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02.01

Explanation

要在加州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您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注册文件,并且合伙人之间需要签订一份合伙协议。这份注册文件必须包含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地址等详细信息。一旦注册文件提交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就正式成立了。如果合伙协议与备案的注册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对于合伙人而言,合伙协议更重要;而对于依赖注册文件的外部人士而言,注册文件更重要。如果出现付款问题,州务卿可以取消注册文件的备案。此外,提交这份注册文件意味着该合伙企业将需要缴纳年度税款,合伙人会收到关于这项义务的通知。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a) 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向州务卿提交其规定格式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并且合伙人应在提交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之前或之后订立合伙协议。该证明书必须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a)(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应符合第15901.08条的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a)(2) 初始主要办事处的街道地址;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a)(3) 根据第15901.16条 (d) 款 (1) 项规定的初始诉讼送达代理人的姓名和街道地址;
(4)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a)(4) 每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
(5)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a)(5) 有限合伙企业的邮寄地址,如果与初始主要办事处的地址不同。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b)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还可以包含任何其他事项,但不得以与第15901.10条 (b) 款不一致的方式变更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该款规定的条款。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c) 有限合伙企业在州务卿备案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时成立。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d) 受 (b) 款约束,如果合伙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已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或已备案的退伙、注销或修订证明书或已备案的转换或合并证明书不一致: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d)(1) 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和受让人具有优先效力;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d)(2) 已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退伙、注销或修订证明书或已备案的转换或合并证明书对除合伙人和受让人之外,合理信赖已备案记录并因此遭受损害的人具有优先效力。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e)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州务卿已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的经认证副本,或其任何修订。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第15909.02条中提及的经营业务注册申请的经认证副本,连同注册证明书,或其任何修订,这些文件均已由州务卿备案。该记录应为位于已记录经认证副本的县内的合伙企业不动产的任何善意购买人或有偿抵押权人建立确凿推定,即其中列明的普通合伙人是所列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且他们是该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f) 如果用于支付备案费的支票或其他汇款在提交时未获支付,州务卿可以注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的备案,包括涉及转换的证明书。对于合伙人和受让人,合伙协议具有最高效力。在收到书面通知,告知用于支付的款项未获兑付之日起90天内,州务卿应向诉讼送达代理人或提交文书的人发出关于本条适用性的第一次书面通知。此后,如果款项尚未通过银行本票或等值票据支付,州务卿应发出第二次注销书面通知,注销随即生效。第二次通知应在第一次通知发出20天或更长时间后发出。
(g)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1(g) 州务卿应在根据 (a) 款提交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的表格随附的指导材料中,包含一份通知,告知提交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明书将使该有限合伙企业有义务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17935条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该纳税年度的年度税款。该通知应每年更新,以明确年度税款的金额。

Section § 15902.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更改其官方证书。要更新证书,合伙企业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特定表格。更改可以包括增加或移除普通合伙人,或指定某人清算合伙企业的活动。如果证书上的信息被发现是虚假的或过时的,必须及时更正。合伙企业也可以出于任何适当的原因更新其证书。这些更改也可以汇总成一份重述证书,该证书将取代原始证书。重述证书可以包含新的修正案,并且像常规修正案一样,一旦备案即生效。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a) 为修订其有限合伙企业证书,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其规定的表格,以备案一份修正案,其中应说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a)(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州务卿的档案编号;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a)(2) 该修正案对最近修订或重述的证书所作的变更。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b) 有限合伙企业应及时向州务卿提交有限合伙企业证书的修正案以反映: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b)(1) 新普通合伙人的加入;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b)(2) 某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退出;或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b)(3) 根据第15908.03条 (c) 或 (d) 款指定某人清算有限合伙企业的活动。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c) 普通合伙人若知晓已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中的任何信息在备案时是虚假的,或因情况变化而变得虚假,应及时: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c)(1) 促使该证书得到修订;或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c)(2) 如适用,根据第15902.07条向州务卿提交修正案或更正证书以备案。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d) 有限合伙企业证书可随时为有限合伙企业确定的任何其他正当目的而修订。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e) 有限合伙企业重述证书可以与修正案相同的方式,向州务卿提交由其规定的表格以备案。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e)(1)  可备案一份有限合伙企业重述证书,其中包含已向州务卿备案的各项证书中所有现行有效的条款。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e)(2)  有限合伙企业重述证书可包含此前未向州务卿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的修正案。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e)(3)  有限合伙企业重述证书应取代最初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以及此前向州务卿备案的所有修正案。
(4)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e)(4)  与有限合伙企业证书重述相关的任何修正,应受本章中与本条不冲突的任何其他条款的约束,如同为实施该修正而提交了一份单独的修正证书。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2(f) 根据第15902.06条 (c) 款的规定,修正案或重述证书经州务卿备案后生效。

Section § 15902.03

Explanation

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在完成业务清算后,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注销证书。该证书需要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其在州务卿处的备案号、原始合伙企业证书的备案日期,以及由普通合伙人或指定人员决定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已解散并已完成清算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其规定的表格,以备案一份注销证书,其中应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3(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州务卿的备案号;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3(2) 其初始有限合伙企业证书的备案日期;以及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3(3) 由提交该证书的普通合伙人或根据第15908.03条(c)款或(d)款指定的人员决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15902.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向州务卿提交的各类文件应由谁签署的规则。例如,初始合伙证书和注销证书必须由所有普通合伙人签署。修正案和重述合伙证书则根据其角色或所作变更,要求特定人员签署。转换证书、合并证书和脱离合伙证书有其特定的签署要求。通常,记录应由普通合伙人或为此任务指定的人员签署。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签署,并且州务卿无需核实退出或脱离合伙关系的人员是否曾被正式列为合伙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 依照本章规定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每份记录,必须按以下方式签署: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合伙证书必须由证书中列明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签署。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2)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后一名普通合伙人脱离后,根据第15908.01条(c)款(2)项被接纳并指定为普通合伙人的修正案,必须由该人签署。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3) 在指定人员清理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后,根据第15908.03条(c)款要求提交的修正案,必须由该人签署。
(4)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4) 任何其他修正案必须由以下人员签署: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4)(A)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证书中列明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4)(B) 修正案中指定为新普通合伙人的其他每一个人;以及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4)(C) 修正案中表明已脱离普通合伙人身份的每一个人,除非:
(i)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4)(C)(i) 该人已故或已为其指定监护人或普通财产管理人,且修正案中如此声明;或
(ii)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4)(C)(ii) 该人此前已向州务卿提交备案脱离合伙证书。
(5)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5) 有限合伙企业的重述合伙证书必须由证书中列明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签署,并且,如果重述合伙证书根据本款任何其他项规定产生变更,则重述合伙证书必须以符合该项规定的方式签署。
(6)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6) 注销证书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证书中列明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签署;或者,如果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证书中未列明普通合伙人,则由根据第15908.03条(c)款或(d)款指定清理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员签署。
(7)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7) 转换证书必须按照第15911.06条(b)款的规定签署。
(8)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8) 合并证书必须按照第15911.14条(a)款的规定签署。
(9)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9) 更正证书的签署方式应与被更正记录要求签署的方式相同。
(10)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10)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任何其他记录,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合伙证书中列明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签署。
(1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11) 个人根据第15906.05条(a)款(4)项提交的脱离合伙证书,声明该人已脱离普通合伙人身份的,必须由该人签署。
(1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12) 个人根据第15903.06条提交的退出证书,必须由该人签署。
(1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13) 代表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记录,必须由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签署。
(14)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a)(14) 代表任何个人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任何其他记录,必须由该人签署。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b) 任何人均可委托代理人签署依照本章规定提交备案的任何记录。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4(c) 州务卿无须核实退出或脱离合伙关系的人员是否曾被正式备案列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Section § 15902.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应该签署或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官方文件但没有这样做,受影响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他们执行。法院也可以允许文件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备案。如果受影响的人不是与该文件相关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一部分,他们必须将该合伙企业列为诉讼当事人。如果有人无正当理由未能签署或提交文件,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将他们告上法庭的人的法律费用。即使文件未签署就被备案,它仍然有效。如果你不是普通合伙人并且正在提交文件,你需要在签名后说明你的法律授权依据。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5(a) 如果本章要求签署记录或将记录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人未这样做,任何其他受损害的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命令: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5(a)(1) 该人签署记录;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5(a)(2) 将记录提交给州务卿备案;或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5(a)(3) 州务卿备案未签署的记录。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5(b) 如果根据 (a) 款受损害的人不是该记录所涉及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受损害的人应将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列为诉讼当事人。根据 (a) 款受损害的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合并或选择性地寻求 (a) 款规定的救济。在本款项下的任何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该人未遵守签署记录或将记录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要求是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给足以补偿根据 (a) 款提起诉讼的受损害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的金额,以弥补与该诉讼或程序相关的开支。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5(c) 根据本条规定备案的未签署记录,无需签署即可生效。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5(d) 任何非普通合伙人的人,在将记录提交给州务卿备案时,应在相关记录的签名后注明该行为的法定依据。

Section § 15902.06

Explanation

如果你要向加州州务卿提交文件,必须使用他们规定的格式和介质。提交后,如果所有费用都已支付,州务卿就会备案,除非文件不符合规定。备案的文件可以立即生效,除非指定了未来的日期,或者最迟在备案后的90天内生效。你可以在未来生效日期到来之前,通过一份适当的证明书取消该生效日期。如果你的文件被驳回,你可以附上一份法律意见书重新提交,以反驳州务卿的异议。如果之后被接受,该文件将追溯至最初提交的日期生效。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a) 根据本章规定授权或要求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记录,必须使用由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并以其允许的介质填写,并提交给州务卿。除非州务卿认定某记录不符合本章的备案要求,且所有必要费用均已支付,否则州务卿应予备案。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b) 除非第15901.16、15902.01和15902.07条另有规定,根据本章规定提交给州务卿备案的记录可以指定生效时间和延迟生效日期。除非本章另有规定,州务卿备案的记录生效时间为: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b)(1) 如果记录未指定延迟生效日期,则在记录备案之日生效,以州务卿在记录上的日期批注为证;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b)(2) 如果记录指定了延迟生效日期,则在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生效: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b)(2)(A) 指定日期;或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b)(2)(B) 记录备案后的第90天;或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c) 如果指定了延迟生效日期,该记录可以通过一份证明书阻止其生效,该证明书声明其已通过适当行动被撤销且无效,以与原始记录相同的方式签署,并在指定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对于合并证明书,撤销先前备案的证明书只需由合并的其中一方签署。如果未提交此类撤销证明书,该记录在指定日期生效。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6(d) 如果州务卿认定提交备案的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其退还给提交人,该记录可以重新提交,并附有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的书面意见,该成员是提交记录的人或其代表,意见表明州务卿反对的记录具体条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该意见所依据的论点和法律依据。州务卿在确定记录是否符合法律时,对于任何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除第15901.08、15901.09、15909.02和15909.05条的适用外,应依赖该书面意见。当州务卿在重新提交后备案时,该记录自原始记录提交给州务卿备案之日起具有追溯效力。

Section § 15902.0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更正其向州务卿备案的记录中的错误。如果某项记录在备案时包含不正确的信息或签名有缺陷,他们可以提交一份更正证书。该证书必须清楚说明错误内容并予以更正,但不能指定未来的生效日期。一旦更正备案,其效力追溯至原始备案日期,但某些在其他条款中概述的法律依赖情况除外。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a) 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可向州务卿提交其规定格式的更正证书,以供备案。该证书须载明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州务卿档案编号,以更正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此前已提交给州务卿并由州务卿备案的记录,如果该记录在备案时包含虚假或错误信息或签署有缺陷。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b) 更正证书不得载明延迟生效日期,且必须: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b)(1) 描述待更正的记录,包括其备案日期和档案编号;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b)(2) 指明不正确的信息及其不正确的原因,或签署存在缺陷的方式;以及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b)(3) 更正不正确的信息或有缺陷的签名。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c) 经州务卿备案后,更正证书自其所更正记录的生效日期起具有追溯效力,但该证书在备案时生效: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c)(1) 就第15901.03条(c)款和(d)款而言;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7(c)(2) 对于依赖未更正记录并因更正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

Section § 15902.0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向州务卿提交的记录包含虚假信息,而另一个人依赖这些信息并遭受了损失,那么受害人可以向责任人索取赔偿。这包括任何明知信息虚假却签署了记录的人,或者任何在记录提交时已知信息虚假或后来信息变得虚假但未及时纠正的普通合伙人。此外,签署此类记录就等同于宣誓记录中的内容属实。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8(a) 如果根据本章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并由州务卿备案的记录包含虚假信息,因依赖该信息而遭受损失的人可以从以下人员处追回损失赔偿: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8(a)(1) 签署该记录,或促使他人代表其签署该记录,并且在签署该记录时明知信息虚假的人;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8(a)(2) 普通合伙人,如果其在记录备案时已知信息虚假,或因情况变化而变得虚假,并且在信息被依赖之前有足够合理的时间使其能够根据第15902.02条进行修改,根据第15902.05条提交申请,或根据第15902.07条向州务卿提交更正证明备案。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8(b) 签署根据本章授权或要求备案的记录,即构成在伪证罪处罚下的确认,确认记录中所述事实属实。

Section § 1590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其证书已被注销)如何能够复活。为此,合伙企业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复活证书”。在提交之前,他们需要获得特许权税委员会的书面确认,证明所有逾期税款、费用和罚款均已支付,并且所有要求的纳税申报表均已提交。复活证书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合伙企业的旧名称和新名称、原始证书的提交日期,以及主要办事处和合伙人的地址。一旦提交,该合伙企业将被恢复,如同其证书从未被注销一样,这意味着其在失效期间的所有活动再次变得有效,前提是第三方信赖这些活动。复活还恢复了合伙企业所有财产的所有权。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a)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其有限合伙证书已根据第15902.03条被注销的,可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复活证书(并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而复活。复活证书应附有特许权税委员会的书面确认,确认已发生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a)(1) 以下所有款项均已支付给特许权税委员会: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a)(1)(A) 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7935条应缴纳的年度税款。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a)(1)(B)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未能缴纳该年度税款的每一年,包括其有限合伙证书被注销至其复活之间的每一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罚款和利息。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a)(2) 所有要求的纳税申报表均已提交,包括其有限合伙证书被注销至其复活之间的每个纳税年度的申报表。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 复活证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1) 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证书被注销时的名称,如果该名称在复活时不可用,则为有限合伙企业将要复活的名称。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2) 原始有限合伙证书的提交日期。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3)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办事处的地址。
(4)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4) 根据第15901.16条(d)款(1)项的规定,初始送达法律文书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5)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5) 一份声明,说明复活证书是由一名或多名获授权签署并提交复活证书以复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交的。
(6)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6) 州务卿为原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档案编号。
(7)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7) 每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8)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b)(8) 签署复活证书的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决定包含在内的任何其他事项。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c) 复活证书应被视为有限合伙证书的修正案,且有限合伙企业无需根据第15902.02条就复活证书中载明的事项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来修改其有限合伙证书。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d) 复活证书提交后,有限合伙企业应被复活,其效力与有限合伙证书未根据第15902.03条被注销时相同。复活应使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人、雇员和代理人在其有限合伙证书根据第15902.03条被注销后所订立、实施和执行的所有合同、行为、事项和事务具有相同的效力,并出于所有目的,如同有限合伙证书始终保持完全有效一样。本规定应适用于第三方信赖该合伙企业、其合伙人、雇员和代理人行为的情况。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证书根据第15902.03条被注销时或在有限合伙证书被注销后取得的,且在其复活之前未被处置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所有权利和权益,在其复活后应完全归属于该有限合伙企业,如同它们在有限合伙证书被注销时以及(视情况而定)之后的时间内由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一样。复活后,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并代表其合伙人、雇员和代理人订立、实施或执行的合同、行为、事项和事务承担所有相同的责任,如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证书始终保持完全有效一样。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2.09(e) 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特许权税委员会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