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与庭前程序虐待儿童者
Section § 999
本法律条款强调,虐待儿童者对加利福尼亚居民,尤其是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它指出,采用垂直起诉——即由一名受过专门培训的检察官从头到尾管理一个案件——能够有效提高定罪率,并确保对虐待儿童者进行适当判决。该法律支持地方检察官通过利用在类似起诉计划中已证明成功的策略,加强起诉这些罪行的努力。
Section § 999
由紧急服务办公室管理的“虐待儿童者起诉计划”为地方检察官起诉虐待儿童案件提供财政和技术帮助。该办公室将管理资金,并努力将其与其他资源(如联邦或地方资金)协调一致。
他们将制定赠款发放指南,并设定哪些机构可以获得资助的标准。这些指南在使用前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但它们并非正式的法规。
紧急服务主任可以向设有虐待儿童起诉单位的县提供资金,只要这些单位遵守特定政策。县必须通过其地方检察官和监事会申请这些资金。重要的是,这些资金应是补充而非取代地方用于此类案件的资源。地方奖励不受某些审查。
Section § 999
本法律规定了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虐待儿童案件检察部门应如何集中其工作。首先,它要求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团队从头到尾处理一个案件。其次,它强制要求使用高素质的调查员和检察官,他们要么在重罪方面有特定经验,要么接受过特殊培训,要么参加过经批准的培训项目。第三,它要求大幅减少这些专业人员的案件量,以便集中精力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最后,该法律强调与当地服务机构(例如强奸受害者咨询中心和虐待儿童项目)的协调,以提供全面的受害者支持方法,包括培训和资源共享。
Section § 999
这项加州法律为起诉因某些与虐待儿童相关的罪行(例如儿童性侵犯或特定的危害儿童罪)而被捕的个人提供了指导方针。它允许地方检察官在这些罪行在其所在地区特别严重时,集中精力起诉这些罪行。此外,它禁止仅仅因为受害者与施虐者之间存在个人或家庭关系而拒绝起诉。
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地方检察官必须考虑被指控者的品格、背景以及任何过往犯罪记录。
Section § 999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检察官在设立专门起诉虐待儿童者的部门并获得州政府支持时必须遵循的政策。首先,除非被指控为虐待儿童者的人符合合法的转处方案条件,否则检察官应尽一切努力阻止他们在审判前获释。其次,在适合采用转处方案的案件中,应考虑这些替代方案。最后,对于被认定为虐待儿童者的人,应努力加快从逮捕到指控解决的整个过程。
Section § 999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检察官应如何处理虐待儿童案件。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追究这些案件时,通常必须遵循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标准,除非特殊情况允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此外,设立了虐待儿童案件起诉部门并获得州政府支持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必须每三个月向紧急服务办公室报告某些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包括移交的案件数量、作为重罪起诉的案件数量、提交审判的案件数量以及导致定罪的案件数量。
Section § 999
这项法律要求紧急服务办公室每年向加州立法机关报告虐待儿童者起诉计划的情况。该办公室必须在2002年12月15日之前以及每个资助周期结束后,评估该计划的有效性。评估内容应包括有该计划的县与没有该计划的县的虐待儿童罪定罪率。此外,还应比较获得资助的县与未获得资助的县起诉虐待儿童案件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