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内华达保护管理局权力、职责和限制
Section § 33341
Section § 33342
Section § 33343
本节阐述了保护区管理局如何向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部落组织提供赠款或贷款,以实现其部门目标,例如获取房地产权益。资金仅在与保护区管理局达成协议后方可发放。保护区管理局可以协助受助方实现赠款目的,并可在特定条件下要求返还资金,返还的资金将重新存入基金。
申请购买土地的赠款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详细说明土地的预期用途、管理计划以及持续管理的资金来源。
Section § 33344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非营利组织或部落组织获得拨款购买不动产(如土地)时的要求。购买价格不得超过其公允市场价值,且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的评估确认。收购条款也需要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批准。
通过拨款购买的财产不得用作贷款抵押品,除非保护区管理机构允许。如果财产被出售或转让,必须获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批准,并包含一份保护公共利益的新协议。
财产契约必须允许州在非营利组织违反拨款条件时终止其所有权。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所有权可以自动转移给州或另一个指定实体。此外,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财产可能会根据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决定归州或另一个公共实体所有。
Section § 33345
这项法律要求保护区制定指导方针,用于选择项目和计划并确定其优先次序。这些指导方针应基于对计划需求和能力的评估,并应考虑现有的联邦、州和地方计划。此外,为了制定这些指导方针,保护区必须进行战略规划,包括在不同次区域举行会议和研讨会,以制定针对每个区域的具体目标和优先事项。这项战略计划应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以保持其相关性。
Section § 33345.1
这项法律设立了塞拉内华达流域改善计划,由保护区管理。该计划的目标是通过与各种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保护、养护和恢复塞拉内华达地区的流域和社区健康。
保护区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尝试新的资金和规划策略,希望最终能将成功的方法推广到整个区域。该计划的活动必须纳入保护区的年度报告中,但这项法律不要求立法机关提供额外资金。
Section § 33346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局使用资金并提供赠款和贷款,用于支持其目标的项目。它还允许保护局向公共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技术帮助和专业知识,以帮助他们开发和实施项目。如果提供赠款或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接受者必须按照赠款协议的规定管理该财产。
Section § 33347
本法律允许保护局从自愿出售方手中获取不动产权益以实现其目标,但不能购买任何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如果不动产权益的价值超过25万美元(经通货膨胀调整),则取得过程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除非保护局寻求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重要的是,保护局不得使用征用权来获取财产。
Section § 33348
Section § 33349
本法律赋予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其拥有或控制的土地的权力,包括为此目的与公共机构或私人方签订协议的能力。保护区管理机构还可以改善土地,以保护环境或增强公众通行和享用。此外,它还可以与组织合作,在这些土地上建设和维护设施。
Section § 33350
本节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向加州立法机构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支出、土地管理和行政成本。
对于2022年的报告,保护区管理机构还必须建议更改其名称和委员会结构,以更好地适应其在沙斯塔县、锡斯基尤县和特里尼蒂县的扩张。
这项要求将于2027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33350
保护机构必须向立法机关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其支出、土地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这项要求从202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33351
本节允许保护机构使用其资金,用于开展与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研究和监测活动。
Section § 33352
Section § 33353
这项法律允许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其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前提是这些服务是应接受服务的人或实体的请求而提供的。费用不得高于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用于本分部所规定的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目的。
Section § 33354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出租、出售、交换或转让房地产权益所获得的任何资金,都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这些资金随后可用于该部门预定的项目或活动。
Section § 33356
本节明确指出,保护区不具备城市或县通常拥有的某些权力,例如土地使用管制权。除非保护区拥有土地、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或获得其许可,否则它不能管理土地上的活动。此外,保护区对属于他人的水权不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