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1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条文中的定义用于解释和理解本部的各项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不适用。

Section § 102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农业保护地役权。这是一种法律协议,允许土地所有者保护其土地不被开发用于非农业用途。土地所有者将此地役权永久授予某些组织。这就像一个与土地绑定的承诺,确保土地将继续用于农业。

Section § 10212

Explanation

“申请人”一词指的是《民法典》第815.3条中提及的、在本分部下寻求拨款的任何组织。

“申请人”指《民法典》第815.3条所列的、根据本分部授权申请拨款的实体。

Section § 102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农业用地”的含义。它包括不同类型的土地,例如优质农田和牧场,这些类型是根据该州《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中的标准确定的。如果土地尚未根据这些标准进行分类,则必须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特定条款,仍符合“优质农业用地”的条件。

(a)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13(a) “农业用地”指按照《政府法典》第65570条规定的《农田测绘和监测计划指南》中定义的优质农田、全州重要农田、独特农田、地方重要农田和牧场。
(b)CA 公共资源 Code § 10213(b) 在本州尚未根据(a)款进行分类调查的地区,土地应符合《政府法典》第51201条(c)款规定的“优质农业用地”的要求。

Section § 10214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定义为保护部。

“部门”意指保护部。

Section § 10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局长”一词定义为特指保护局局长。

“局长”指保护局局长。

Section § 10216

Explanation

“基金”一词指的是加州农田保护计划基金,该基金是根据第10230条规定的规则设立的。

“基金”指根据第10230条设立的加州农田保护计划基金。

Section § 10218

Explanation
农事操作指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农业活动。这些活动必须符合同一地区其他农场遵循的惯常做法和标准。

Section § 102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地方政府”简单定义为市或县。

“地方政府”指的是市或县。

Section § 10220

Explanation
本节将“地方政府项目”定义为地方政府为保护和保存农业用地而采取的政策和行动。

Section § 10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另一法律条款(具体而言是《民法典》第815.3条(a)款)所述的组织。要完全理解何种组织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您需要查阅《民法典》第815.3条(a)款。

Section § 10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项目”一词定义为特指加州农田保护项目,该项目是根据本法典的这一特定分部设立的。

“项目”指根据本分部设立的加州农田保护项目。

Section § 10223

Explanation

本节将“秘书”一词定义为自然资源局局长。

“秘书”指自然资源局局长。

Section § 102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资源保护区”,明确指出它指的是根据第9部(从第9001条开始)设立的区域。

Section § 1022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限制”一词应按照《民法典》第 784 条中的定义来理解。它本质上是指向另一份法律文件,以获取“限制”一词的具体含义。

“限制”具有与该术语在《民法典》第 784 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