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海岸管理局公共通道系统
Section § 31400
Section § 31400.1
Section § 3140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致力于保护土地的机构(即保护地管理局)资助购买土地权益和开发公共通道的全部费用。这些项目可以由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实施。提供多少资金取决于可用资金、申请人的财政实力、项目相对于其他项目的紧迫性,以及保护地管理局为决定哪些项目符合资格和优先顺序而设定的任何标准。
Section § 31401
本节规定,保护区需要制定并采纳指导方针,以帮助州和地方公共机构,以及在允许情况下的联邦机构,获取和开发公众进入沿海地区的方式。这些指导方针应成为加州海岸沿线更广泛的公共通道网络的一部分,并且该网络也将被纳入该州的《户外娱乐资源计划》。
Section § 31402.1
这项法律旨在鼓励及时接受有助于在加州提供海岸线公共通道的财产要约。该法律强调了防止通往州海滩和海岸线的通道丧失的重要性。它指出,接受那些保护开放空间或增强公众通往海滩和潮汐地通道的财产要约,符合州的最佳利益。这些财产要约不被视为赠与或获取,而是符合海岸政策的开发所必需的步骤。
Section § 31402.3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有可用资金,州海岸保护局每年必须开放至少三个通往海岸的公共通道,可以直接开放,也可以通过向其他团体提供拨款的方式开放。保护局可以将通道使用权转让给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或使用,但必要时可以收回这些权利。非营利组织必须证明其免税身份,提交管理计划,并且如果未能妥善管理通道,必须允许保护局收回通道使用权。任何通道上的开发都需要保护局的批准,并且不得使用州普通基金的资金用于这些目的。
Section § 31404
Section § 3140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或保护机构接受来自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以帮助改善公众进入海岸的通道。收取的资金必须仅用于购买、开发或维护供公众到达海岸线的通道。理想情况下,这笔钱应该用于其收取的区域,特别是如果该区域缺乏足够的沙滩或海岸通道。部门或保护机构也可以将这些资金提供给地方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以帮助获取土地来改善沿海通道。
Section § 31406
Section § 31408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该保护机构负责与州立公园和娱乐部等各个州部门合作,开发加州海岸步道。这些部门必须在各自的规章和职责范围内,尽其所能地与该保护机构合作,协助规划、提供土地、修建步道部分、设置标识和管理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