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4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政府划定湿地附近的区域,用于农业或与农业兼容的用途,以保护农业生产力。在批准其地方保护计划之前,县政府必须确保这些区域被指定用于农业,确定农业所需的最小地块面积,并制定规则以防止对湿地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他们还必须限制可能损害湿地长期保护的农业类型,并限制公共服务收费,除非这些服务与农业相关。县政府对这些规定进行的任何更改,都必须提前30天进行审查,并证明不会损害农业生产力。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27(a) 在县级地方保护计划组成部分获得认证之前,县应指定与湿地相邻的县域范围,该范围应保留用于农业用途,或与农业用途兼容的用途,以确保湿地内农田的长期农业利用和生产力。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27(b) 在该区域内,县在县级组成部分获得认证之前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1) 确定长期农业利用和生产力所需的最小地块面积,(2) 制定可执行标准,限制或禁止与湿地保护和持续农业利用不符的土地分割或其他类型的开发,(3) 制定可执行标准,排除与湿地长期保护不符的农业用途类型和强度,以及 (4) 限制对农田征收的公共服务特别评估,如果这些公共服务的需求并非由这些土地上的农业用途产生。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9427(c) 县对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指定、标准或限制所做的任何更改,均不得生效,直至其将拟议更改通知委员会30天后,除非其作出明确认定,即该更改不会直接或间接不利影响湿地内农田的长期农业利用和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