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刑法 Code § 701.5(a) 尽管有 (b) 款规定,任何警官或警官的代理人均不得使用年龄为12岁或以下的个人作为未成年线人。
(b)CA 刑法 Code § 701.5(b) 任何警官或警官的代理人均不得使用未满18岁的个人作为未成年线人,除非根据《阻止儿童获取烟草执法法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8.5部(自第22950条起))为该法案的目的而授权,或者警官或警官的代理人已获得法院命令,授权该未成年人配合。
(c)CA 刑法 Code § 701.5(c) 在根据 (b) 款发布任何命令之前,法院应在考虑 (1) 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成熟度,(2) 未成年人被指控罪行的严重性,(3) 公众安全,以及 (4) 司法公正后认定,担任未成年线人的协议是自愿的,并且是在知情和明智的情况下达成的。
(d)CA 刑法 Code § 701.5(d) 在法院作出 (c) 款所要求的认定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刑法 Code § 701.5(d)(1) 法院已认定有合理根据相信该未成年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该合理根据的认定仅用于根据 (b) 款发布命令,且不得在任何未来的诉讼中对该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
(2)CA 刑法 Code § 701.5(d)(2) 法院已告知该未成年人被指控罪行的强制性最低和最高刑罚。
(3)CA 刑法 Code § 701.5(d)(3) 法院已披露该未成年人通过与警官或警官的代理人合作可能获得的利益。
(4)CA 刑法 Code § 701.5(d)(4)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已同意该未成年人的协议,除非该父母或监护人是刑事调查中的嫌疑人。
(e)CA 刑法 Code § 701.5(e) 就本条而言,“未成年线人”指代表执法机构参与预先安排的交易或一系列预先安排的交易,并与任何一方直接面对面接触的未成年人,其参与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或试图获取第三方非法活动的证据,并且该未成年人参与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撤销针对该未成年人的待决少年案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