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56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氢能项目使用由水制成的氢气,并且其能源来源是可再生并被定义为符合条件的,那么这些项目就有资格获得财政激励。实质上,如果一个氢能项目从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获取能源,它就可以获得财政支持。

就本条目的目的而言,生产、加工、输送、储存或使用源自水并利用《公用事业法典》第399.12条所定义的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或由这些符合条件的再生能源生产的氢气的氢能项目,应根据本条目有资格获得财政激励。

Section § 2566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必须设立一个氢能计划,为加州的氢能项目提供财政激励。其目的是促进氢的生产、加工、输送、储存和使用。这些激励措施还可以作为美国一项特定联邦计划下受资助者的配套资金。委员会将制定指导方针,确保激励措施不会取代现有信用,并将资助有助于减少排放的项目。如果项目能惠及不同地区并改善空气质量、公平性、健康和劳动力条件,将获得优先考虑。

(a)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4.1(a) 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设立并管理氢能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州内氢能项目提供财政激励,以促进氢的生产、加工、输送、储存或最终使用的示范或规模化,并符合第25664.1节的规定。
(b)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4.1(b) 根据本条提供的财政激励可由已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6161节获得拨款的选定实体用作配套资金。
(c)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4.1(c) 委员会可为本条之目的制定项目资格和其他指导方针。
(d)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4.1(d) 委员会应在指导方针或项目要求中规定,根据本条获得的财政激励不得取代或导致重复的抵消信用、可再生能源信用或其他形式的合规信用。
(e)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4.1(e) 委员会应仅向经其确定的、有助于减少全行业排放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财政激励。
(f)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4.1(f) 委员会应优先考虑有益于州内地理区域多样化的符合条件的项目。
(g)CA 公共资源 Code § 25664.1(g) 委员会应优先考虑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空气质量、公平性、健康和劳动力效益的符合条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