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刑事重罪案件的上诉方式。对于重罪案件,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存在法律错误,都可以提出上诉。这些上诉的规则由司法委员会制定,并且仅适用于法律问题。如果您对重罪案件的判决或其他可上诉的决定提出上诉,该上诉将提交至原审法院所在区域的上诉法院。

(a)CA 刑法 Code § 1235(a) 刑事重罪案件的任何一方,仅可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依照本篇规定以及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本篇规定仅适用于此类上诉。
(b)CA 刑法 Code § 1235(b) 刑事重罪案件中对判决或可上诉命令提出的上诉,应提交至原审法院所在区域的上诉法院。

Section § 1236

Explanation
在上诉案件中,提起上诉的人被称为“上诉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被称为“被上诉人”。尽管案件进入上诉程序,案件的名称保持不变。

Section § 1237

Explanation

第1237条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被告何时可以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首先,被告可以对最终定罪判决提起上诉,这包括判刑、缓刑令以及针对精神状况或毒瘾的某些收押,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其次,被告可以对判决后作出的、影响其重要权利的任何命令提起上诉。

被告可就以下两项提起上诉:
(a)CA 刑法 Code § 1237(a) 除第1237.1、1237.2和1237.5条另有规定外,可就最终定罪判决提起上诉。判刑、准予缓刑的命令、将被告收押治疗精神失常、将被告无限期收押为精神错乱性犯罪者,或将被告收押治疗受控物质成瘾,均应被视为本条所指的最终判决。就最终判决提起上诉时,法院可审查任何驳回新审请求的命令。
(b)CA 刑法 Code § 1237(b) 可就判决后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实质性权利的任何命令提起上诉。

Section § 1237.1

Explanation
被告不能以判决前羁押时间计算有误为由对定罪提出上诉,除非他们首先在初审法院处理这个错误。他们需要在宣判时提出,或者如果在宣判后才发现错误,则通过书面请求初审法院更正记录。即使已经开始上诉,如果被告请求更正,初审法院仍然可以纠正这个错误。

Section § 1237.2

Explanation
如果被告想因为认为罚款或费用计算有误而对定罪提出上诉,他们必须首先在审理法院提出这个问题。如果他们在宣判后才发现错误,他们需要请求审理法院更正,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完成。即使已经提交了上诉,审理法院也可以纠正这些错误,但这仅适用于罚款或费用错误是唯一上诉问题的情况。

Section § 1237.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认罪或不抗辩,或者在承认违规后被撤销缓刑,他们通常不能上诉。但是,如果满足两个条件,他们就可以上诉:首先,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面声明,表明有有效的法律理由来质疑案件,例如宪法或管辖权问题。其次,法院必须出具一份证明,说明有合理的上诉理由,并将其提交给法院书记员。

被告不得就认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判决,或承认违规后的缓刑撤销提起上诉,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CA 刑法 Code § 1237.5(a) 被告已向审理法院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经宣誓或伪证罪处罚下签署,表明存在合理的宪法、管辖权或其他涉及诉讼程序合法性的理由。
(b)CA 刑法 Code § 1237.5(b) 审理法院已签署并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针对此类上诉的可能原因证明书。

Section § 1238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加州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何时可以对法院裁决提起上诉。如果法院驳回指控、准予新审、修改判决、允许某些动议或判处非法刑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上诉。但是,他们不能直接对缓刑决定提起上诉,除非通过特定的申请程序。一旦上诉裁决作出,他们不得重新提起被上诉的案件。该法还允许在准予排除证据动议时,对某些法院决定进行复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地方检察官被要求回避案件,该决定也可以根据本条提起上诉。

(a)CA 刑法 Code § 1238(a) 人民可以对以下任何一项提起上诉:
(1)CA 刑法 Code § 1238(a)(1) 撤销全部或部分起诉书、告发书或控告书的命令。
(2)CA 刑法 Code § 1238(a)(2) 维持对全部或部分起诉书、控告书或告发书的抗辩的命令。
(3)CA 刑法 Code § 1238(a)(3) 准予新审的命令。
(4)CA 刑法 Code § 1238(a)(4) 阻止判决的命令。
(5)CA 刑法 Code § 1238(a)(5) 判决后作出的、影响人民实质权利的命令。
(6)CA 刑法 Code § 1238(a)(6) 通过降低罪行程度或减轻所判处的刑罚,或将罪行修改为较轻罪行,从而修改判决或裁定的命令。
(7)CA 刑法 Code § 1238(a)(7) 根据第1385条,在审判前根据法院动议作出的驳回案件的命令,只要该命令是基于在本法典规定的特别听证会上准予被告人返还或排除财产或证据的动议的命令。
(8)CA 刑法 Code § 1238(a)(8) 驳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全部或部分诉讼的命令或判决,包括在有罪判决或裁定后作出的此类命令或判决,或在被告人尚未处于双重危险境地或被告人已放弃双重危险抗辩时作出的命令或判决。
(9)CA 刑法 Code § 1238(a)(9) 根据第871.5条,驳回人民恢复控告书或其部分内容的动议的命令。
(10)CA 刑法 Code § 1238(a)(10) 判处非法刑罚,无论法院是否暂缓执行该刑罚,但判处监禁刑期中基于法院选择的以下部分除外:(A) 监禁刑期为上限、中限或下限,除非所选刑期未在适用法规中规定,或 (B) 监禁刑期与其他监禁刑期连续执行或同时执行,除非适用法规要求该刑期连续执行。本款所称“非法刑罚”是指法律未授权的刑罚,或基于法院非法命令而判处的刑罚,该命令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了加重处罚或前科的影响。
(11)CA 刑法 Code § 1238(a)(11) 根据第1424条,命令检察官回避的命令。
(b)CA 刑法 Code § 1238(b) 如果根据(a)款第(8)项,人民提起上诉并获得裁决,或对该裁决进行任何复审,则该裁决对其具有约束力,且人民不得重新提起被上诉的案件。
(c)CA 刑法 Code § 1238(c) 根据(a)款第(7)项提起上诉时,法院可以复审在本法典规定的特别听证会上准予被告人返还或排除财产或证据的动议的命令。
(d)CA 刑法 Code § 1238(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对准予缓刑的命令提起上诉。相反,人民可以通过在缓刑准予后60天内提交强制执行令或禁止令申请书的方式,寻求对任何准予缓刑的判决进行上诉复审,无论法院是否判处刑罚。对任何准予缓刑的复审应包括对准予缓刑所依据的任何命令的复审。

Section § 1238.5

Explanation
如果检察机关在被告申请复审某项命令的截止日期之后才提起上诉,那么被告申请复审的时间将从检察机关提起上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一旦被告或其律师收到通知,这些日期就会重新开始计算。司法委员会将制定规则,将被告的复审申请与检察机关的上诉合并处理。

Section § 12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中上诉的运作方式。如果有人被定罪,被告或其律师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判处死刑,上诉会自动发生,被告无需提出请求。在审判中代表被告的律师必须在此过程中继续为他们工作,直到完成某些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23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处理死刑案件方面的职责。首先,法院必须快速审查这些案件,并尽快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被告指派律师。提交法律文书的延期仅在非常重要的原因下才被允许。其次,如果指派这些案件律师出现严重延误,法院可以强制要求符合处理严重非死刑案件资格的律师也承接死刑案件。如果审判法院判决后,指派律师的时间在连续一年内超过六个月,则认为积压严重。

(a)CA 刑法 Code § 1239.1(a) 最高法院在死刑案件中负有加快案件审查的职责。法院应尽快为贫困上诉人指派律师。法院仅应因令人信服或特殊原因批准提交书面陈述的延期。
(b)CA 刑法 Code § 1239.1(b) 当有必要消除死刑案件律师指派方面的大量积压时,最高法院应要求符合指派处理最严重的非死刑上诉案件资格且符合死刑上诉案件资格的律师接受死刑案件的指派,作为其留在法院指派名单上的条件。为此目的,当从审判法院判决录入到指派上诉律师的时间在连续12个月期间超过6个月时,即存在“大量积压”。

Section § 1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某些法律程序中,当某人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个人没有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也请不起律师,法院通常会指定州公设辩护人来代表他。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州公设辩护人存在利益冲突或拒绝接手案件,法院将选择不同的律师。法院还可以决定使用在审判中为该人辩护的律师,前提是该律师同意。另一种选择是指定县公设辩护人、私人律师,或与州公设辩护人合作的非营利组织。在死刑案件中,最高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选择任何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律师。如果指定了不同的律师,他们将拥有与州公设辩护人相同的权力。

(a)CA 刑法 Code § 1240(a) 在属于《政府法典》第15421条规定的程序中,当某人未由根据《政府法典》第27706条行事的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代理,且其无力负担律师服务时,法院应指定州公设辩护人代表该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刑法 Code § 1240(a)(1) 当州公设辩护人因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拒绝代表该人时,法院应指定州公设辩护人以外的律师。
(2)CA 刑法 Code § 1240(a)(2) 当该人请求其在审判时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中代表其,且该律师同意接受指定时,法院可酌情指定州公设辩护人或该律师。在存在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指定任何其他律师。
(3)CA 刑法 Code § 1240(a)(3) 法院可指定县公设辩护人、私人律师或非营利公司,州公设辩护人已根据《政府法典》第15402条与其签订合同以提供辩护服务的。
(4)CA 刑法 Code § 1240(a)(4) 当已作出死刑判决时,最高法院可酌情指定州公设辩护人或该人在审判时的代理律师以外的律师。
(b)CA 刑法 Code § 1240(b) 如果根据本条指定了州公设辩护人以外的律师,其可行使与州公设辩护人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七章第二章(自第15420条起)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124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非死刑刑事案件、少年法庭案件或民事强制收容案件中,代表可能需要上诉的被告的律师的职责。如果被告无力聘请律师,在审判中代表他们的律师必须就是否存在合理的上诉理由提供建议。他们必须告知被告,他们不能评判自己的能力,并应就任何此类问题向其他律师寻求建议。如果建议上诉,律师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必要的文件,并概述上诉中要辩论的要点。律师的行为不代表他们将处理整个上诉,除非明确声明。

如果被告贫困,审判律师必须协助准备文件以请求指定上诉律师。如果可能存在有效的上诉理由,州公设辩护人也可以提供帮助。审判律师的任何失误都不会阻止被告自行上诉。对于死刑案件,审判律师和检察官有责任确保审判记录完整并及时用于上诉目的。

(a)CA 刑法 Code § 1240.1(a) 在任何非死刑刑事案件、少年法庭案件或民事强制收容案件中,如果被告贫困,有权在上诉时获得律师指派,则在审判时代表该人的律师有责任提供咨询和建议,说明是否存在可论证的、有充分理由的依据,以在上诉中推翻或修改判决。律师应告诫被告,他或她无法就其自身能力提供建议,并且应咨询州公设辩护人或其他律师,以获取关于是否应在上诉中提出律师能力问题的建议。审判法院可要求审判律师证明,在提交上诉通知时,他或她已就是否存在可论证的上诉理由向被告提供了咨询。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有权上诉的人行使其权利。
(b)CA 刑法 Code § 1240.1(b) 在任何刑事案件、少年法庭案件或民事强制收容案件中,代表贫困被告的每位律师都有责任,当律师认为存在可论证的、有充分理由的依据,以推翻或修改被上诉的判决或命令,并且在律师判断下,为被告的利益,应寻求其在上诉中可能获得的任何救济时,代表其客户及时提交上诉通知;或者当有权上诉的被告指示其这样做时。
随上诉通知,律师应提交一份简要的上诉要点陈述,并指定任何文件、文书、诉状或口头诉讼记录,这些文件、文书、诉状或口头诉讼记录是为在上诉中妥善提出这些要点所必需的,而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的适用规定,这些文件、文书、诉状或口头诉讼记录不会包含在正常上诉记录中。被告律师提交上诉通知不构成在上诉中代表被告的承诺,除非该承诺在上诉通知中明确说明。
如果被告在审判阶段由指定律师代理,或者似乎被告将因贫困而请求在上诉中指定律师,审判律师还应协助被告准备和提交指定律师的动议以及任何关于被告财务状况的辅助声明或宣誓书。这些文件应在提交上诉通知时与审判法院一并提交,并且审判法院书记员应在收到这些文件后三个司法日内将其转交上诉法院书记员。上诉法院应毫不迟延地处理该动议。律师未能随上诉通知一并提交指定律师的动议,不应阻止被告在任何时候得知律师未能这样做时提交动议,或在任何时候,如果他或她以前不贫困但现在变得贫困时提交动议。
(c)CA 刑法 Code § 1240.1(c) 州公设辩护人应根据任何代表潜在贫困上诉人的律师的请求,或根据潜在贫困上诉人本人的请求,向潜在贫困上诉人或律师提供咨询和建议,说明是否存在可论证的、有充分理由的依据,据此被上诉的判决或命令将在上诉中被推翻或修改。
(d)CA 刑法 Code § 1240.1(d) 审判律师未能履行本节规定的任何职责,未能在上诉通知中指定任何特定要点或错误,或未能指定任何特定事项纳入上诉记录,均不应阻止任何被告自行提交上诉通知或在上诉中提出任何要点或论点;也不应阻止被告或其上诉律师向上诉法院请求增补或更正上诉记录。
(e)Copy CA 刑法 Code § 1240.1(e)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40.1(e)(1) 为加快所有死刑案件中完整上诉记录的认证,被告的审判律师(无论是被告聘请的还是法院指定的)和检察官应继续代表各自当事人。每位律师的义务延伸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进所有审判法院诉讼记录的准备和及时认证。
(2)Copy CA 刑法 Code § 1240.1(e)(2)
(1)Copy CA 刑法 Code § 1240.1(e)(2)(1)款中对审判律师施加的职责,不应阻止被告的上诉律师以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法院规则规定的方式,在审判法院或加州最高法院请求对上诉记录进行增补或更正。

Section § 1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指定一名非公设辩护人的律师处理案件时,该律师应获得合理的报酬和必要的开支。法院决定支付金额,资金来自司法委员会拨出的专款。律师必须使用特定表格申请付款,一旦法院下达支付命令,州审计长将签发并向律师支付款项。

在任何案件中,如果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指定了除公设辩护人以外的律师代表任何上诉或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该律师应获得合理的报酬和必要的开支,其金额由法院确定,并从拨给司法委员会用于该目的的任何资金中支付。支付该报酬和开支的申请应使用司法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由律师提交给指定法院的书记员。在法院作出确定支付金额的命令后,书记员应将该命令的副本转交州审计长,州审计长应签发支付令并将其转交收款人。

Section § 1242

Explanation
如果检察机关对有利于被告的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这不会暂停或改变原判决,除非上诉法院最终决定推翻该判决。

Section § 1243

Explanation

当某人被判处死刑并对其定罪提出上诉时,该判决的执行将在上诉审理期间暂停。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缓刑的案件,判决不会自动暂停,除非法院决定这样做。是否暂停判决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但要求某人登记为性犯罪者的案件除外——这项义务不能暂停。如果法院决定暂停判决,将签发一份证明来确认该决定。

向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就定罪判决提起的上诉,在所有已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暂缓执行判决,但在任何其他案件中,除非初审法院或上诉法院另行命令,否则不暂缓执行判决或准予缓刑的命令。此类命令的准予或拒绝应由法院酌情决定,但法院不得暂缓根据第290条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任何义务。如果作出命令,法院书记员应签发一份证明,说明该命令已作出。

Section § 124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提交了特定的证明书,在有上诉待决的情况下,治安官必须将被告羁押,并且不执行原判决。被告必须被羁押,直到上诉作出裁决。

如果前款规定的证明书经提交,治安官在收到该证明书副本后,如果被告在其羁押下,必须将其羁押,不执行判决,并将其拘留以待上诉判决。

Section § 1245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人的判决已经开始执行,但随后获得了一份特定证书,那么判决的执行就会暂停。羁押被告的官员在收到这份证书后,必须将被告送回他们最初被羁押的地方。

Section § 12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上诉案件中需要提交的记录,其准备和提交的具体程序及截止日期,都将由司法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