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是指地表采矿作业的经营者已削减该地表采矿作业的生产,并意图在未来某个日期恢复该地表采矿作业,削减幅度超过其在过去五年中任何一年(在此期间临时管理计划尚未获批)的最大年矿物产量的90%,且持续一年或更长时间。
露天采矿和复垦法案定义
Section § 2726
本法律将“区域重要性区域”定义为经委员会确定的、拥有对未来需求至关重要的宝贵矿产储藏的区域。如果这些区域过早地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导致这些宝贵矿产的永久性损失。
区域重要性 矿产储藏 未来需求
Section § 2727
本法律条款将“全州重要区域”定义为一个被认定拥有重要矿产储量的地方。这些矿产的开采对本州未来的需求至关重要。如果这片土地过早地用于其他冲突用途,可能会永久性地破坏获取这些宝贵矿产的途径,而这些矿产的重要性超越了地方或区域层面。
全州重要性 矿产储量 矿产开采
Section § 2727.1
这项法律定义了地表采矿作业"闲置"的含义。它规定,如果经营者在至少一年的时间内,将其矿物产量大幅削减至其最大年产量的90%以上,并打算之后恢复全面运营,则该作业被视为闲置。这种削减必须发生在没有批准的临时管理计划的时期。
闲置采矿作业 地表采矿作业 削减生产
Section § 2728
在本节中,“牵头机构”指的是像市或县这样的地方政府实体,或者像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或某个委员会这样的特定组织。这个实体主要负责批准复垦计划,复垦计划是一种在土地用于采矿或其他活动后进行恢复的策略。
“牵头机构”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对批准复垦计划负有主要责任的市、县、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或委员会。
牵头机构 市政府责任 县政府责任
Section § 2729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露天采矿作业相关的“采矿用地”。它涵盖了采矿区域的所有部分,包括地表下的土地和水。它还包括任何私人道路、采矿废弃物,以及存放或使用采矿设备或设施的土地。
采矿用地 露天采矿作业 地下
Section § 2730
本法律将“采矿废弃物”定义为因地表采矿活动而产生或移位的任何剩余材料,例如土壤、岩石、矿物、液体、植物和设备。
“采矿废弃物”包括直接产生于地表采矿作业或因地表采矿作业而移位的土壤、岩石、矿物、液体、植被、设备、机器、工具或其他材料或财产的残余物。
采矿废弃物定义 残余材料 地表采矿副产品
Section § 2732
本节将“覆盖层”定义为覆盖天然矿床或位于矿床之间的任何土壤、岩石或其他物质,无论是在地表采矿发生之前还是之后。
“覆盖层”指位于天然矿床之上或矿床之间,在通过地表采矿作业移除之前或之后,的土壤、岩石或其他物质。
覆盖层 矿床 地表采矿
Section § 2732.5
这项法律将“许可证”定义为来自主要监管机构的任何形式的批准或授权,是合法进行地表采矿作业所必需的。没有这项许可证,此类作业就无法进行。
“许可证”指牵头机构的任何授权或批准,若无此项,则无法进行地表采矿作业。
许可证定义 授权 批准要求
Section § 2733
本法律将“复垦”定义为地表采矿后恢复土地的过程,以防止水污染、空气污染、野生动物受害、洪水和侵蚀等问题。目标是使土地再次安全可用,用于其他目的。这可能包括回填坑洞、平整地面、添加土壤、种植植被、压实土壤、稳定边坡或其他恢复性措施。
“复垦”是指土地处理的综合过程,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表采矿作业造成的水质恶化、空气污染、水生或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洪水、侵蚀以及其他不利影响,包括地下矿山附带的不利地表影响,从而使采矿后的土地复垦到可用状态,易于适应其他土地用途,并且不对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危险。该过程可延伸至采矿地周围的受影响土地,并可能需要回填、平整、重新覆土、植被恢复、土壤压实、边坡稳定或其他措施。
土地复垦 地表采矿恢复 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