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a)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2006年可充电电池回收法案。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1) 有毒物质控制部已确定,由于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禁止所有家用和可充电电池的固体废物处置。授权暂时豁免家庭用户的该禁令的法规,将根据其自身条款于2006年2月到期。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2) 本章的目的是制定一个全面而创新的系统,用于再利用、回收以及妥善和合法处置以前使用过的可充电电池。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3) 本章的进一步目的是制定一项法律,建立一个方便消费者和公众退回、回收并确保安全和环境无害地处置废旧可充电电池的计划,并提供一个在退回可充电电池时不向消费者收费的系统。
(4)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4)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与废旧可充电电池的处理、回收和处置相关的成本应由可充电电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承担,而非地方政府或其服务提供商、州政府或纳税人。
(5)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5) 为了减少非法处置有害物质的可能性,本章的意图是确保与废旧可充电电池妥善管理相关的所有成本由可充电电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在购买时或购买之前内部化,而不是在丢弃时。
(6)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6) 可充电电池的制造商和零售商,在努力实现本章的目标和宗旨时,应具有灵活性,可以相互合作,并与目前提供收集和处理服务的私营和非营利性商业企业合作,以开发和推广一个安全有效的加州废旧可充电电池回收系统。
(7)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7) 家用和可充电电池的生产者应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逐步淘汰在家用和可充电电池中使用有害物质。
(8)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8) 家用和可充电电池,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应设计为延长寿命和可重复使用。
(9)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9) 本章的目的是提供安全、免费和便捷的收集、再利用和回收州内100%被丢弃或提供回收的可充电电池。
(10)CA 公共资源 Code § 42451(b)(10) 在建立一个经济有效的废旧可充电电池回收、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系统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鼓励制造商和零售商在可充电电池回收公司及其他机构发起的零售商回收系统的基础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