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66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违规或轻罪案件中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形。它明确了检察官何时可以上诉,例如地方检察官被撤换、案件被驳回、驳回诉讼的裁定被维持、准予新审、中止判决,或者存在非法刑罚时。检察官不能直接对缓刑准予提起上诉,但可以在缓刑准予后60天内请求审查。另一方面,被告人可以对最终定罪、刑罚、缓刑准予以及判决后影响其权利的任何命令提起上诉。

Section § 1467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被判有罪并希望对判决提出上诉,那么在他们上诉期间,惩罚或结果不会自动暂停。是否在上诉期间暂停惩罚,由法院决定。但是,法院不能暂停依据第 290 条规定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义务。

对定罪判决的上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中止判决的执行,除非审判法院或复审法院另有命令。批准或拒绝此类命令应由法院酌情决定,但法院不得中止根据第 290 条规定登记为性犯罪者的任何义务。

Section § 14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的上诉必须遵循司法委员会制定的具体程序。它涵盖了上诉应如何提交、审理、裁决,以及随后如何发回原审法院。法律还提到,这些上诉的记录需要按照规则规定的特定时间和方式准备和归档。

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庭的案件,应予受理、审理和裁决,相关裁决应发回原上诉法院,且此类上诉的记录应依照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制作并归档。

Section § 1469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加州刑事案件中上诉的运作方式。对于控方提起的上诉,法院可以审查与判决或裁定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即使在原审期间未提出异议。对于被告提起的上诉,法院可以审查涉及审判前、审判中或审判后影响被告权利的决定或行动的任何法律问题,只要在审判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还可以审查影响被告权利的陪审团指示,即使之前没有提出异议。

复审法院有权更改、维持或推翻先前的裁定或命令。如有必要,可以命令重审,重审必须在原审法院进行。

人民上诉时,复审法院可以审查影响上诉判决或命令的任何裁定所涉及的任何法律问题,即使在审判法院未提出异议。被告上诉时,法院可以审查在审判中或判决之前或之后所说或所做的任何裁定、命令、指示或任何事项所涉及的任何法律问题,即使在审判法院未提出异议,但该事项是在审判法院提出异议并经其审议后所说或所做的,且影响了被告的实质性权利。法院还可以审查任何已发出、拒绝或修改的指示,即使在审判法院未对此提出异议,但如果因此影响了被告的实质性权利。复审法院可以撤销、维持或修改上诉判决或命令,并可以撤销、维持或修改该判决或命令之后或依赖于该判决或命令的任何或所有程序,并且如果适当,可以命令重审。如果上诉后命令重审,则必须在提起上诉的法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