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0(a) 依照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存入特此设立的社区公园绿地基金。
(b)CA 公共资源 Code § 5710(b) 存入该基金的所有款项应可用于以第5735条规定的方式拨款,金额不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用于向县、市和区提供赠款,以购置、开发、修复或复原用于公园、海滩、娱乐或历史资源保护目的的不动产。
本法律条款规定,出售特定债券所得的资金将存入一个名为“社区公园绿地基金”的基金。该基金可向县、市和区提供高达一亿美元的资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购置、开发、改善或修复公园、海滩、娱乐区或历史遗址。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社区公园绿地项目”的资金如何在预算中处理。每年,拟议的资金必须列入州预算的一个专门章节。从1990-91财政年度开始,任何在三年内未被使用或接受的拨款资金,可以重新分配给立法机关认为具有最高优先级的项目。所有支出都必须遵守财政规定,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豁免,并且债券资金不能用于指定预算章节之外的支出。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受益人可将拨款资金用于以各种方式改善公园和娱乐设施。资金可用于修复这些区域的道路、公用设施和结构,或用于邻里、社区和区域公园。它们还可用于海滩、历史遗址、娱乐区、小径,以及在能使这些区域变得更好的情况下,获取某些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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