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废油回收强化定义
Section § 4861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何为石油的“容器”。具体而言,它包括主要用于储存或运输石油的桶或罐等物品。它不包括实际使用石油的设备,例如机械或发动机。
Section § 48614
在此语境下,“工业产生者”指任何仅为其自身设备购买并使用润滑油的组织。该术语涵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但不包括已收到油品但未按另一条款规定付款的机动运输商。
Section § 48616
“工业用油”一词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油,包括压缩机油、涡轮机油、轴承油、液压油、金属加工油和制冷油。但是,它明确将绝缘液排除在此类别之外。
Section § 48617
Section § 48618
本法律将“润滑油”定义为用于配备内燃机的车辆和机械(例如汽车、卡车、飞机和重型设备)的曲轴箱、变速器、齿轮箱或差速器等部件的任何油。
Section § 48618.4
本法将“缓解”定义为在公共财产上,为预防或减少废油及其副产品造成的雨水污染所做的努力。这包括使用设备和措施来阻止这些物质污染雨水,但不包括清理或修复已经受污染的区域。
Section § 48619
本节将“石油制造商”定义为加州第一个拥有润滑油或工业用油,并打算在州内销售、使用或转让这些油品的个人或公司。
Section § 48620.2
这项法律将“再生油”定义为一种由废油制成的润滑剂,必须符合特定标准。要符合条件,它必须通过特定的机械或化学方法加工,并达到 ASTM D6074-99 设定的性能和质量标准。生产商在销售再生基础油时必须证明这些标准。如果再生油不符合这些标准,就不能以再生油的名义销售,并且在证明符合标准之前,必须遵守安全和危险法规。
Section § 48620.5
Section § 48621
本节将“废油”定义为根据另一法律所述已使用过的油,但明确排除了仅沾有微量废油的物品,例如废油滤清器、沾油抹布和废金属。
Section § 48622
“废油收集中心”是指像企业、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那样,从公众那里接收废机油的地方。这些中心不需要处理危险废物的特殊许可证,因为《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有一项具体的豁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