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人”这个词的含义非常广泛,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各种组织和机构。它包括任何州、县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商号、合伙企业、公司等各类实体。

Section § 4102

Explanation

“州级防火责任区”一词指的是加州内,州政府主要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的区域。这一决定是由一个委员会根据第4125条做出的。

“州级防火责任区”指州内经委员会根据第4125条确定,预防和扑灭火灾的财政责任主要由州承担的区域。

Section § 4103

Explanation
本节将“森林火灾”定义为在有树木、灌木、草、农作物或任何其他可燃植被的土地上失控燃烧的火灾。

Section § 4103.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何为“明火”,即任何在建筑物、移动房屋或类似住所外部燃烧的火,无论是否受控,例如营火。它明确排除了旨在通过燃烧产生光亮的便携式灯具。

“明火”指在任何建筑物、移动房屋或安装在机动车辆上的居住设施之外燃烧的任何火灾,无论是否受控,包括营火。“明火”不包括旨在通过燃烧过程发光的便携式灯具。

Section § 410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何为“营火”。它包括任何用于户外烹饪、取暖、照明、仪式或美观目的的火。这可以是壁炉或带烟囱的炉灶中的火,也可以是便携式烧烤炉或取暖器。但是,它不包括通过燃烧发光的便携式灯具。

“营火”是指用于烹饪、取暖、照明、仪式或美学目的的火,包括在户外壁炉和带烟道或烟囱的封闭式炉灶内的火,使用胶状、液体、固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灶,便携式烧烤炉和火盆,或在任何建筑物、移动房屋或安装在机动车辆上的居住设施外部使用的空间取暖设备。“营火”不包括设计用于通过燃烧过程发光的便携式灯具。

Section § 4104

Explanation

本节将“失控火灾”定义为对生命、财产或资源构成威胁的火灾。它包括无人看管的火灾、由无能力人员看管的火灾,或燃烧猛烈到普通工具无法控制的火灾。

本分部所称“失控火灾”,是指任何威胁破坏生命、财产或资源,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火灾:(1) 无人看管;(2) 有人看管但无法阻止其不受限制地蔓延;或 (3) 燃烧速度或强度如此之快,以至于在火灾现场的普通个人无法使用其可用的普通工具轻易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