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5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特别区内任何下水道与该区主下水道的连接,都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连接的地点、方式以及任何相关的条件或费用,都由该区的董事会制定。

Section § 1356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该区没有义务建造下水道,但截流下水道和排污下水道这两种特定类型除外。对于什么属于这些类型的下水道,董事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Section § 13563

Explanation
一旦特别区建成其污水处理设施,该区内的所有污水和工业废水都必须通过这些设施进行处理。

Section § 1356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特定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区域就如何处理污水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合作进行污水的收集、处理或清除。

Section § 135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区域获准取得、建造、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公用事业,均被视为由该区域拥有和运营。即使其服务明确限于根据本法律设立的一个特别区域,此规定也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