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机动车娱乐一般规定 5090.01-5090.14.1
Section § 5090.02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越野机动车在加利福尼亚州日益增长的受欢迎程度,指出了娱乐的积极方面以及不受控制使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法律强调需要有效管理娱乐区域,以平衡生态考量与娱乐使用。它呼吁扩展现有并创建新的越野车娱乐区域,确保这些区域得到长期管理。如果任何区域变得不可持续,应暂时关闭进行修复。法律还优先考虑不同政府和美国原住民部落之间的合作,以有效管理这些区域。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a) 立法机关认定以下各项: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a)(1) 越野机动车在加利福尼亚州日益普及。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a)(2) 越野娱乐活动包括机动车娱乐活动以及通过机动车越野方式进入非机动车娱乐活动区域。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a)(3) 这些车辆的滥用和不受控制的使用可能对环境、野生动物栖息地、本地野生动物和本地植物群造成有害影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b)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充足的越野车辆使用设施,以及保护和执法,对于生态平衡的娱乐活动至关重要。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c)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1)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c)(1) 现有越野机动车娱乐区域、设施和机会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扩展和管理,特别是为了维持持续的长期使用。
(2)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c)(2) 新的越野机动车娱乐区域、设施和机会应根据本章规定提供和管理,以维持长期使用。
(3)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c)(3) 该部门应支持机动车娱乐活动以及通过机动车越野方式进入非机动车娱乐活动区域。
(4)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c)(4) 当区域或小径或其部分无法按照适当的既定标准进行维护以实现持续长期使用时,应将其关闭并进行修复,以防止加速侵蚀。这些区域应保持关闭,直到它们可以在土壤保持标准内进行管理,或者应关闭并进行恢复。
(5)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c)(5) 该部门和越野机动车娱乐部门应迅速有效地实施越野机动车娱乐计划,并应在该部门的其他计划中享有同等优先权。
(6)CA 公共资源 Code § 5090.02(c)(6) 越野机动车娱乐活动应根据本章规定,通过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以及与美国机构和联邦认可的美国原住民部落共同开展项目进行管理。
越野车 机动车娱乐 环境影响
Section § 5090.06
本法律条款将“基金”一词定义为非公路车辆信托基金,该基金是根据《车辆法典》的特定部分设立的。
“基金”指《车辆法典》第38225条(c)款设立的非公路车辆信托基金。
非公路车辆信托基金 《车辆法典》 信托基金定义
Section § 5090.07
本节明确指出,当使用“越野机动车”一词时,它指的是另一部法律,即《车辆法典》第38006条中给出的定义。
“越野机动车”指《车辆法典》第38006条所定义的越野机动车。
越野机动车 第38006条 车辆法典
Section § 5090.09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娱乐活动相关的“系统”一词。“系统”指的是加州境内可使用机动车辆的特定地点,包括州立车辆游憩区、全州机动车道,以及属于州立公园系统的其他区域和步道。它还包括由拨款项目支持的区域。
“系统”指州立车辆游憩区、加州全州机动车道、州立公园系统内的区域和步道,以及由拨款项目支持的区域。
州立车辆游憩区 加州全州机动车道 州立公园系统步道
Section § 5090.10
本法律将“保育”和“养护”定义为旨在保护和维持土壤、植物、野生生物以及文化资源等自然要素的行动和计划,并遵循特定标准。
“保育”和“养护”是指依照根据第 5090.35 条通过的标准,旨在保护和维持土壤、植物、野生生物、栖息地和文化资源的活动、实践和计划。
保育活动 栖息地保护 野生生物可持续性
Section § 5090.11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越野机动车使用土地背景下的“恢复”和“复原”术语。当此类单元或其部分关闭时,土地必须恢复到其原始状态,与该区域用于越野机动车之前存在的形状、植物类型和植被覆盖相符,或至少与周围环境相似。
“恢复”和“复原”是指,在单元或其任何部分关闭后,将土地恢复到与周围土地相似的轮廓、植物群落和植被覆盖,或至少是越野机动车使用前存在的轮廓、植物群落和植被覆盖。
土地恢复 越野机动车 轮廓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