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消防局组织和一般权力
Section § 700
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与林业和消防保护相关的关键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州林业和消防保护委员会;“部门”指的是林业和消防保护部;“局长”指的是林业和消防保护局局长。
Section § 701
Section § 701.5
本节解释说,从1987年1月1日起,加州林业部正式更名为林业和消防部。任何提及旧部门名称或其部长的表述,现在都应指新名称。带有旧名称和标志的现有物资和材料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或无法使用为止。
Section § 701.6
这项法律允许林业和消防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被称为CAL-FIRE,如果局长认为合适的话。
现有的物资、表格、徽章、标志或标识等材料,不需要仅仅因为这个名称变更而被销毁或修改,并且可以继续使用直到它们用完或无法使用。
Section § 702
本节阐述了加州州消防局长办公室的架构和职责。它确认了该办公室在林业和消防部门下设立,并概述了其领导层,首先是首席副局长(也称为州消防局长),其任命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州消防局长经批准可任命副手和额外工作人员。办公室内部还设有一个州消防服务委员会,负责向州消防局长提供建议。该办公室可以使用部门的所有资源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703
Section § 70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使用州拨款或依法提供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可用于管理分配给该部门的法律,或用于支持其职责已转移给该部门的任何委员会、局或委员会。所有支出必须遵守法律,并符合资金的原始目的。
Section § 706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所有以前由其他部门或官员控制的事物,这些部门或官员的职责现已移交给该部门。这包括他们的所有记录、财产和资金。
Section § 707
Section § 707.1
本节解释了部门从与灭火、救援或紧急医疗服务成本相关的民事诉讼中追回的资金如何处理。任何追回的资金都将存入财政部。每年1月10日前,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追回资金情况。该报告应详细说明火灾的具体情况、任何和解或判决,以及有多少资金用于支付费用或转入普通基金。该报告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合规规定。此外,一个名为“民事成本追回调查支持账户”的特定账户中的资金应立即转入普通基金。
Section § 708
本节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在获得总务部批准后,通过制作出版物和展览来分享其工作信息。这些可以帮助公众和其他州政府机构了解该部门的活动。
出版物可以免费提供给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州政府部门。该部门还可以与其他类似的出版物交换副本。
如果该部门出售任何出版物,所得款项将存入州财政,用于普通基金。
Section § 709
Section § 711
Section § 712
Section § 713
本节解释了加州的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与森林和土地相关的各种职责。他们负责消防、火灾预防、维护和改善林区,以及应对与火灾无关的紧急情况,例如民事灾害。该部门必须组织和管理涉及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照管森林和牧场的不同项目。
Section § 714
本法律规定该部门的职责包括提供和维护用于消防、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和牧场管理的设备和人员。他们还必须为这些活动建立设施,并执行各种森林和消防法律,包括《森林作业法》。
Section § 716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个特定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拥有与某些州级部门相同的权力来管理公共工程项目。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规划、设计、建造并处理这些项目的合同。
然而,财政部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收回这些权力。
Section § 717
这项法律要求自然资源局局长成立一个小组,专注于拓展利用木质生物质的木材产品市场,特别是来自火灾高风险区域的生物质。该小组应探索各种用途,例如动物垫料、生物炭和单板产品。该小组的成员还包括来自此前一个解决树木死亡问题的小组的成员。截至2017年6月1日,该小组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供关于如何发展这些市场的建议,包括潜在的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