(4)CA 刑法 Code § 637.5(f)(4) “互动服务”是指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涉及收集、接收、汇总、存储或使用从用户传输到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控制下的任何其他接收点,或反之的电子信息。
(g)CA 刑法 Code § 637.5(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向其用户营销卫星或有线电视或辅助服务的能力。
(h)CA 刑法 Code § 637.5(h) 任何从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接收用户信息的人,均应受本节规定的约束。
(i)CA 刑法 Code § 637.5(i) 任何受害人均可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卫星或有线电视公司、服务提供商或在卫星或有线电视系统上租赁一个或多个频道的人,提起侵犯隐私的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j)CA 刑法 Code § 637.5(j)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三千美元($3,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k)Copy CA 刑法 Code § 637.5(k)
(i)Copy CA 刑法 Code § 637.5(k)(i)款和(j)款规定的处罚和补救措施是累积的,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法律为任何人的利益提供的任何处罚或补救措施,无论是临时性的还是其他的;且本节下的任何判决均不应阻止任何人基于相同事实获得额外救济。
(l)CA 刑法 Code § 637.5(l) 本节规定旨在确立保护有线电视服务用户隐私的最低州标准,且不旨在取代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Section § 6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企业为了协助拼车或合乘计划而接触到某人的个人信息,比如他们的家庭住址或工作时间,那么除非获得该人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得分享或将这些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拼车和合乘计划可以包括组建拼车、厢式车拼车或制定弹性工作时间等。如果有人违反这项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刑法 Code § 637.6(a) 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为协助私营实体建立或实施拼车或合乘计划而获取或接触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居住地址、工作地址或工作时间,未经该个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该信息或将该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CA 刑法 Code § 637.6(b) 在本节中,“拼车或合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组建拼车、厢式车拼车、巴士拼车、提供公共交通路线、合乘研究以及制定其他需求管理策略,例如弹性工作时间和远程办公。
(c)CA 刑法 Code § 637.6(c) 任何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可处以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监禁和罚款。

Section § 637.7

Explanation

在加州,任何人使用电子追踪设备来确定一个人的位置或行踪是违法的。但是,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同意将设备用于该特定车辆,则不在此限。

执法机构在合法使用这些设备时也获得豁免。电子追踪设备被定义为任何附着在车辆或可移动物体上,并通过电子信号追踪其位置的设备。违反此法律属于轻罪。

如果某个企业或专业实体违反此规定,并且根据特定州法典持有执照,其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a)CA 刑法 Code § 637.7(a) 本州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使用电子追踪设备以确定某个人的位置或行踪。
(b)CA 刑法 Code § 637.7(b) 当车辆的注册所有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已同意针对该车辆使用电子追踪设备时,本条不适用。
(c)CA 刑法 Code § 637.7(c) 本条不适用于执法机构合法使用电子追踪设备的情况。
(d)CA 刑法 Code § 637.7(d) 在本条中,“电子追踪设备”指任何附着在车辆或其他可移动物体上,并通过电子信号传输揭示其位置或行踪的设备。
(e)CA 刑法 Code § 637.7(e)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轻罪。
(f)CA 刑法 Code § 637.7(f) 任何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自第5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个人、企业、商号、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违反本条规定,应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自第5000条起)中规定的撤销许可的条款,构成撤销向该个人、企业、商号、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颁发的许可的理由。

Section § 6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邮件列表或类似服务的企业从事某些行为构成轻罪。他们必须核实首次购买者的合法性,并避免向已知的性犯罪者提供儿童的个人信息。未经父母同意,使用儿童信息直接向其推销产品,以及忽视父母限制信息访问的要求,也是非法的。

此外,明知信息将被用于伤害儿童而分享或接收儿童信息的人,也违反了法律。列表经纪人必须遵守父母停止分享儿童信息的请求,否则将面临轻罪指控。向儿童推销产品的企业必须维护一份已选择退出接收营销材料的个人名单,并必须遵守这些请求。

政府机构、特定的教育和非营利实体可获得豁免。本节法律定义了“儿童”、“父母”和“个人信息”等关键术语。

(a)CA 刑法 Code § 637.9(a) 任何在商业活动中提供邮件列表、计算机化或电话参考服务,或利用已定义列表的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人,明知故犯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构成轻罪:
(1)CA 刑法 Code § 637.9(a)(1) 在向首次购买者出售或分发列表之前,未能获取购买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如果购买者是营利性实体,则需获取其税务识别号,获取将使用该列表分发的材料类型样本,或未能真诚努力核实该列表被出售或分发的业务或组织的性质和合法性。
(2)CA 刑法 Code § 637.9(a)(2) 明知故犯地向其明知已注册或被要求注册为性犯罪者的人提供儿童个人信息。
(b)CA 刑法 Code § 637.9(b) 任何将为商业目的获得的儿童个人信息用于直接联系儿童或儿童的父母以向儿童提供商业产品或服务,并且明知故犯地未能遵守父母关于采取措施将儿童个人信息访问权限仅限于授权人员的要求的,构成轻罪。
(c)CA 刑法 Code § 637.9(c) 任何明知故犯地分发或接收儿童个人信息,且明知该信息将被用于虐待或身体伤害儿童的,构成轻罪。
(d)Copy CA 刑法 Code § 637.9(d)
(1)Copy CA 刑法 Code § 637.9(d)(1) 列表经纪人应在收到父母明确指明儿童的书面请求后,向父母提供其撤回使用与其子女相关的个人信息的同意所需遵循的程序。任何列表经纪人,在收到儿童父母的书面请求后20天内未能停止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构成轻罪。
(2)CA 刑法 Code § 637.9(d)(2) 任何通过邮件向儿童推销或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人,应维护一份所有个人及其地址的列表,这些个人曾书面要求该人停止向其本人或其子女发送任何营销或销售材料。任何有义务维护该列表的人,不得导致任何营销或销售材料,除了那些已在分发过程中的材料,在该个人提出书面请求后,发送给该个人的子女。任何受本款规定约束的人,未能遵守本款要求或违反本款规定的,构成轻罪。
(e)CA 刑法 Code § 637.9(e) 以下实体应豁免于 (a) 和 (b) 款的规定:
(1)CA 刑法 Code § 637.9(e)(1) 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执法机构。
(2)CA 刑法 Code § 637.9(e)(2) 国家失踪与受剥削儿童中心。
(3)CA 刑法 Code § 637.9(e)(3) 任何教育机构、联盟、组织或专业协会,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及其每个校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加州大学的每个校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加州海事学院;或任何经联邦教育部认可机构认证的独立高等教育机构。就本款而言,“独立高等教育机构”是指任何授予本科学位、研究生学位或同时授予本科学位和研究生学位的非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州注册为非营利公司,并经联邦教育部认可机构认证的机构;或任何经私立高等职业教育局注册、批准或豁免的私立高等职业机构。
(4)CA 刑法 Code § 637.9(e)(4) 任何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3701d 条免税的非营利组织。
(f)CA 刑法 Code § 637.9(f) 在本节中:
(1)CA 刑法 Code § 637.9(f)(1) “儿童”指未满16岁的人。
(2)CA 刑法 Code § 637.9(f)(2) “父母”应包括法定监护人。
(3)CA 刑法 Code § 637.9(f)(3) “个人信息”指任何能够识别儿童并足以找到和联系儿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邮政或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出生日期、儿童的身体描述或家庭收入。
(4)CA 刑法 Code § 637.9(f)(4) “列表”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姓名和地址记录的集合,这些个人具有共同兴趣、购买历史、人口统计学特征、会员资格或隶属关系。

Section § 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用户书面同意买卖电话通话记录或清单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欺骗或欺诈手段获取这些信息,他们可能面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将面临更高的处罚。

如果这些记录是非法获取的,它们在大多数法律程序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为了根据本法律进行起诉,或法律另有允许的情况。

该法律涵盖了各种技术,如传统电话、无绳电话、卫星电话和基于互联网的电话。例外情况包括为债务催收提供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没有被不当披露。

如果雇主明知并允许员工或承包商从事违法行为,则可能受到起诉。执法部门仍可合法获取记录,其他法律也仍然适用。其目的是保护隐私,防止未经授权共享电话记录信息。

(a)CA 刑法 Code § 638(a) 任何未经用户书面同意购买、出售、要约购买或出售、或合谋购买或出售任何电话通话模式记录或清单的人,或任何通过欺诈或欺骗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任何电话通话模式记录或清单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如果该人此前曾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定罪,则可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并处罚款和监禁。
(b)CA 刑法 Code § 638(b) 通过违反本条规定获取的电话通话模式记录或清单中包含的任何个人信息,在任何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作为证据采纳,除非该信息作为违反本条规定的诉讼或起诉的证据提出,或在任何刑事诉讼中经法律另行授权。
(c)CA 刑法 Code § 638(c) 就本条而言:
(1)CA 刑法 Code § 638(c)(1) “人”包括个人、商业协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2)CA 刑法 Code § 638(c)(2) “电话通话模式记录或清单”是指电话公司保留的、与用户或经许可使用用户电话的其他人拨打的电话号码,或打给用户的来电号码,或通常包含在用户电话账单上的与此类通话相关的其他数据(例如通话开始和结束时间、通话时长、任何适用的费用,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2891条 (a) 款所述的任何信息)有关的信息,无论该通话是来自或打往连接到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电话、第632.6条定义的无绳电话、利用互联网协议语音在互联网上运行的电话设备、卫星电话,还是通过采用无线电波技术传输通话的移动通信设备(包括蜂窝无线电话、宽带个人通信服务和数字专用移动无线电)提供公共交换电话网络接入的商用互联移动电话服务。
(3)CA 刑法 Code § 638(c)(3) “电话公司”是指《公共事业法典》第234条定义的电话公司,或任何其他利用第 (2) 款中列举的任何技术或方法向用户提供住宅或商业电话服务的人。
(4)CA 刑法 Code § 638(c)(4) 就本条而言,“购买”和“出售”不包括电话公司向催收机构或债务受让人提供的信息,且该信息仅用于催收电话公司转让的未偿债务,但催收机构或债务受让人应对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承担责任。
(d)CA 刑法 Code § 638(d) 违反 (a) 款规定的人的雇主或与其签订合同的实体,仅在其雇主或合同实体明知并允许雇员或承包商从事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时,才可根据该规定受到起诉。
(e)CA 刑法 Code § 638(e)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电话公司以最严格的保密性维护电话通话模式记录或清单,并尽职尽责地保护其用户的隐私。虽然立法机关在本法案中无意排除目前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允许共享的有关这些记录的信息,但立法机关在本法案中的意图是排除任何未经授权购买或出售该信息的行为。
(f)CA 刑法 Code § 638(f) 本条不应解释为阻止执法或检察机构,或其任何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在履行机构公务职责时,根据任何其他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获取电话记录。
(g)CA 刑法 Code § 638(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起诉。
(h)CA 刑法 Code § 638(h)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尽管本条禁止以特定方式提供或获取个人通话记录,但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披露个人通话记录对加州居民的隐私和安全利益造成的损害同样严重。本条无意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共事业法典》第2891条的范围或效力。

Section § 638.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章节中使用的某些术语。“有线通信”和“电子通信”是将在另一节中进一步解释的术语。“电话号码记录器”被描述为一种记录拨打的电话号码等信息,但不记录通信实际内容的设备。它不用于计费或正常的业务核算。“追踪捕获设备”类似,但用于捕获识别通信来源的信息,同样不捕获内容。“禁止的违规行为”的定义参考了另一节。

为本章之目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刑法 Code § 638.50(a) “有线通信”和“电子通信”具有第629.51条(a)款所规定的含义。
(b)CA 刑法 Code § 638.50(b) “电话号码记录器”是指记录或解码由传输有线或电子通信的设备或设施所传输的拨号、路由、寻址或信号信息的设备或程序,但不包括通信内容。“电话号码记录器”不包括有线或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或客户用于计费,或作为计费附带事项记录该提供商所提供的通信服务的设备或程序,也不包括有线通信服务提供商或客户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用于成本核算或其他类似目的的设备或程序。
(c)CA 刑法 Code § 638.50(c) “追踪捕获设备”是指捕获传入的电子或其他脉冲的设备或程序,这些脉冲识别原始号码或其他合理可能识别有线或电子通信来源的拨号、路由、寻址或信号信息,但不包括通信内容。
(d)CA 刑法 Code § 638.50(d) “禁止的违规行为”具有第629.51条所定义的含义。

Section § 63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使用追踪通信的设备(称为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需要法院命令。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服务提供商在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此类设备来维护、测试或保护其服务,或防止滥用或未经授权的使用。违反此法律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此外,善意地依据法院命令行事,可以作为免除法律后果的抗辩。

(a)CA 刑法 Code § 638.51(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事先获得根据第 638.52 条或第 638.53 条发出的法院命令,不得安装或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
(b)CA 刑法 Code § 638.51(b) 电子或有线通信服务提供商可以出于以下任何目的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
(1)CA 刑法 Code § 638.51(b)(1) 运营、维护和测试有线或电子通信服务。
(2)CA 刑法 Code § 638.51(b)(2) 保护提供商的权利或财产。
(3)CA 刑法 Code § 638.51(b)(3) 保护服务用户免受服务滥用或非法使用服务。
(4)CA 刑法 Code § 638.51(b)(4) 记录有线或电子通信已发起或完成的事实,以保护提供商、另一位为完成有线通信提供服务的提供商或该服务的用户,免受欺诈性、非法或滥用性服务使用。
(5)CA 刑法 Code § 638.51(b)(5) 如果已获得该服务用户的同意。
(c)CA 刑法 Code § 638.51(c) 违反本节规定,可处以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2,5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第 1170 条 (h) 款的规定监禁,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d)CA 刑法 Code § 638.51(d) 善意依赖根据第 638.52 条发出的命令,或根据第 638.53 条作出的授权,构成对根据本节或本章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完全抗辩。

Section § 638.52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允许执法人员申请法院命令,以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这些设备追踪电话通话数据,但不追踪通话内容。申请必须表明数据与正在进行的针对特定罪行(如重罪、被盗财产或儿童性剥削)的调查相关。该命令允许设备使用长达60天,如果合理根据仍然存在,可以延长。命令会被封存以保守调查秘密。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装这些设备所需的信息、设施和技术协助。多项保障措施确保程序合法,包括核实执法人员宣誓后的陈述。该法律限制将这些设备用于某些类型的调查。

(a)CA 刑法 Code § 638.52(a) 执法人员可向治安法官申请命令或命令的延期,以授权或批准安装和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宣誓或同等声明,并应包括提出申请的执法人员的身份以及进行调查的执法机构的身份。申请人应证明可能获取的信息与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相关,并应包括一份关于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可能获取的信息所涉及的罪行的陈述。
(b)CA 刑法 Code § 638.52(b) 如果治安法官认定通过安装和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可能获取的信息与正在进行的调查相关,并且有合理根据相信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将导致以下任何一项,则治安法官应发出单方命令,授权安装和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
(1)CA 刑法 Code § 638.52(b)(1) 追回被盗或被侵占的财产。
(2)CA 刑法 Code § 638.52(b)(2) 用作实施重罪的工具的财产或物品。
(3)CA 刑法 Code § 638.52(b)(3) 某人持有并意图将其用作实施公罪的工具的财产或物品,或由他人持有,该他人可能是为了隐藏或防止其被发现而接收这些物品。
(4)CA 刑法 Code § 638.52(b)(4) 倾向于表明已发生重罪的证据,或倾向于表明特定人员已实施或正在实施重罪的证据。
(5)CA 刑法 Code § 638.52(b)(5) 倾向于表明违反第311.3条的儿童性剥削,或违反第311.11条的持有描绘未满18岁人员性行为的物品,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证据。
(6)CA 刑法 Code § 638.52(b)(6)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的位置,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刑事调查中的证人的人员的位置,或有合理根据对其进行逮捕的人员的位置。
(7)CA 刑法 Code § 638.52(b)(7) 倾向于表明违反《劳动法》第3700.5条的证据,或倾向于表明特定人员已违反《劳动法》第3700.5条的证据。
(8)CA 刑法 Code § 638.52(b)(8)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据:
(A)CA 刑法 Code § 638.52(b)(8)(A) 倾向于表明重罪、违反《渔猎法》的轻罪或违反《公共资源法》的轻罪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证据。
(B)CA 刑法 Code § 638.52(b)(8)(B) 倾向于表明特定人员已实施或正在实施重罪、违反《渔猎法》的轻罪或违反《公共资源法》的轻罪的证据。
(C)CA 刑法 Code § 638.52(b)(8)(C) 将有助于定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重罪、违反《渔猎法》的轻罪或违反《公共资源法》的轻罪的个人。
(c)CA 刑法 Code § 638.52(c) 仅根据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的授权获取的信息,不得包含任何可能披露用户实际位置的信息,除非该位置可从电话号码确定。应寻求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的人员的请求,治安法官可以根据《人民诉霍布斯案》(1994年)7 Cal.4th 948,以及《证据法》第1040、1041和1042条,封存申请的部分内容。
(d)CA 刑法 Code § 638.52(d) 根据 (b) 款发出的命令应明确以下所有内容:
(1)CA 刑法 Code § 638.52(d)(1) 如果已知,将安装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的电话线路的租赁人或登记人身份。
(2)CA 刑法 Code § 638.52(d)(2) 如果已知,刑事调查对象的身份。
(3)CA 刑法 Code § 638.52(d)(3) 将安装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的电话线路的号码以及(如果已知)实际位置,对于追踪器,还应明确追踪命令的地理范围。
(4)CA 刑法 Code § 638.52(d)(4) 关于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可能获取的信息所涉及的罪行的陈述。
(5)CA 刑法 Code § 638.52(d)(5) 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命令应指示提供安装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所需的信息、设施和技术协助。
(e)CA 刑法 Code § 638.52(e) 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应授权安装和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期限不超过60天。

Section § 638.53

Explanation

在紧急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口头请求法官批准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等特殊监控工具来收集信息,而无需正式命令。这仅在存在有效理由时才被允许,例如犯罪调查紧急情况或对某人安全存在明显危险。使用这些工具后,执法人员需在两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交书面申请,否则一旦所需信息收集完毕或正式申请被拒绝,就必须停止使用。此外,协助设置这些工具的服务提供商,其协助费用必须由相关执法机构支付。

(a)CA 刑法 Code § 638.53(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经由一名执法人员口头申请,治安法官可在无需命令的情况下,口头批准安装和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如果他或她确定存在以下所有情况:
(1)CA 刑法 Code § 638.53(a)(1) 存在可据以根据第638.52节发出命令的理由。
(2)CA 刑法 Code § 638.53(a)(2) 有合理理由相信,关于犯罪调查存在紧急情况。
(3)CA 刑法 Code § 638.53(a)(3) 有合理理由相信,存在对生命或肢体造成重大危险的情况,足以证明在授权安装和使用的命令能够经过适当的努力提交并获得处理之前,立即授权安装和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
(b)Copy CA 刑法 Code § 638.53(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38.53(b)(1) 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安装后的第二个完整法院日午夜之前,提出口头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向口头批准安装和使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的治安法官提交一份根据第638.52节的書面申请。如果根据第638.52节发出命令,该命令还应载明根据(a)款进行的口头批准的时间,并应追溯至最初口头批准的时间。
(2)CA 刑法 Code § 638.53(b)(2) 在没有根据(1)款发出的授权命令的情况下,使用应在获取所需信息时、在命令申请被拒绝时,或在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设备安装后的第二个完整法院日午夜之前立即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c)CA 刑法 Code § 638.53(c) 有线或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房东、保管人或其他根据本节提供设施或技术协助的人员,应由提出请求的执法人员所属的执法机构,就提供设施和协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获得合理补偿。

Section § 638.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政府实体通过特定命令或紧急请求获取信息时的要求。他们必须在命令或请求结束后30天内通知信息被获取的个人,详细说明调查的性质。如果担心通知该个人可能会对调查产生负面影响(即“不利后果”),政府可以请求法院将通知延迟最多90天。如有必要,此延迟可以再延长最多90天。一旦延迟期结束,政府必须提供关于调查和所获取数据的详细信息。

如果在寻求信息时没有确定目标,政府必须向司法部报告,司法部将在网上公布这些信息,并可能编辑个人详细信息。

(a)CA 刑法 Code § 638.54(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根据第638.52条获取信息,或根据第638.53条的口头授权获取信息的政府实体,应当通过挂号信或平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合理有效的方式,向命令中确定的目标送达或递送一份通知,告知收件人其信息已被强制获取或请求获取,并合理具体地说明获取该信息的政府调查的性质。该通知应包括命令的副本或一份书面声明,其中载明导致紧急情况的事实。该通知应在命令期限、任何延期或紧急请求终止后不迟于30天内提供。
(b)Copy CA 刑法 Code § 638.54(b)
(1)Copy CA 刑法 Code § 638.54(b)(1) 在(a)款规定的30天期限届满之前,政府实体可以提交一份请求,并附上宣誓书,请求法院发布命令,延迟解封命令和通知,并禁止拥有或租赁连接有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设备的线路的人,向列出的用户或任何其他人披露电话号码记录器或追踪器设备的存在或调查的存在。如果法院认定有理由相信通知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法院应发布该命令,但仅限于法院认定有理由相信通知可能产生该不利后果的期间,且不得超过90天。
(2)CA 刑法 Code § 638.54(b)(2) 法院可以根据(1)款规定的相同理由,每次批准最长90天的延期。
(3)CA 刑法 Code § 638.54(b)(3) 在通知延迟期届满后,政府实体应通过挂号信或平信、电子邮件或授权延迟通知的法院指定的其他合理有效的方式,向命令或紧急授权中确定的目标送达或递送一份文件,该文件应包括(a)款所述的信息,以及所有获取的电子信息副本或该信息的摘要,至少应包括披露的记录数量和类型、最早和最晚记录的创建日期和时间,以及法院决定批准延迟通知个人的理由说明。该通知应在通知延迟期届满后不迟于三天内提供。
(c)CA 刑法 Code § 638.54(c) 如果在命令或紧急请求发布时没有确定的目标,政府实体应在命令期限、任何延期或紧急请求终止后不迟于三天内,向司法部提交(a)款要求的所有信息。如果根据(b)款获得了延迟通知的命令,政府实体应在通知延迟期届满后不迟于三天内,向该部门提交(b)款(3)项要求的所有信息。该部门应在收到所有这些报告后90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部门可以从报告中编辑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
(d)CA 刑法 Code § 638.54(d) 就本节而言,“不利后果”具有第1546条(a)款中规定的含义。

Section § 63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法律案件的人请求法院不采纳任何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本法条规定非法收集的电子或电线信息。它通过引用另一法条来概述了提出此类请求的程序。

该法律还允许司法部长提起诉讼,以确保政府实体遵守这些规定。

如果某个人的数据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搜查令等法律程序错误地针对,他们或其服务提供商可以请求法院取消或修改这些命令,或销毁任何错误收集的信息。

(a)CA 刑法 Code § 638.55(a) 任何人在审判、听证或诉讼中,均可动议排除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或本章规定获取或保留的电线或电子信息。该动议的提出、裁定和复审应依照第1538.5条(b)至(q)款(含)规定的程序进行。
(b)CA 刑法 Code § 638.55(b) 司法部长可提起民事诉讼,强制任何政府实体遵守本章规定。
(c)CA 刑法 Code § 638.55(c) 个人信息被不符合本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的搜查令、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所针对,或搜查令、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接收方(服务提供商或任何其他接收方)可向签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该搜查令、命令或程序,或命令销毁任何违反本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美国宪法获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