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出售特定债券所得的资金将存入一个名为“社区公园绿地基金”的基金。该基金可向县、市和区提供高达一亿美元的资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购置、开发、改善或修复公园、海滩、娱乐区或历史遗址。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0(a) 依照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存入特此设立的社区公园绿地基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0(b)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应可用于以第5735条规定的方式拨款,金额不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用于向县、市和区提供赠款,以购置、开发、修复或复原用于公园、海滩、娱乐或历史资源保护目的的不动产。

Section § 5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社区公园绿地项目”的资金如何在预算中处理。每年,拟议的资金必须列入州预算的一个专门章节。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任何在三年内未被使用或接受的拨款资金,可以重新分配给立法机关认为具有最高优先级的项目。所有支出都必须遵守财政规定,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豁免,并且债券资金不能用于指定预算章节之外的支出。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1(a) 用于该项目的拟拨款总额应列入1987-88财政年度及后续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案中的一个章节,供立法机关审议,并应冠以“社区公园绿地项目”的标题。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1(b) 自1990-91财政年度预算案起,任何未被受赠人接受或未在第5721条规定的三年期限内由受赠人承担义务的拨款资金,或根据第5723条(c)款恢复的资金,应可用于拨款给立法机关认为在全州范围内具有最高优先级的、第5712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项目。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1(c) 所有拨款均受预算案中颁布的所有限制以及法律规定的关于州资金支出的所有财政程序的约束,除非经立法机关颁布的法规明确豁免。预算案中的该章节应仅包含本章所设想项目的拟拨款,且本章授权的债券所产生的资金不得根据未包含在预算案该章节中的拨款进行支出。

Section § 5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受益人可将拨款资金用于以各种方式改善公园和娱乐设施。资金可用于修复这些区域的道路、公用设施和结构,或用于邻里、社区和区域公园。它们还可用于海滩、历史遗址、娱乐区、小径,以及在能使这些区域变得更好的情况下,获取某些产权。

为该项目授权的拨款资金,受益人可将其用于以下任何目的或其任意组合:
(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2(a) 现有公园和娱乐区内老化的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结构和设施的修复、改善或恢复。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2(b) 邻里公园、社区公园和区域公园。
(c)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2(c) 海滩以及通往海滩的公共通道。
(d)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2(d) 历史遗址和结构。
(e)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2(e) 娱乐区和设施。
(f)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2(f) 徒步、自行车和马术小径。
(g)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2(g) 与为 (b) 至 (f) 款(含)所列任何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收购相关的开发权和风景地役权,只要该权利或地役权直接增强了该收购的享受或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