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的民兵应由国民警卫队、州警卫队和海军民兵(它们构成现役民兵)以及非现役民兵组成。
一般组织构成
Section § 122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的民兵包括所有身体健全的男性公民以及那些打算成为公民的男性,他们年龄在18到45岁之间,并且居住在本州。它还包括任何根据州法律加入民兵或被任命的人。有些人可能会根据其他州或联邦法律获得豁免。
民兵 身体健全的男性 公民意图
Section § 123
本节解释说,加州州长可以决定何时需要创建一份符合民兵服役条件的人员名单。这份名单,也称为登记,由州长选定的官员制作。名单必须包含州长指定的任何信息。会制作三份副本:一份留在制作名单的县的县书记官那里,另两份送交副官长办公室。
州长认为必要时,可命令由州长指定的官员对所有应服民兵役的人员进行登记。该登记应包括州长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应制作三份副本:一份副本应存档于进行登记的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另两份副本存档于副官长办公室。
州长权限 民兵服役 登记程序
Section § 125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人不必服兵役。免服兵役的人员包括根据联邦法律免服兵役的人、经任命的神职人员、在经批准的学校学习成为神职人员的学生,以及为美国公民工作的飞行员或海员。这些人仍需登记,但可以按照州长的指示提交一份经核实的免服兵役申请。
下列人员应免服兵役: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25(a) 根据美国法律免服兵役的人员。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25(b) 正式或经正式任命的宗教神职人员。
(c)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25(c) 在经认可的神学院或宗教学院准备从事神职的学生。
(d)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25(d) 实际受雇于美国公民从事海上服务的飞行员和海员。
上述人员不得免于登记,但应按照州长可能指示的形式和方式提交经核实的免服兵役申请。
兵役豁免 豁免人员 任命的神职人员
Section § 126
本节规定,州长负责任命委员会来处理登记程序。这些委员会拥有审查和决定上一节(第125条)中提到的豁免申请的权力。此外,如果州或任何相关人员对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向州长提出上诉。但是,此上诉必须在州长制定的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州长任命 豁免申请 委员会权力
Section § 127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国民警卫队和海军民兵作为一支部队共同行动,州长将选择指挥官。此外,如果在同一区域或单位有多名军官在场,州长有权将指挥权分配给其中任何一人,无论他们的军衔或兵种如何。
国民警卫队 海军民兵 联合部队
Section § 128
这项法律允许州长在战争、暴动或其他紧急情况(包括美国宪法所界定的情况)下征召非现役民兵服现役。州长可在必要时根据特定规定,要求非现役民兵中的志愿者。
非现役民兵 现役 战争
Section § 129
如果您是加州民兵的一员,无论是自愿参加还是被征召,您都需要在州长或其授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如果您未能在24小时内出现,并且无法提供一份宣誓的医生证明,说明您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场,您将被视为逃兵。逃兵的后果将根据美国军事法规或州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兵义务 未按时出现 逃兵后果
Section § 130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州民兵成员在入伍、晋升或委任方面获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他们不能因种族、性别、年龄或《政府法典》中其他特定法律条款列出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受到歧视。州长将制定规则来维护这种平等,同时也会考虑到联邦权力可能如何影响州民兵中需要联邦承认的职位。
(a)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30(a) 州民兵成员在入伍、晋升或委任方面,不得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受到歧视,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但《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军事和退伍军人 Code § 130(b) 特此声明加利福尼亚州的政策是,所有州民兵成员在待遇和机会方面应享有平等,不论《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这些理由的定义见《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本政策应通过州长发布的规章制度在民兵中实施,并适当考虑联邦政府对所有州民兵行使或可能行使的权力,特别是关于需要联邦承认的职位。
民兵平等 防止歧视 入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