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561(a) 在本州提供始发班次的每一铁路公司、旅客班车公司、航空客运公司和有轨电车公司,应禁止在其每一乘用车、旅客班车、航空器或其他车辆的乘客座位区吸食烟草产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561(b) 每一此类公司和承运人应在其每一乘用车、旅客班车、航空器或其他车辆的乘客座位区张贴数量充足、位置显眼、易于登车/登机乘客看到的告示,告知乘客根据 (a) 款规定禁止吸烟的要求。告示上标明“禁止吸烟”或同等表述的字样应至少为四分之三英寸高,告示上的任何其他解释性字样应至少为四分之一英寸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561(c) 任何人不得在其明知为非吸烟乘客指定区域的空间内吸食烟草产品。违反本款规定不构成犯罪。
(d)CA 公用事业 Code § 561(d) 在本条中,“航空客运公司”具有第2741条和第2743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e)CA 公用事业 Code § 561(e) 就本条而言,“吸食”和“吸烟”具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 (c) 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f)CA 公用事业 Code § 561(f) 就本条而言,“烟草产品”指《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 (d) 款所定义的某种产品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