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100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根据加州法律,免于适用某些条款的各类证券。这些豁免适用于由政府实体、国民银行和州银行、某些储蓄和信用合作社、外国政府以及特定类型的公司和协会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它还包括在经认证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特定的房地产相关证券、员工福利计划中的权益以及实业银行证券。此外,还有关于互助资本凭证、非营利组织以及某些指定合同和协议的规定。

下列证券免于适用第25110、25120和25130条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0(a) 由美国、任何州、任何市、县、市县合一政府、公共区、公共机构、公共公司、公共实体或州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机构或公司或其他工具发行的或担保的任何证券(包括收益债券);或上述任何一项的存单。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0(b) 由加拿大、任何加拿大省份、该省份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市政当局,或与美国目前保持外交关系的任何其他外国政府发行的或担保的任何证券,如果该证券被发行人或担保人确认为有效债务;或上述任何一项的存单。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0(c) 由根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国民银行或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或担保并代表其权益或直接债务的任何证券,以及由一家银行向一家或多家其他银行发行并代表发行银行资产权益的任何证券。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0(d) 由联邦储蓄协会或联邦储蓄银行或联邦土地银行或联合土地银行或国家农业贷款协会,或由《金融法典》第5102条 (a) 款所定义的、受本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监督和管理的任何储蓄协会发行或担保的任何证券。
(e)CA 公司法 Code § 25100(e) 任何证券(不包括对已分割土地或细分地块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一个或多个地块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其发行须经本州保险专员、公共事业委员会或房地产专员授权。
(f)CA 公司法 Code § 25100(f) 任何由对已分割土地或细分地块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一个或多个地块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组成的证券;但本款的豁免不适用于: (1) 随该权益出售或要约出售的,或作为该权益一部分的任何投资合同,或 (2) 从事为灌溉目的或家庭使用销售、分销或供应水业务的非公共事业实体,但本豁免适用于根据《第一编》第三部第七章(第14310条起)与分割土地相关的、要约出售或出售的互助水公司(不包括第 (1) 段所述的投资合同)的任何证券。
(g)CA 公司法 Code § 25100(g) 由《金融法典》第5102条 (a) 款所定义的、并持有本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当时有效的执照或授权证书的储蓄协会发行的、根据《储蓄协会法》定义的任何互助资本凭证或储蓄账户。
(h)CA 公司法 Code § 25100(h) 由任何联邦信用合作社,或根据《信用合作社法》组织、监督或监管的任何信用合作社发行或担保的任何证券。
(i)CA 公司法 Code § 25100(i) 由任何铁路、其他普通承运人、公共事业公司或公共事业控股公司发行或担保的任何证券,该证券的发行或担保受美国、任何州、加拿大或任何加拿大省份的政府机构监管;且该证券须在该机构注册或获得发行授权。
(j)CA 公司法 Code § 25100(j) 任何发行人(1)专门为教育、慈善、兄弟会、宗教、公益、社会或改革目的而非营利目的组织,且发行人的任何净收益不归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或 (2) 组织为商会或行业或专业协会的任何证券(不包括无论是否附息的债务凭证)。从会员费或会费或两者收到的款项将或可能用于建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供非营利组织成员使用的设施,这一事实不取消该组织获得此豁免的资格。如果任何发起人期望或打算直接或间接从与该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或运营相关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中,或从该非营利组织收到的报酬中获利,则此豁免不适用于该非营利组织的证券。
(k)CA 公司法 Code § 25100(k) 任何协议,通常称为“终身收入合同”,由发行人(1)专门为教育、慈善、联谊、宗教、公益、社会或改革目的而非营利目的而组织,且(2)经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指定,与捐赠人签订,以向该发行人捐赠财产为对价,并规定从捐赠财产或其他财产中向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人支付收入或特定定期款项,直至捐赠人或该其他人去世。
(l)CA 公司法 Code § 25100(l) 任何本票、汇票、期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其可自由转让且质量优良,源于当前交易或其收益已用于或将用于当前交易,且证明有义务在发行之日起九个月内支付现金(不包括宽限期),或该票据的任何续期(同样受此限制),或该票据或该续期的任何担保,但该票据不得以总额低于二十五千美元 ($25,000) 的金额向任何一个购买者公开发售。此外,当专员认为该等证券的注册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的需要或不适当时,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豁免任何本票、汇票、期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人对该等证券的注册要求。
(m)CA 公司法 Code § 25100(m) 任何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20部第1章(自第54001条起)的规定组织和存在的任何公司发行的证券。
(n)CA 公司法 Code § 25100(n) 雇员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红利或类似福利计划中的任何受益权益,且符合联邦《国内税收法典》第401条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法规的合格要求。美国国税局出具的确定函,声明某雇员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红利或类似福利计划符合上述要求,应作为该计划属于本款第一句所指的雇员养老金、利润分享、股票红利或类似福利计划的决定性证据,直至该确定函被美国国税局书面撤销之日,无论该撤销是否具有追溯力。
(o)CA 公司法 Code § 25100(o) 任何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经批准在发行通知后上市的证券,如果该交易所已获得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的认证,以及任何购买或认购该证券的认股权证或权利。本款提供的豁免不适用于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经批准在发行通知后上市的证券,如果涉及“捆绑交易”,除非该捆绑交易是第25014.7条所定义的合格捆绑交易。
任何交易所的该项认证应由专员根据该交易所的书面请求作出,如果专员发现该交易所在处理普通股上市申请时,实质性地适用第 (1) 款 (A) 项或 (B) 项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并且在考虑暂停或取消上市时,实质性地适用第 (2) 款中规定的各项标准。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 上市标准: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A)
(i)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A)(i) 股东权益至少四百万美元 ($4,000,000)。
(ii)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A)(i)(ii) 发行人上一财年或过去三个财年中的两年税前收入至少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iii)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A)(i)(iii) 最低公众流通量为500,000股(不包括高级职员、董事、控股股东及其他集中或家族持股),同时至少有800名公众持有人,或最低公众流通量为1,000,000股,同时至少有400名公众持有人。如果公司至少有500,000股公众持股,至少有400名股东,且在申请日期前的六个月内,该证券的日均交易量约为2,000股或更多,交易所也可以考虑该公司的证券上市。在评估根据此交易条款上市的证券的适宜性时,交易所应审查该活动的性质和频率以及其可能认为与确定该证券是否适合交易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即使日均交易量达到或超过2,000股,交易不频繁的证券也不应根据本款考虑上市。
证券集中于有限地理区域,或证券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大宗持有的公司,通常不符合上市资格,除非公开发行量显著超过500,000股。
(iv)CA 公司法 Code § 25100(iv) 在提交上市申请前的合理期间内,每股最低价格为三美元 ($3);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有利地考虑上市发行价低于三美元 ($3) 的证券,这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总体市场状况、该证券历史上是否曾以高于三美元 ($3) 的价格出售、申请人的资本化,以及该证券的已发行和公众持有股份数量。
(v)CA 公司法 Code § 25100(v) 公众持有股份的总市值至少为三百万美元 ($3,000,000)。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B)
(i)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B)(i) 股东权益至少为四百万美元 ($4,000,000)。
(ii)CA 公司法 Code § 25100(B)(i)(ii) 最低公开发行量,载于第 (1) 款 (A) 项 (iii) 目。
(iii)CA 公司法 Code § 25100(B)(i)(iii) 至少三年的经营历史。
(iv)CA 公司法 Code § 25100(B)(i)(iv) 公众持有股份的总市值至少为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0(2) 考虑暂停或取消上市的条件: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0(2)(A) 如果一家公司 (i) 股东权益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并且在其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中均持续净亏损,或 (ii) 净有形资产少于三百万美元 ($3,000,000),并且在其最近四个财政年度中有三年持续净亏损。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0(2)(B) 如果公众持有股份数量(不包括高级职员、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其他集中或家族持有的股份)少于150,000股。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0(2)(C) 如果股东总数少于400人,或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数量少于300人。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0(2)(D) 如果公众持有股份的总市值少于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E)CA 公司法 Code § 25100(2)(E) 如果普通股股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低于每股三美元 ($3),且发行人未能在交易所要求其采取该行动后的合理期间内对股份进行反向股票分割。
根据本款经专员规则或命令认证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应在专员要求时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按发行人包含:授予该发行人任何证券的交易所上市标准的豁免,包括公司治理和投票权标准的豁免;豁免的原因;讨论交易所为确定豁免对投资者的影响以及豁免是否应继续而设立的审查程序;以及专员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这些报告的目的是协助专员确定交易所总体上或就任何特定证券而言,是否实质性地满足了本款的量化和质化要求。
专员在适当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章(第11500条起))的规定,可自行决定,通过规则或命令,撤销任何先前已认证的交易所的认证,如果该交易所已实质性地停止适用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最低标准或条件。
认证规则或命令应最终确定,任何在认证规则或命令中指定的交易所上市或经批准上市(凭发行通知)的证券,以及购买或认购该证券的任何认股权证或权利,根据本款获得豁免,直至专员采纳任何撤销该交易所认证的规则或命令。
(p)CA 公司法 Code § 25100(p) 由不动产留置权担保的本票,该本票既非由同一不动产权益担保的同等优先权系列本票之一,也非受益权益出售给一个以上个人或实体的本票。
(q)CA 公司法 Code § 25100(q) 任何符合《保险法》第1280.7条规定的、由根据《法典》第1篇第3部第2部分(自第12200条起)组织和运营的合作社成员之间订立的非法人互助赔偿或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其成员仅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这些合同仅就针对成员的医疗事故索赔提供赔偿,且除每位成员向集体储备信托基金的缴款或必要的管理费用外,不预先收取任何款项。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0(q)(1) 凡专员认为任何人已从事或即将从事构成违反《保险法》第1280.7条任何规定的行为或做法时,专员可酌情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禁止该等行为或做法或强制遵守《保险法》第1280.7条。经适当举证,应准予永久性或初步禁令、限制令或强制令,并可为被告或被告的资产指定接管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0(q)(2) 专员可酌情 (A) 在州内或州外进行专员认为必要的公开或非公开调查,以确定任何人是否已违反或即将违反《保险法》第1280.7条的任何规定,或协助执行第1280.7条,以及 (B) 公布有关违反第1280.7条的信息。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0(q)(3) 为本条项下的任何调查或程序之目的,专员或专员指定的任何官员可主持宣誓和确认,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庭,获取证据,并要求出示专员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任何书籍、文件、信函、备忘录、协议或其他文件或记录。
(4)CA 公司法 Code § 25100(q)(4) 如任何人抗拒或拒绝服从向其发出的传票,高等法院经专员申请,可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该人到专员或专员指定的官员面前,如有命令,出示书面证据,或就正在调查或审理的事项作证。不服从法院命令可被法院以藐视法庭罪惩罚。
(5)CA 公司法 Code § 25100(q)(5) 任何人不得以其被要求提供的证词或证据(书面或其他形式)可能使其自证其罪或使其受到处罚或没收为由,拒绝出席或作证,或拒绝向专员或根据专员或专员指定的任何官员的传票,或在专员提起的任何程序中出示任何文件或记录。但任何人不得因其在有效主张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后,被强制就任何交易、事项或事物作证或出示证据(书面或其他形式)而被起诉或受到任何处罚或没收,但作证的个人不免除因作证时犯下的伪证罪或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的起诉和惩罚。
(6)CA 公司法 Code § 25100(q)(6) 专员根据《保险法》第1280.7条进行的任何审查、检查、审计或调查的费用,应由受审查、检查、审计或调查的人支付给专员,专员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这些费用。在确定费用时,专员可使用支付给进行审查、检查、审计或调查人员的实际工资或其他报酬金额,加上合理发生的包括间接费用在内的实际开支金额。
专员根据《保险法》第1280.7条进行的每次审查、检查、审计或调查的可追回费用不得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但如果费用是为防止违反《保险法》第1280.7条的任何规定所必需的,则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费用也可追回。
(r)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r)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r)(1) 由根据《第一编》第三部第2部分(自第12200条起)的规定组织和存在的任何公司向股东或成员发行的任何股份、会员资格或成员资本信用,但该股东或成员根据本分项出售的股份、会员资格或成员资本信用在该公司的总投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0(r)(2) 第 (1) 款中的一千美元 ($1,000) 限制不适用于作为第12244条所定义的任何惠顾分配的全部或部分而发行的任何股份、会员资格或成员资本信用。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0(r)(3) 第 (1) 款中的豁免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0(r)(3)(A) 如果该公司的任何发起人期望或打算直接或间接从与该公司相关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该公司的运营中获利,或从该公司获得的除合理工资以外的报酬中获利,则不适用该公司的股份、会员资格或资本信用。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0(r)(3)(B) 不适用发行给任何不拥有且不会在发行无表决权股份、会员资格或资本信用时获得第12253条所定义的该公司“表决权”的人的该公司的无表决权股份、会员资格或资本信用。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0(r)(3)(C) 不适用由旨在促进建立非法人相互赔偿安排的非营利合作公司发行的股份、会员资格或资本信用,该安排为其医生和外科医生成员提供医疗事故赔偿,如分项 (q) 所述。
(s)CA 公司法 Code § 25100(s) 任何由抵押贷款池组成或代表抵押贷款池权益的证券,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0(s)(1) 该池由全部抵押贷款或这些贷款的参与权益组成,这些贷款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由在本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国家银行、联邦储蓄协会或联邦储蓄银行,由根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的银行,或由《金融法典》第5102条 (a) 分项所定义的且受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监督和管理的储蓄协会发起或获得的,并且其中每一项在转入该池时都是发起或收购机构的授权投资。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0(s)(2) 抵押贷款池由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该受托人是第 (1) 款中指定的金融机构,无论是作为受托人还是以其他身份。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0(s)(3) 这些贷款由第 (1) 款中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4)CA 公司法 Code § 25100(s)(4) 该证券向任何一个购买者提供的总金额不低于两万五千美元 ($25,000)。
(5)CA 公司法 Code § 25100(s)(5) 该证券是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公法112-106)的注册规定发行的,或根据该法案项下A条例的豁免规定发行的,或根据发行人律师的意见,是根据该法案第4(a)(2)条的豁免规定发行的。
(t)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t)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0(t)(1) 由根据本州法律注册成立并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从事工业银行业务的工业银行发行或担保,并代表其权益或直接债务的任何证券。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0(t)(2) 任何由根据美国除本州以外的任何州的法律组织、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并在本州设有分支机构的工业银行持有或发行的投资凭证。

Section § 25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证券符合特定条件,则不受加州特定证券法规的约束。具体来说,联邦《证券法》下的“受涵盖证券”是豁免的。这包括根据联邦《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要获得此豁免资格,必须向州政府提交一份通知和某些文件,包括注册声明、证券价值报告以及适用的费用。如果首次通知提交后超过一年,则需要提交续期通知并支付费用以维持豁免状态。

以下证券不受第25110、25120和25130条的约束: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a) 根据1933年《证券法》(15 U.S.C. Sec. 77r)第18(b)(1)条定义为“受涵盖证券”的证券。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b) 由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注册或已提交注册声明的投资公司发行,并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8(b)(2)条定义为“受涵盖证券”的证券,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b)(1) 在本州进行任何要约或出售之前,向专员提交或支付以下各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b)(1)(A) 一份通知,包含根据1933年《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联邦注册声明的所有文件,或替代该文件,一份由专员规定的表格,并且送达传票同意书已提交给专员或附在通知中。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b)(1)(B) 为计算费用所需,一份关于根据本小节在本州要约或出售的受涵盖证券价值的报告。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b)(1)(C) 第25608.1条(a)款规定的通知备案费。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0.1(b)(2)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8(b)(2)条和本小节进行任何要约或出售,且距本小节项下通知提交之日已超过12个月,发行人应提交另一份通知并支付第(1)款(C)项规定的费用。

Section § 25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证券不必遵守第 25130 条的一些规定。它特别豁免了那些已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前提是该交易所已获得认证。但是,如果根据《1933 年证券法》注册或使用 A 条例发行的证券总金额超过 50,000 美元,则此豁免不适用。

以下证券免于遵守第 25130 条的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1(a) 任何由已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如果该交易所经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认证。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1(b) 第 (a) 款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根据《1933 年证券法》注册发行或根据该法项下 A 条例提供的豁免发行的证券,如果根据该豁免发行的证券的总发行价格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Section § 2510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某些无需遵循特定注册规则的证券。美国公司发行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报告的证券,可以免除这些规定。但外国公司必须符合豁免条件,除非它们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必要的报告。

以下证券不适用第25110、25120和25130条的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1.1(a) 根据1933年《证券法》(15 U.S.C. 77r et seq.)第4(a)(1)或4(a)(3)条豁免注册的交易中发行或出售的证券,且根据该法第18(b)(4)(A)条,如果该证券的发行人(第 (b) 款所述的外国(其他国家)发行人除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78a et seq.)第13或15(d)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所需报告。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1.1(b) 利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3)条豁免注册的外国(其他国家)发行人的证券,须遵守第25110、25120和25130条的资格要求,除非该发行人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项下的报告公司,并根据该法第13或15(d)条提交了所需报告。

Section § 251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哪些情况下,某些证券交易无需获得加州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正式批准或资格认定。主要内容包括不涉及公开发售的要约、涉及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有限合格购买者之间的私募,以及特定类型的证券,如认股权证或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此外,它还包括豁免与重组、州内发行和生前契约结算相关的交易的具体标准。同时,还规定了提交通知的要求以及豁免可能不适用的条件,以确保采取某些保障措施来保护投资者。

以下交易免于适用第25110条的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2(a) 任何不涉及公开发行的要约(但不包括出售),以及根据该要约签订和交付的任何证券出售协议,如果 (1) 该协议实质上包含以下条款:“本协议所涉证券的出售尚未获得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批准,且在获得批准之前发行证券或支付或收取任何部分对价均属非法,除非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第25100、25102或25105条,该证券出售免于批准。本协议所有各方的权利明确以获得批准为条件,除非该出售属于豁免范围;” 且 (2) 在根据本法获得证券出售批准之前,不得支付或收取任何部分购买价款,也不得发行任何证券,除非根据本条或第25100或25105条,该证券出售免于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2(b) 任何已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提交注册声明但尚未生效,或已根据A条例提交发行声明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证券要约(但不包括出售),如果没有任何停止令或拒绝令生效,且根据该法第8条,没有旨在发布命令的公开程序或审查正在进行,并且根据本法,第25140条或第25143条 (a) 款下的任何命令均未生效。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2(c) 任何要约(但不包括出售)以及根据该要约签订和交付的任何证券出售协议,经专员申请后可能允许。本款下的任何谈判许可应附带条件,即在根据本法获得证券出售批准之前,不得发行任何证券,也不得收取或接受任何对价。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2(d) 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或承销商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协议,如果证券在(如有)本州分销时已获得批准或免于批准。
(e)CA 公司法 Code § 25102(e) 任何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中,任何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务凭证的要约或出售,以及其任何担保。
(f)CA 公司法 Code § 25102(f) 任何符合以下各项标准的证券交易(发行人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的要约或出售除外)中的任何证券要约或出售: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2(f)(1) 证券的出售对象不超过35人,包括不在本州的人员。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2(f)(2) 所有购买者要么与要约人或其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或控制人,或(如果要约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由成员指定或选出的经理具有预先存在的个人或业务关系,要么凭借其商业或金融经验,或其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方或销售代理无关联且未获得其直接或间接报酬的专业顾问的商业或金融经验,可以合理地认为其有能力保护自己在该交易中的利益。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2(f)(3) 每位购买者声明其购买是为了自己的账户(如果购买者是受托人,则为信托账户),并非为了或意图与证券的任何分销相关联而出售。
(4)CA 公司法 Code § 25102(f)(4) 证券的要约和出售并非通过发布任何广告完成。上述购买者人数不包括 (i) 款中描述的任何人员、发行人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关联方,或(如果发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由成员指定或选出的经理,以及专员通过规则指定的任何其他购买者。就本条而言,配偶(连同为其未成年子女账户行事的任何监护人或受托人)计为一人;未专门为依赖本豁免购买所要约证券而成立的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计为一人。专员应通过规则要求发行人提交本款下的交易通知。
The failure to file the notice or the failure to file the notice within the time specified by the rule of the commissioner shall not affect the availability of the exemption. Any issuer that fails to file the notice as provided by rule of the commissioner shall, within 15 business days after discovery of the failure to file the notice or after demand by the commissioner, whichever occurs first, file the notice and pay to the commissioner a fee equal to the fee payable had the transaction been qualified under Section 25110. Neither the filing of the notice nor the failure by the commissioner to comment thereon precludes the commissioner from taking any action that the commissioner deems necessary or appropriate under this division with respect to the offer and sale of the securities.
(g)CA 公司法 Code § 25102(g) Any offer or sale of conditional sale agreements, equipment trust certificates, or certificates of interest or participation therein or partial assignments thereof, covering the purchase of railroad rolling stock or equipment or the purchase of motor vehicles, aircraft, or parts thereof, in a transaction not involving any public offering.
(h)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 Any offer or sale of voting common stock by a 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in any state if, immediately after the proposed sale and issuance, there will be only one class of stock of the corporation outstanding that is owned beneficially by no more than 35 persons, provided all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have been met: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1) The offer and sale of the stock is not accompanied by the publication of any advertisement, and no selling expenses have been given, paid, or incurred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2) The consideration to be received by the issuer for the stock to be issued consists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2)(A) Only assets (which may include cash) of an existing business enterprise transferred to the issuer upon its initial organization, of which all of the persons who are to receive the stock to be issued pursuant to this exemption were owners during, and the enterprise was operated for, a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one year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proposed issuance, and the ownership of the enterprise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proposed issuance was in the same proportions as the shares of stock are to be issued.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2)(B) Only cash or cancellation of indebtedness for money borrowed, or both, upon the initial organization of the issuer, provided all of the stock is issued for the same price per share.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2)(C) Only cash, provided the sale is approved in writing by each of the existing shareholders and the purchaser or purchasers are existing shareholders.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2)(D) In a case where after the proposed issuance there will be only one owner of the stock of the issuer, only any legal consideration.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2(h)(3) No promotional consideration has been given, paid, or incurr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issuance. Promotional consideration means any consideration pai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a person who, acting alone or in conjunction with one or more other persons, takes the initiative in founding and organizing the business or enterprise of an issuer for services render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founding or organizing.
(p)CA 公司法 Code § 25102(p) 由根据《资本获取公司法》(第4篇第3部 (自第280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士向合格投资者 (Section 28031) 要约或出售不可赎回证券,但所有购买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 与发行人或其任何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控制人或经理(由成员任命或选举)存在预先存在的个人或商业关系;或 (2) 凭借其商业或金融经验,或其专业顾问(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方或销售代理人无关联且未直接或间接获得其报酬)的商业或金融经验,可合理推定其有能力保护自身在交易中的利益。所有不可赎回证券应以证书为凭证,证书正面应显著盖印或印有由专员的规则或命令规定的说明文字,以该规则或命令规定的方式限制证券的转让。本款项下的豁免不适用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3(a)(11)条 (15 U.S.C. Sec. 77c(a)(11)) 或其项下的规则147 (17 C.F.R. 230.147) 获得豁免或声称获得豁免的任何发行,或以任何形式的公开招揽或公开广告进行的其他发行。
(q)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 任何生前契约或人寿和解合同或其中分割或集合权益的要约或出售,且该交易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1) 本款所述证券的销售仅限于合格购买者或发行人在合理查询后合理认为其为合格购买者的其他人士。专门为购买发行人依据本豁免发行的证券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仅在其每个股权所有人均为合格购买者的情况下,方可成为合格购买者。合格购买者包括以下各项: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1)(A) 加州法规第10篇第260.102.13条中指定的人士。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1)(B)
(i)Copy 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1)(B)(i)款或专员据此通过的任何规则中指定的人士。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1)(C) 发行人的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自雇人士退休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但代表该信托、计划或账户作出的投资决策仅由合格购买者作出。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1)(D) 《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所述的组织、公司、马萨诸塞州或类似的商业信托,或合伙企业,其各自根据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总资产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
(E)CA 公司法 Code § 25102(q)(1)(E) 自然人,其个人或与其配偶共同,(i) 拥有最低净资产十五万美元 ($150,000),且在紧接的上一纳税年度总收入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并合理预期在当前纳税年度总收入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或 (ii) 拥有最低净资产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净资产”的确定应不包括房屋、家居用品和汽车。净资产计算中包含的其他资产可按公允市场价值估价。
上述每位自然人,凭借其商业或金融经验,或其专业顾问(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任何关联方或销售代理人无关联且未直接或间接获得其报酬)的商业或金融经验,可合理推定其有能力保护自身在交易中的利益。
每位自然人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根据本款确定的净资产的10%。
(F)CA 公司法 Code § 25102(F) 经专员规则指定为合格的任何其他购买者。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2(2) 每位购买者声明其是为自身账户(如果购买者是受托人,则为信托账户)购买,并非为了分销证券而购买或出售。
(Q)CA 公司法 Code § 25102(2)(Q) 保险单所有人以及负责支付保费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R)CA 公司法 Code § 25102(2)(R) 购买者被要求支付保费的日期以及保费金额(如果已知)。
(S)CA 公司法 Code § 25102(2)(S) 一份声明,大意是购买生前契约或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其中分割或集合的权益,其购买者预计回报率是基于人寿保险单下被保险人的估计预期寿命;购买的回报可能与基于被保险人实际预期寿命的预期回报率存在显著差异,实际预期寿命可能小于、等于或大大超过估计预期寿命;并且如果在生前契约或人寿保单结算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的实际预期寿命小于估计预期寿命,则回报率会更高,如果实际预期寿命大于估计预期寿命,则回报率会更低。
(T)CA 公司法 Code § 25102(2)(T) 一份声明,说明购买者应就购买生前契约或人寿保单结算合同或其中分割或集合的权益所产生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并且如果购买者使用退休金或退休账户进行该购买,应咨询使用这些资金购买该投资是否可能产生任何不利税务后果。
(U)CA 公司法 Code § 25102(2)(U) 专员规则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r)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 任何符合以下各项标准的证券的发行或出售: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 发行人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A) 是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或外国公司,在根据本款提交申请时受第2115条约束,且两家公司均非专员定义的“盲池”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B) 不发行石油或天然气权利中的分割未分割权益,或在其他矿产权利中的类似权益。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C) 不是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约束的投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D) 不受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报告要求的约束。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2) 发行是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3(a)(11)条以及该法案下的规则147 (17 C.F.R. 230.147) 或规则147A (17 C.F.R. 230.147A) 的要求进行的。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3) 发行是根据CF条例B子部分(包括17 C.F.R. 227.100至227.206)的要求进行的,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3)(A) 发行人依据本款在上述发行或出售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向所有投资者出售的证券总额,包括在该交易中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三十万美元 ($300,000)。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3)(B) 发行人可以遵守《联邦法规汇编》第17篇第227.201条第(t)(1)款的要求,而非第(t)(2)款。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3)(C) 该发行人应显著提供一份声明,说明已提供由发行人首席执行官认证的财务信息,而非由独立于发行人的公共会计师审查的财务报表。根据1933年《证券法》下的规则147或规则147A出售的所有证券(在证券发行开始前的12个月内以及发行期间)或违反该法案第5条(a)款出售的所有证券的总发行价格,应计入本款的总发行价格中。
(4)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4) 依据本条进行的发行和销售的整合应受《联邦法规汇编》第17篇第230.152条管辖。
(5)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5) 发行人已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每位作为自然人且非根据1933年《证券法》下的规则501 (17 C.F.R. 230.501) 定义的合格投资者的购买者,无论是单独行动还是与其购买者代表或多名代表一起,都具备金融和商业事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评估预期投资的优点和风险。
(6)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6) 购买者应享有三天的撤销根据本款发行的任何证券投资的权利。该三天期限应在发行人书面通知并经购买者收到其接受购买者投资的确认之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太平洋标准时间晚上11:59结束。
(7)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7) 发行人应将作为发行一部分募集的所有资金存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托管账户,并由该账户托管,直至达到(如有)最低发行金额。如果自发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未达到最低发行金额,发行人应将所有资金退还给购买者。
(8)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8) 发行人不得自身或通过任何未获得经纪自营商执照的第三方,对本款项下发行的证券进行任何直接招揽。
(9)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9) 发行人不得要求或施加义务于任何购买者或潜在购买者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9)(A) 放弃在法庭诉讼中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9)(B) 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约束或管辖。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9)(C) 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法庭提起或解决任何索赔或争议。
(10)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0) 发行人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之前至少15天,按照专员规定的表格提交本款项下的交易通知。未提交通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通知,不影响豁免的适用性,只要发行人在发现未提交通知后或在专员要求后(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通知并向专员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等于根据第25110条该交易本应获得资格时应支付的费用。提交通知或专员未对此发表评论均不排除专员根据本分部就证券的发行和销售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
(11)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1) 发行人应将本款项下与证券发行或销售相关的所有州、联邦或其他备案文件提交给财务保护和创新部专员。备案文件应以电子方式提交,并符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42 U.S.C. 12101 et seq.) 和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2.0版或其后续版本。
(12)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2) 发行人应支付第25608条(c)款规定的任何费用。
(13)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3) 专员通过规则规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14)CA 公司法 Code § 25102(r)(14) 在允许的范围内,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的任何不一致应解释为有利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

Section § 251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列出了某些不受特定加州公司证券法规约束的证券交易类型。如果某些证券是向“合格购买者”要约或出售的,或者它们属于1933年联邦证券法的特定豁免范围,则本条款豁免这些证券的加州注册要求。为了适用这些豁免,必须采取某些程序性步骤,例如向州专员提交通知、提交传票送达同意书以及支付备案费。该法律还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所需表格。

以下交易不受第25110、25120和25130节的约束: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a) 向“合格购买者”发出的任何证券要约或销售,该术语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3年证券法(15 U.S.C. 77r)第18(b)(3)节的规定定义,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a)(1) 在本州发出要约之前,向专员提交通知,并附上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认为适当的、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或定期报告中的任何文件。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a)(2) 根据第25165节的传票送达同意书与第 (1) 款要求的通知一并提交。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a)(3) 支付第25608.1节 (b) 分项规定的通知备案费。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b) 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4)节免于注册的交易,且根据该法第18(b)(4)(B)节进行的任何证券要约和销售。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c) 根据1933年证券法免于注册的交易,且根据该法第18(b)(4)(C)节进行的任何证券要约或销售。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d) 根据1933年证券法免于注册的交易,且根据该法第18(b)(4)(F)节进行的任何证券要约或销售,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d)(1) 在本州首次销售之日起15天内,向专员提交一份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完整D表格(17 C.F.R. 239.500)副本形式的通知,并附上专员通过规则或命令认为适当的、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或定期报告中的文件。专员可以允许以D表格信息电子传输的形式提交通知。
(2)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d)(2) 根据第25165节的传票送达同意书与第 (1) 款要求的通知一并提交。
(3)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d)(3) 支付第25608.1节 (c) 分项规定的通知备案费。
(e)CA 公司法 Code § 25102.1(e) 尽管本节 (a)、(b)、(c) 和 (d) 分项有规定,发行人仍可根据第25111、25112、25113、25121、25131或25142节提交资格申请。

Section § 251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公司,如果其证券发行未注册且不涉及合格投资者,则必须提供关于该发行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向州政府提交一份表格,其中包含所涉关键人员的姓名、提供给潜在投资者的任何披露文件,以及所需州和联邦执照的清单,以及负责这些活动的持牌个人的姓名。

Section § 251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由房地产作担保的票据(类似于借据)的销售,不必遵守第25110条的常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它们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六条中列出的具体标准。此外,如果持牌房地产经纪人作为共同计划的一部分,以类似的文件和为买家提供的服务来处理这些票据的销售,那么该经纪人将被视为这些票据的“发行人”。

Section § 251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某些商业交易中,可以免除通常所需的特定批准的各种情况。这些豁免适用于重组、合并以及某些证券条款的变更等情况,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如果受影响的股东中,居住在加州的不足25%,某些变更可能就不需要额外的批准。本节还涵盖了股票分割、债务证券变更以及破产法下经法院确认的重组交易的一些例外情况。总的来说,它旨在简化特定公司交易在某些情况下的流程。

以下交易免除适用第25110条和第25120条的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3(a) 在普遍征求股权证券持有人批准之前,且须经该批准的任何谈判或协议,涉及 (1) 已发行证券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的变更,(2) 以发行证券为对价的合并、兼并或资产出售,或 (3) 实体转换交易。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3(b) 已发行证券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的任何变更,或任何实体转换交易,除非根据发行人的记录,将直接或间接受到该变更或交易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一类证券的至少25%的已发行股份或单位的持有人,其地址在本州。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3(c) 因以发行另一发行人证券为对价的合并、兼并或资产出售而发生的任何交换,除非任何一类已发行证券的至少25%(其持有人将在交换中获得证券)由根据其作为持有人的发行人记录,其地址在本州的人持有。本豁免不适用于第25014.6条所定义的捆绑交易。如果交易属于一系列交易之一,且该系列交易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涉及一个或多个捆绑参与者的合并或重组,则本豁免也不适用于根据第25014.6条(b)款第(5)项或第(6)项排除在捆绑交易定义之外的交易。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3(d) 就本条(b)款和(c)款而言,(1) 发行人所知由经纪自营商或经纪自营商的被提名人名义持有的任何证券,以及 (2) 由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类已发行证券50%或以上份额的任何一人控制的任何证券,不应被视为已发行。就本条(b)款和(c)款而言,确定25%的已发行证券是否由地址在本州的人持有,应以确定有权对该行动进行投票或同意的证券持有人的记录日期为准(如果需要这些持有人的批准),或者,如果不需要,则以董事批准该行动的日期为准。
(e)CA 公司法 Code § 25103(e) 已发行股权证券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的任何变更(股票分割或反向股票分割除外),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它们实质性地和不利地影响任何一类股权证券:(1) 增加、变更或删除评估条款;(2) 变更其股息权利;(3) 变更赎回条款;(4) 使其可赎回;(5) 变更清算时应付金额;(6) 变更、增加或删除转换权;(7) 变更、增加或删除投票权;(8) 变更、增加或删除优先认购权;(9) 变更、增加或删除偿债基金条款;(10) 重新安排已发行股权证券的相对优先顺序;(11) 在实体组织文件中施加、变更或删除股权证券转让限制;(12) 变更股权证券持有人召开股权证券持有人特别会议的权利;以及 (13) 变更、增加或删除互助水公司或其他主要为股东或成员提供服务或设施的公司或实体的已发行股份或会员资格的任何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已发行股权证券的权利、优先权、特权或限制的变更,如果其产生于 (i) 根据第158条(b)款将现有公司转换为紧密公司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第158条(a)款所述或提及的条款,(ii) 根据第158条(c)款和(e)款自愿终止紧密公司状态时,从公司章程中删除第158条(a)款所述或提及的条款,(iii) 根据第158条(e)款非自愿终止紧密公司状态,或 (iv) 根据第300条(b)款终止股东协议,则在本款意义上不实质性地和不利地影响任何一类股权证券持有人。

Section § 25104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无需遵守第25130条规定的证券相关交易。首先,个人可以在没有公开广告或经纪人的情况下出售自己的证券。通过经纪人进行的销售必须是未经请求的。涉及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如果购买是为了投资,则可豁免。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交易,如果符合资格,则可豁免。有担保方为清偿债务而进行的销售,以及遗嘱执行人或监护人等法院指定代表进行的交易,均被允许。具有待定注册的证券要约,或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符合特定要求的证券要约,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也获得豁免。

以下交易免于遵守第25130条的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25104(a) 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由其善意所有人为其自身账户进行,如果该出售 (1) 未伴随任何广告的发布,且 (2) 未通过经纪自营商在公开发行中进行。
(b)CA 公司法 Code § 25104(b) 任何通过持牌经纪自营商根据未经请求的订单或购买要约进行的要约或出售。就本款而言,在过去 60 天内由另一经纪自营商发出的关于证券书面投标的询问或书面出售要约的请求,不应被视为对订单或购买要约的请求。
(c)CA 公司法 Code § 25104(c) 任何向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发行人的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个体经营者退休计划或个人退休账户除外),或专员可能通过规则指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或政府机构或工具进行的要约或出售,无论购买者是为其自身行事还是作为受托人;前提是购买者声明其是为其自身账户(或为信托账户)购买以进行投资,并非为了或意图与任何证券分销相关联而出售。
(d)CA 公司法 Code § 25104(d) 任何代表要约人与承销商之间或承销商之间的交易或协议,如果证券的出售在本州分销时或分销前免于资格审查或已获得资格。
(e)CA 公司法 Code § 25104(e) 任何由善意有担保方或为其账户进行的证券要约或出售,该方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证券以清偿善意债务。
(f)CA 公司法 Code § 25104(f) 任何由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治安官、法警、接管人、破产受托人、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进行的交易。
(g)CA 公司法 Code § 25104(g) 任何已根据《1933年证券法》提交注册声明但尚未生效的证券要约(但非出售),或已根据A条例提交要约声明但尚未获得资格的证券要约,如果没有任何停止令或拒绝令生效,且根据该法第 8 条没有旨在发出此类命令的公开程序或审查正在进行,并且根据本分部没有第 25140 条或第 25143 条 (a) 款的命令生效。
(h)CA 公司法 Code § 25104(h) 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如果本部分第 2 章(自第 25110 条起)项下对同类任何证券的资格审查已在该要约或出售前 18 个月内生效,或专员可能命令的更长期间(前提是每个连续命令不得超过六个月),或者如果本部分第 3 章(自第 25120 条起)或第 4 章(自第 25130 条起)项下对同类任何证券的资格审查已在该要约或出售前 12 个月内生效,前提是根据本分部没有第 25140 条或第 25143 条 (a) 款的命令对该资格审查生效,并且,进一步规定,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该法A条例豁免提供的证券的总发行价格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则本豁免不适用于此类证券。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对仅根据有限发行资格获得资格的证券不适用此豁免。

Section § 2510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专员豁免某些商业交易,使其无需遵守严格的注册规定,如果专员认为这些交易为了公共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言不需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