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和违警案件的诉讼程序及此类案件的上诉轻罪和违警案件的诉讼程序
Section § 142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法官在处理轻罪或违规案件时,签发逮捕令的程序。如果法官认为某项罪行已经发生,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人是责任方,法官就会签发逮捕令,指示执法部门逮捕被告人并将其带到法庭。逮捕令的格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涉及公司的罪行,法官会签发传票而非逮捕令。如果违规行为涉及《车辆法典》,传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公司可以通过其高管或法律代表出庭进行答辩。如果公司未出庭,法庭将自动记录无罪答辩,案件将照常进行。
Section § 1428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书记员为轻罪和违规案件维护一个案卷,以代替传统的法庭会议记录或诉讼登记簿。该案卷记录了每个案件的名称以及所有相关的命令和程序,这被视为官方文件记录的充分依据。
Section § 1428.5
Section § 1429
Section § 1447
Section § 1449
在加州,当某人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或认罪时,法院会设定一个时间来宣布判决。这个时间必须在有罪判决或认罪后至少六小时,但不超过五天,除非被告人同意缩短这个期限。如果正在考虑新审,法院可以将这个时间延长最多10天;如果缓刑是一个选项,则最多延长20天。如果需要,被告人或缓刑官可以请求额外延长90天。如果被告人被怀疑精神失常,法院可以推迟宣判,并在评估其精神状况期间将被告人羁押。
如果被告人是因精神健康原因退役的退伍军人,法院必须将案件移交缓刑官,缓刑官将收集并提交该退伍军人的军事医疗史以及关于缓刑的建议。
Section § 1458
本节解释了轻罪或违规案件中保释的运作方式。被告在被捕后但被定罪前,可以获得保释。保释协议本质上是一个承诺,即被告将出庭应讯并遵守法院命令。如果被告不遵守,那些提供保释金的人同意支付设定的保释金额。如果法院命令没收保释金,可以对那些为保释提供担保的人迅速作出判决,以追回指定金额。
Section § 1459
本节说明了担保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释金担保书的格式和条件。其中包含法院、被告、保释金金额和指控的详细信息。保险公司承诺被告将出庭并遵守所有法律要求。如果被告未能出庭或不遵守法院命令,保险公司同意向州政府支付规定的保释金金额。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迅速强制执行此项支付。
state of incorporation),
(公司印章)
授权宣誓的官员的
宣誓词)
Section § 1462.2
这项法律规定,轻罪刑事案件通常应在犯罪发生地所在县的高等法院审理,除非《车辆法典》另有规定。
如果案件错误地在不同的法院提起,仍可在该法院审理,除非被告在首次答辩时要求将其移送至正确的法院。法官必须在被告首次出庭时告知他们,他们有权在犯罪发生地所在县受审。
Section § 1462.5
Section § 1462.25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一名被指控违反《车辆法》第14601条(无证驾驶)的被告,将不同法院的多项指控合并到一个法院处理。被告可以书面同意在一个法院认罪或不抗辩,但这必须得到其他司法管辖区检察官的批准。这意味着案件将在一个法院处理认罪或判刑事宜,从而简化了法律程序。
该法律要求被告在其他法院要么有律师,要么已放弃其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如果需要,被告可以请求在这些法院指定律师。被告在第一法院的出庭不影响某些法定时限。如果被告将其抗辩改为不认罪,原审法院将恢复处理该案件。
Section § 1463
Section § 1463.001
本节解释了法院收取的犯罪罚款和没收(不包括停车违规)应如何处理。收取后,这些款项必须尽快存入县财务官处。罚款和费用根据州法律分配给各种基金,而基本罚款则根据逮捕地点进行划分。
例如,县级逮捕产生的罚款进入县级基金,而市级逮捕产生的罚款则在市和县之间分配,某些原有协议会有所修改。县必须保留这些分配的记录,并且这些规则适用于当前和过去的资金。
Section § 1463.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审判法院将保释金存入银行账户,但他们首先需要获得法院行政主任的批准。他们必须遵守主计长设定的具体会计程序。司法委员会可以对这些银行账户进行监管,只要其规定与主计长的要求一致。
Section § 1463.00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城市逮捕所收取的基准罚款金额应如何在城市和县之间进行分配。它为各县内的每个城市规定了具体的百分比分配,也规定了上级县所获得的百分比。如果某个城市未列入名单,则默认适用县的百分比。这些分配可以通过城市和县之间的相互协议进行调整。此外,关于罚款或停车罚款分配的现有协议(1991年之前)在相关方决定更改之前仍然有效。
Section § 1463.02
这项法律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成立一个工作组,负责评估成年人和青少年因刑事和交通法院判决而产生的债务。该工作组由各类指定成员组成,例如法官、市政府官员和律师。具体来说,该小组审查法院施加的各种费用、罚款、罚金和其他金钱义务。他们的任务是了解所收取的债务如何贡献州财政收入,并探讨如何简化和改进这些系统。工作组还需记录并评估罚款评估如何影响总收入,并就债务支付的优先顺序和有效的追收方法提出建议。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简化这些债务的管理和执行。
Section § 1463.004
这项法律允许在法官只指定总金额或自动化系统要求时,使用百分比计算来细分罚款或没收的总额。只要总分配额与严格遵守法定规则所产生的分配额一致,这种做法就是可以接受的。
此外,如果法院每年有 (11) 个月每月向某个特定基金分配的金额少于 ($100),它可以选择不将该基金纳入其分配计算中,而是采用另一节中规定的不同分配系统。
Section § 1463.04
Section § 1463.0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路巡警在特定城市州立公路上进行的某些逮捕所产生的基本罚款如何分配。如果一个县受第77202.5条管辖,并且这些罚款没有根据其他特定规则进行分配,那么25%的罚款将存入市库,75%将存入县的资金。此规定适用于截至1965年4月1日,市警在该公路上执行车辆法规的州立公路。
Section § 1463.006
Section § 1463.00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或法院运行一个综合计划,以收取法院案件中未支付的罚款或费用等债务。运营该计划的成本,不包括购买建筑物等大额开支,可以从收取的款项中扣除。一旦债务逾期,它将持续逾期直到被收回,并且可以采取不同的步骤来追讨欠款,例如致电或致函债务人,使用机动车辆管理局的信息,以及接受信用卡支付。
如果有人未出庭,或未按时支付罚款或分期付款,他们的债务将被视为逾期,并可纳入此计划。该计划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即使没有逮捕令也要催收债务,并且应采取多种债务催收行动,例如将债务发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因未出庭而吊销驾驶执照。
该计划还可以管理尚未逾期债务的付款计划,每项计划收费不超过 $35。
Section § 1463.7
这项法律规定,从特定基金拨给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任何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土地或建造停车场。相反,这笔钱应该用于改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公共交通选择,并减少大学校园附近区域校外停车的负面影响。
Section § 1463.009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被告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性犯罪或暴力重罪)时,保释金没收款如何处理。当保释金被没收时,收取的款项首先用于支付县管理和分配这笔钱的费用。其次,剩余资金中最高50%可用于支付任何民事判决或对受害人的赔偿,特别是如果受害人在犯罪时未满18岁。最后,剩余的钱将根据第1463条进行分配。
Section § 1463.9
Section § 1463.010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高效、有效地收取法院判决的债务(如费用、罚款和罚金)的重要性。它授权司法委员会制定债务收取计划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旨在促进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并可能涉及州一级的管理。法院和县必须遵守现有的收取计划,除非双方同意进行更改。他们需要合作实施司法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并在需要时获得调解协助。
法律规定将制定绩效衡量标准来评估这些计划的成功,并且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其他权力机构提交报告。此外,如果债务仍未支付,司法委员会可以设立系统来暂停执照,确保债务人收到通知,并可以在法庭外对暂停提出异议。司法委员会还被允许运行赦免计划,以鼓励债务和解,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债务,则可以免除部分费用。
Section § 1463.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因违反与毒品相关设备销售(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66.7条)而产生的罚款如何使用。首先,这些资金应支付地方政府清除、处置或储存任何相关化学品或实验室设备的费用。任何剩余的资金将交由县财务官用于一般用途。
Section § 1463.01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得知一名25岁以下的人,因逃学或违反宵禁等行为被传唤,且该人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址,那么法院在其年满25岁之前,不得扣押其工资或从其银行账户中取款。如果一个人没有稳定的夜间住所,而是住在收容所、机构或不适合睡觉的地方,则被视为无家可归。
法院仍然可以使用其他合法方式追收债务,并且不需要进行超出常规范围的额外财务审查。如果后续有证据表明该人不再无家可归,则可以继续进行工资扣押。
Section § 1463.11
Section § 1463.0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在追收过程中得知,因游荡、违反宵禁或非法住宿而被传唤的个人是一名无家可归的退伍军人,那么自法院获得该信息之日起五年内,法院不得扣押其工资或查封其银行账户。无家可归的定义是缺乏固定的夜间住所,或居住在临时庇护所或不适合睡觉的地方。该法律不限制其他合法的债务追收活动,也不要求法院在其正常职责范围之外进行额外调查。
此外,该法律不阻止司法委员会修改追收计划的建议。如果法院后来发现该人已不再无家可归,则可以继续扣押其工资或银行账户,特别是如果之前曾因无家可归状态而暂停过扣押。
Section § 1463.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因在铁路平交道口发生某些交通违规行为而收取的罚款如何分配。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有铁路服务提供商的区域,所收罚款的 30% 将拨给该交通管理局的普通基金,专门用于铁路平交道口的公共安全和教育。如果没有铁路服务提供商,这 30% 将拨给该县的普通基金,用于相同的目的。其余的钱将按照正常的程序存入县财务官处。这些资金必须专门用于铁路平交道口的安全和教育。
Section § 1463.13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设立并运行针对因药物滥用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而被定罪的人的酒精和药物问题评估计划。这些计划包括面对面访谈,但被判酒驾的人除外。这些评估的报告有助于确定适当的判决,并且必须在评估完成后两周内提交给法院。如果县通过地方决议支持该计划,法院可以要求罪犯参加此计划,并在其罚款中增加最高150美元的费用。法院会评估罪犯支付任何费用的能力。这些费用所得资金用于支持计划开支,任何剩余资金每年转入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463.14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涉及酒精或毒品的《车辆法》违规行为,每笔罚款中的50美元将存入一个专门账户。这笔钱专门用于支付血液、呼吸或尿液中物质检测的费用。每年,任何未使用的资金都会转入县的普通基金,其中一部分用于行政管理费用。如果账户资金用尽,要求进行检测的公共机构必须承担费用。
如果被告有能力支付,县可以对被判犯有某些违规行为的被告额外征收最高50美元的罚款,以弥补检测费用。任何额外罚款应直接支付给执行检测的机构,并且不应导致进一步的财务评估。司法部负责制定规则以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1463.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县设立了一个结合车辆检查和酒驾检查站的项目,那么从这些检查站收取的每笔罚款中(在支付其他罚金后)有35美元必须存入一个专门账户。这个账户的钱只能用于支付运营检查站项目的相关费用。这笔钱只有在罚款和罚金全部收齐后才能存入。
Section § 1463.16
本法规定,对特定酒驾相关定罪所收取的每笔罚款中,有50美元将分配给县级酒精计划。这些资金存入由县管理的特别账户,须经监事会批准并符合州健康认证标准。这些资金应用于地方酒精服务,并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某些县对这些资金的分配有具体规定。康特拉科斯塔县可以对酒驾定罪额外征收50美元的评估费,以资助这些计划。其目的是确保持续的酒精相关服务,并符合州和联邦标准。县可以保留最多5%的资金用于支付行政开支。
Section § 1463.17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个特定的县(第19类县),每当有人因某些驾驶违法行为被定罪时,其罚款中的50美元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这个基金专门用于支付血液、呼吸或尿液中酒精或药物的检测费用。这些检测可以由县、市或县内的一个特别区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进行。
此外,这项规定不会改变县根据某些政府法典要求向州支付的款项金额。
Section § 1463.18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对某些酒驾(DUI)违规定罪所收取的款项应如何处理。具体来说,每项定罪中的前20美元将进入赔偿基金,该基金用于赔偿犯罪受害者,特别是那些受酒精相关交通事故影响的受害者。县财务官负责每月将这些资金转入州财政部。任何剩余的已收款项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此外,这20美元的赔偿基金捐款是除了其他已收取的罚款或评估之外的额外款项。
Section § 1463.2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地方政府从每笔停车罚款中提取 $50,用于资助改造公共设施,使其方便残疾人使用。这是为了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的要求。这笔钱还可以用于支付管理这笔资金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1463.22
Section § 1463.25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车辆法典》第 (23196) 条规定的与酒精相关的罚款所收取的资金,应由县财务官存入一个专用基金。该基金的目的是支持酒精滥用教育和预防项目。县酒精项目管理员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管理这些资金。此外,该基金中只有最多 (5)% 的资金可用于行政费用。
Section § 1463.26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因某些车辆违规行为被定罪或保释金被没收时,罚款和没收款如何分配。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市内,这笔钱将分成三份:三分之一归市交通基金,三分之一归县普通基金,还有三分之一归负责州高速公路高乘载车道(HOV车道)的机构。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市外,这笔钱将在县和该机构之间平分。该机构必须将其所得部分用于改善州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和运营。在某些县,这个机构就是县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1463.27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在现有家庭暴力犯罪罚款的基础上,额外收取最高250美元的费用。收取的额外款项专门用于资助家庭暴力预防项目,特别是那些帮助移民、难民或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人的项目。如果被告无力支付这笔额外费用,法院在考虑被告应支付的其他罚款和赔偿后,可以免除该费用。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指定账户,并按规定用于支持这些项目。
Section § 1463.2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县选择保留更多从罚款中收取的资金。县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将罚款和没收款项的特定增量存入其普通基金,每年有一定限额。
每个县都有不同的年度限额,例如洛杉矶县为1500万美元,阿尔派恩县为30万美元,超过这些限额的任何款项将与县内的城市共享。此外,这些县的预定保释金金额可以高于全州规定设定的金额。
这项规定通常不影响停车罚款,停车罚款的处理方式不同。具体限额和安排旨在帮助县更好地管理其财政资源。
Section § 1464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罚款,每10美元罚款需额外缴纳10美元的州罚款,但赔偿罚款和停车违规等特定情况除外。通常,犯罪的保释金表中会包含这项罚款,如果保释金被没收,罚款也会包含在内。如果罚款被暂缓执行,州罚款也会相应减少。如果支付罚款会给犯罪者或其家人带来困难,法官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罚款。收取的罚款会分配给州和县,其中70%进入州罚款基金,30%留在县里。财政部负责管理这些资金,并且可以从普通基金中临时借款以满足州罚款基金的现金流需求。
Section § 1464.05
这项法律澄清,凡在第1464条下涉及罚款、罚金或保释金没收时使用“assessment”(征收)一词,实际上是指该条所规定的罚金。它旨在确保在此语境下,对“assessment”的含义不会产生混淆。
Section § 1464.8
这项法规规定,当刑事案件中收取的罚款、罚金、费用或评估款被分配时,应遵循会计期间内生效的现行法律,无论其他任何法律规定如何。这适用于几个特定领域,包括与《渔猎法典》、《政府法典》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相关的某些条款。
Section § 1465.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对某些车辆停车违规相关的罚款,每10美元加收2美元的额外费用。是否征收这项额外费用,由各县的监事会决定。收取的款项将按照法律中另一条款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处理。
Section § 146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加利福尼亚州有人犯下某些与车辆相关的违法行为,除了原有的罚款外,还将额外加收罚款金额10%的费用。这些违法行为包括《车辆法典》中与滥用残疾人停车牌、伪造车辆文件以及在残疾人专用停车区或阻碍通道停车相关的具体条款。这笔额外费用是在任何其他评估费之上征收的,并且必须支付给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市或县。
Section § 1465.7
这项法律规定,对用于计算某些罪行州罚款评估的基本罚款征收20%的州附加费。此附加费独立于现有州罚款,且不能计入基本罚款的计算中。法院确定应付总额后,法院书记员将附加费金额送交州金库,存入普通基金。如果某人因适用本条规定的罪行缴纳保释金且无需出庭,他们必须在付款中包含此附加费。当罪犯分期支付罚款时,附加费必须在其他费用分配之前送交州金库。此外,在计算“总保释金”时,此附加费不计入《车辆法典》的特定计算中。
Section § 1465.8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判犯有刑事或交通违法行为(停车违规除外)的人,都必须支付40美元的费用,以帮助资助法院运作。这包括如果当事人同意参加交通学校,其交通罚单被撤销的情况。
这项费用独立于其他罚款,不能计入基本罚款来计算额外的罚款或附加费。此外,如果为相关违法行为交纳保释金,保释金中必须包含这项费用。这些费用收取的款项将存入一个特别账户,并每月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这一制度。
Section § 1465.9
本节规定某些法院判处的费用和罚款将不可强制执行且不可追缴。如果您的这些费用是在特定日期之前由法院判处的,它们将不能再被追缴,并且任何相关的判决都将被推翻。根据某些条款在2021年7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之前判处的费用将被撤销。自2022年7月1日起,在该日期之前的一些民事评估费也将不可强制执行。此外,根据第1202.4条判处的任何赔偿金在判处之日起10年后将不可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