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与林业和消防保护相关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部门”指的是林业和消防保护部;“局长”指的是林业和消防保护局局长。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00(a) “委员会”指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00(b) “部门”指林业和消防保护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00(c) “局长”指林业和消防保护局局长。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加州的林业和消防局由一名局长管理,该局长由州长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局长的任命可能被参议院否决,从而导致职位空缺。局长的薪水按照另一项州法律规定。 此外,还有两名副局长:一名由局长任命,不受公务员制度限制;另一名则根据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并且必须是注册专业林业师。这些副局长负责局长指派给他们的职责,并直接向局长汇报。

Section § 70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从1987年1月1日起,加州林业部正式更名为林业和消防部。任何提及旧部门名称或其部长的表述,现在都应指新名称。带有旧名称和标志的现有物资和材料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或无法使用为止。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01条、第12805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林业部应为林业和消防部。
自该日期起,任何提及林业部的表述均应视为提及林业和消防部,任何提及林业部长的表述均应视为提及林业和消防部长。
现有物资、表格、徽章、标识或标志不得因此次名称变更而被销毁或更改,并且应继续使用直至耗尽或无法使用。

Section § 7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林业和消防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被称为CAL-FIRE,如果局长认为合适的话。

现有的物资、表格、徽章、标志或标识等材料,不需要仅仅因为这个名称变更而被销毁或修改,并且可以继续使用直到它们用完或无法使用。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0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林业和消防局在适当情况下并经局长决定,可被称为CAL-FIRE。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01.6(b) 现有物资、表格、徽章、标志或标识均不得因授权在适当情况下使用CAL-FIRE指代该局而被销毁或更改,且应继续使用直至用尽或无法使用。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州消防局长办公室的架构和职责。它确认了该办公室在林业和消防部门下设立,并概述了其领导层,首先是首席副局长(也称为州消防局长),其任命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州消防局长经批准可任命副手和额外工作人员。办公室内部还设有一个州消防服务委员会,负责向州消防局长提供建议。该办公室可以使用部门的所有资源来履行其职责。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02(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00条,该部门内设有州消防局长办公室。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02(b) 应设一名林业和消防首席副局长,该副局长应管理州消防局长办公室,并应被称为州消防局长。州消防局长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01条任命。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02(c) 州消防局长经局长批准,可任命助理或副州消防局长,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51、13102和13103条雇用办公室和外勤助理以及其他雇员。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02(d) 州消防局长办公室内设有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40条设立的州消防服务委员会。州消防服务委员会应依法向州消防局长提供建议。
(e)CA 公共资源 Code § 702(e) 州消防局长办公室作为该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有权使用该部门的所有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局长任命一名文化烧除联络员。这名联络员的职责是就如何增加文化烧除活动提供建议,并与加州原住民部落和组织合作。他们会提出建议以克服文化烧除的障碍,参与州消防服务,并确保部门与计划烧除和文化烧除的目标保持一致。

Section § 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使用州拨款或依法提供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管理分配给该部门的法律,或用于支持其职责已转移给该部门的任何委员会、局或委员会。所有支出必须遵守法律,并符合资金的原始目的。

部门可以支出州财政库中依法提供的任何拨款或任何专项资金,用于管理已委托给该部门的法规,或用于其职责、权力及职能已转移并授予该部门的任何委员会、局、委员会、部门、办公室或官员的使用、支持或维护。部门的此类支出应依法进行,以实现拨款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

Section § 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所有以前由其他部门或官员控制的事物,这些部门或官员的职责现已移交给该部门。这包括他们的所有记录、财产和资金。

该部门应占有和控制所有记录、账簿、文件、办公室、设备、用品、款项、资金、拨款、土地以及为所有机构、部门和官员的利益或使用而持有的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这些机构、部门和官员的职责、权力及职能已移交并授予该部门。

Section § 707

Explanation
如果州政府部门在普通基金中存入了过多的钱或错误地存入了资金,或者如果有人因为协议终止或其他正当理由应获得退款,他们可以拿回自己的钱。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州审计长提交申请,州审计长随后会从指定资金中发放退款。

Section § 70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部门从与灭火、救援或紧急医疗服务成本相关的民事诉讼中追回的资金如何处理。任何追回的资金都将存入财政部。每年1月10日前,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追回资金情况。该报告应详细说明火灾的具体情况、任何和解或判决,以及有多少资金用于支付费用或转入普通基金。该报告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合规规定。此外,一个名为“民事成本追回调查支持账户”的特定账户中的资金应立即转入普通基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a) 部门在民事诉讼中追回的、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009条规定的灭火、救援或紧急医疗服务相关的州成本的任何款项,应由部门按照《政府法》第16305.2条的规定存入财政部。
(b)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b)
(1)Copy 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b)(1) 尽管有《政府法》第10231.5条的规定,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部门在前一年根据(a)款所述的民事诉讼中追回的任何款项。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b)(1)(A) 火灾的名称、日期、地点和总成本,以及收到的任何联邦资金的金额。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b)(1)(B) 和解或判决信息,包括和解或判决的日期和总价值。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b)(1)(C) 和解或判决中用于抵扣州或联邦费用、地方汇款的金额,或包括费用抵扣或杂项收入在内的总普通基金回收额。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b)(1)(D) 说明和解(如适用)是否在单位、区域或总部层面获得批准的信息。
(2)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b)(2) 根据(1)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第9795条的规定。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07.1(c) 特别存款基金中名为“民事成本追回调查支持账户”的所有款项应立即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70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通过制作出版物和展览来分享其工作信息。这些可以帮助公众和其他州政府机构了解该部门的活动。

出版物可以免费提供给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州政府部门。该部门还可以与其他类似的出版物交换副本。

如果该部门出售任何出版物,所得款项将存入州财政,用于普通基金。

为了传播与其活动、权力、职责或职能相关的信息,部门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可以发行出版物,建造和维护展览,并执行其主管认为最能传播此类信息的行为和职能。
此类出版物可以免费分发给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州政府部门和州政府官员。部门可以与同期出版物交换副本。
部门通过销售出版物获得的所有款项应存入州财政,计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7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项政府法典的规则适用于某个部门的局长。局长可以根据《州公务员法》雇佣副手和员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这些员工需要能够处理1973年《泽伯格-内杰德利森林作业法》所要求的任务,例如审查伐木计划和检查伐木作业。局长还可以将权力或职责委托给任何部门员工。

Section § 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局长没有权力更改或取消董事会制定的任何命令、规章、裁决或指令。

局长无权修改或废止董事会的任何命令、规章、裁决或指令。

Section § 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个部门的主任,在获得财政部主任批准后,接受联邦拨款。这些拨款将用于该部门既定的宗旨。资金一旦收到,将存入一个特定的州账户,并根据联邦政府设定的条件进行支出。

Section § 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州的林业和消防机构不得制定或发布建筑标准,除非《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列出的某些特定标准被明确排除在外。任何不遵守这些规定的新建筑标准均无效。然而,1980年之前制定的建筑标准仍可有效,直至1985年,或直至它们在《州建筑标准法典》中被更新或取代,以较早者为准。

Section § 7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与森林和土地相关的各种职责。他们负责消防、火灾预防、维护和改善林区,以及应对与火灾无关的紧急情况,例如民事灾害。该部门必须组织和管理涉及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照管森林和牧场的不同项目。

该部门负责本州的森林、牧场和灌木丛资源的消防、火灾预防、维护和提升,合同消防,相关应急服务,以及在民事灾害和其他非火灾紧急情况中提供援助。部门项目,如第4分部(从第4001条开始)所具体规定的,是密切相关且相互依存的。该部门应协调消防、火灾预防、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和牧场维护与提升的项目。

Section § 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的职责包括提供和维护用于消防、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和牧场管理的设备和人员。他们还必须为这些活动建立设施,并执行各种森林和消防法律,包括《森林作业法》。

部门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a) 视需要提供消防、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和牧场保护与增强的工具和设备。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b) 视需要维持一支综合性人员队伍,以完成消防、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和牧场保护与增强活动。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c) 建立和维护用于开展消防、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和牧场保护与增强活动的设施。
(d)CA 公共资源 Code § 714(d) 执行森林和消防法律,1973年Z’berg-Nejedly森林作业法(第4部第2编第8章(第4511条起))以及第4部(第4001条起)中规定的其他法律。

Section § 7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加州林业和消防局与应急服务办公室合作,设立一个项目,认证现役军事飞行员在本州参与消防行动。

Section § 7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个特定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拥有与某些州级部门相同的权力来管理公共工程项目。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规划、设计、建造并处理这些项目的合同。

然而,财政部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收回这些权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6(a) 经财政部批准,该部门可行使总务部下属州建筑师司和房地产服务司所享有的相同权力,以规划、设计、建造以及管理该部门管辖下的公共工程项目的合同和专业服务。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6(b) 根据 (a) 款授予该部门行使项目规划、设计、建造以及合同和专业服务管理的任何权利,可由财政部随时全部或部分撤销。

Section § 7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自然资源局局长成立一个小组,专注于拓展利用木质生物质的木材产品市场,特别是来自火灾高风险区域的生物质。该小组应探索各种用途,例如动物垫料、生物炭和单板产品。该小组的成员还包括来自此前一个解决树木死亡问题的小组的成员。截至2017年6月1日,该小组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供关于如何发展这些市场的建议,包括潜在的新项目。

(a)CA 公共资源 Code § 717(a) 自然资源局局长应成立一个工作组,负责拓展可利用木质生物质的木材产品市场,特别是利用由该部门确定的从高风险区域清除的生物质。这些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垫料、生物炭、正交胶合木、覆盖物、定向刨花板、木浆、木桩、碎木和单板产品。
(b)CA 公共资源 Code § 717(b) 该工作组至少应包括根据州长于2015年10月30日宣布的《关于树木死亡的紧急状态公告》成立的木材市场产品工作组的成员。
(c)CA 公共资源 Code § 717(c) 截至2017年6月1日,该工作组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关于可能采取的行动的建议,以鼓励木材产品市场的发展,包括确定潜在的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