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6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法律章节中使用的词语将适用特定的定义。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这些定义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本章节的含义。

Section § 48610.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使用“委员会”一词时,它指的是资源回收与再生利用部。

“委员会”指资源回收与再生利用部。

Section § 486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散装油”定义为在单次交易中销售和交付的油品,只要总量超过55加仑,不论其包装方式如何。

Section § 48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何为石油的“容器”。具体而言,它包括主要用于储存或运输石油的桶或罐等物品。它不包括实际使用石油的设备,例如机械或发动机。

“容器”指主要用于储存或运输石油的桶、罐或其他容器。“容器”不指使用石油的设备。

Section § 486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部”一词定义为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部”指有毒物质控制部。

Section § 48613

Explanation
本节将“基金”一词定义为指加州废油回收基金,该基金是根据第48653条设立的。

Section § 4861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工业产生者”指任何仅为其自身设备购买并使用润滑油的组织。该术语涵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但不包括已收到油品但未按另一条款规定付款的机动运输商。

“工业产生者”指仅为该实体拥有或使用的设备购买并使用润滑油的实体。“工业产生者”包括依照《政府法典》第5902条定义的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工业产生者”不包括已收到油品但尚未根据第48650条支付款项的机动运输商。

Section § 48616

Explanation

“工业用油”一词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油,包括压缩机油、涡轮机油、轴承油、液压油、金属加工油和制冷油。但是,它明确将绝缘液排除在此类别之外。

“工业用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压缩机油、涡轮机油、轴承油、液压油、金属加工油或制冷油。工业用油不包括绝缘液。

Section § 486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地方政府”一词的定义与另一条款(具体而言是第30109条)中的定义相同。本条款未在此处给出新的定义,仅指明了可以在何处找到该定义。

Section § 4861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润滑油”定义为用于配备内燃机的车辆和机械(例如汽车、卡车、飞机和重型设备)的曲轴箱、变速器、齿轮箱或差速器等部件的任何油。

“润滑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旨在用于汽车、公共汽车、卡车、船舶、飞机、火车、重型设备或其他由内燃机提供动力的机械的内燃机曲轴箱、变速器、齿轮箱或差速器中的油。

Section § 48618.4

Explanation

本法将“缓解”定义为在公共财产上,为预防或减少废油及其副产品造成的雨水污染所做的努力。这包括使用设备和措施来阻止这些物质污染雨水,但不包括清理或修复已经受污染的区域。

“缓解”是指通过在公共财产上采取行动,预防废油和石油副产品造成的雨水污染,以及减少或减轻废油和石油副产品造成的雨水污染的影响。缓解包括安装设备和实施措施,以防止废油和石油副产品造成雨水污染。缓解不包括清理或修复受污染区域。

Section § 48619

Explanation

本节将“石油制造商”定义为加州第一个拥有润滑油或工业用油,并打算在州内销售、使用或转让这些油品的个人或公司。

“石油制造商”指州内第一个取得润滑油或工业用油所有权,以在州内销售、使用或转让的个人或实体。

Section § 48620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说明,“再生油”的定义是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250.1) 条的规定。

Section § 48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再生油”定义为一种由废油制成的润滑剂,必须符合特定标准。要符合条件,它必须通过特定的机械或化学方法加工,并达到 ASTM D6074-99 设定的性能和质量标准。生产商在销售再生基础油时必须证明这些标准。如果再生油不符合这些标准,就不能以再生油的名义销售,并且在证明符合标准之前,必须遵守安全和危险法规。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620.2(a) “再生油”是指源自废油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润滑剂基础油或油基:
(1)CA 公共资源 Code § 48620.2(a)(1) 采用一系列机械或化学方法,或两者兼有,进行加工,至少包括但不限于真空蒸馏,随后进行溶剂精炼或加氢处理。
(2)CA 公共资源 Code § 48620.2(a)(2) 能够满足美国材料试验协会 (ASTM) D6074-99 标准中定义的物理和组成特性,以及污染物和毒理学特性。
(3)CA 公共资源 Code § 48620.2(a)(3) 加工成具有适用于成品润滑剂的性能质量水平的材料。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620.2(b) 再生基础油的生产商应向该基础油的购买者提供信息,证明该再生基础油是再生油,其定义见 (a) 款。任何不符合 (a) 款的再生基础油不得作为再生油出售,并且在后续测试证明符合 (a) 款之前,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危险、个人防护和风险沟通要求。

Section § 48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特定设施的雨水径流污染涉及废油和油类副产品,则不被视为用于缓解目的的污染。即使这些物质与固体废物混合,并因城市雨水径流或船只活动而扩散,它们在那里也不被视为点源污染。

Section § 48621

Explanation

本节将“废油”定义为根据另一法律所述已使用过的油,但明确排除了仅沾有微量废油的物品,例如废油滤清器、沾油抹布和废金属。

“废油”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50.1条(a)款所定义的废油。废油不包括被微量废油污染的物品,例如废油滤清器、沾油抹布和废金属。

Section § 48622

Explanation

“废油收集中心”是指像企业、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那样,从公众那里接收废机油的地方。这些中心不需要处理危险废物的特殊许可证,因为《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有一项具体的豁免规定。

“废油收集中心”指接受公众废润滑油,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50.11条 (a) 款的规定,豁免危险废物设施许可证要求的商业机构、政府实体或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48623

Explanation
“废油承运人”是指合法注册运输危险废物,并专门将废油运送到可回收、储存或转运废油的场所的个人或实体。这些目的地必须符合特定法规,获得认证或注册。

Section § 48624

Explanation
“废油回收设施”指的是获得州政府许可,将废油回收成新的、可用油的地方。这可以是加州境内持有特殊危险废物许可证的设施,也可以是遵守特定联邦回收法规的州外设施。

Section § 48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两个与废油相关的术语:“废油储存设施”和“废油转运设施”。这些术语的含义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中有详细说明。

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公共资源 Code § 48625(a) “废油储存设施”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50.1条(g)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公共资源 Code § 48625(b) “废油转运设施”具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50.1条(h)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