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 老年人住家式照护机构的住户应享有以下所有权利: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 在与员工、住户及其他人的个人关系中获得尊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 在住宿、医疗、个人护理和协助、探访、通信、电话交谈、互联网使用以及住户和家属团体会议中获得合理程度的个人隐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3) 对其记录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批准其发布,法律授权除外。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4) 在行使其作为公民和作为机构住户的权利时获得鼓励和协助。住户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免受干涉、胁迫、歧视和报复。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5) 获得安全、健康和舒适的住宿、家具和设备。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6) 获得满足其个人需求的照护、监督和服务,且这些服务由数量充足、资质合格且能力胜任的员工提供。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7) 获得质量和数量均足以满足其营养需求的食物。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8) 对其在机构的日常生活做出选择。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9) 充分参与其照护计划,包括有权根据第1569.80节参加并参与有关所提供照护和服务的会议或沟通,并让其选择的人员参与计划过程。被许可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以确保住户在最大程度上主导该过程,并能够做出知情的决定和选择。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0) 免受忽视、经济剥削、非自愿隔离、惩罚、羞辱、恐吓以及言语、精神、身体或性虐待。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1) 向机构员工、机构管理层和管理机构以及任何其他人提出申诉并建议变更政策、程序和服务,不受限制、胁迫、歧视、报复或其他报复性行为。被许可人应迅速采取行动回应住户的申诉。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2) 就针对被许可人的申诉联系州社会服务部、长期照护申诉专员,或两者都联系。被许可人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718节,在机构门厅、大堂、住户活动室或其他住户易于到达的位置显眼地张贴州社会服务部和申诉专员计划当地办事处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3) 在入住前或入住时,以住户书面确认证明,充分了解所有管理住户行为和责任的规定。根据第1569.885节,被许可人制定的所有规定应合理,且不得违反本章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4) 在入住协议中收到一份全面描述评估住户服务需求的方法和所提供项目和服务的收费表,并根据第1569.655节和第1569.884节收到任何费率上涨的书面通知。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5) 在入住时或入住前以书面形式获知州或被许可人设定的任何住户留住限制,包括对被许可人满足住户能力方面的任何限制或约束。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6) 在机构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个人需求和偏好给予合理照顾,除非危及个人或其他住户的健康或安全。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7) 对住户关于房间和室友选择的偏好给予合理照顾。
(1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8) 收到任何房间变更的书面通知,至少提前30天,除非住户同意变更请求、需要填补空床位或因紧急情况需要。
(1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19) 当配偶、伴侣或住户双方都住在同一机构并同意此安排时,与住户的配偶、同居伴侣或住户选择的人共享房间。
(2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0) 以符合住户入住合同或机构其他规定的方式,并根据本法案,选择自己的医生、药房、私人付费个人助理、临终关怀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
(2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1) 及时查阅其所有记录并购买复印件。复印件应及时提供,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费用不得超过社区复印件收费标准。
(2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2) 免受违反州法律法规的非自愿转院、出院和驱逐。机构不得以州法律或法规明确列举的理由以外的理由非自愿转院或驱逐住户,并应遵守为住户列举的驱逐和搬迁保护措施。就本款而言,“非自愿”指由持证人而非住户发起的转院、出院或驱逐。
(2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3) 迁出机构。
(2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4) 同意由住户选择的亲属及其他个人在合理时间内,私下进行且无需事先通知的探访。
(2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5) 获得关于设立预先医疗指示权利的书面信息,并根据第1569.156节,获得持证人关于遵守这些指示的书面政策。
(2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6) 被鼓励通过参与为此目的设计和实施的活动,根据《加州法规》第22篇第87219节,保持和发展其独立生活能力的最大潜力。
(2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7) 组织并参与根据第1569.157节设立的住户委员会。
(2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8) 根据第1569.152、1569.153和1569.154节,保护其财产免遭盗窃或损失。
(2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9) 管理其财务事务。持证人不得要求住户将其个人资金存入持证人处。除非经批准的持续照护协议另有规定,持证人,或持证人的配偶、注册同居伴侣、亲属或雇员,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9)(A) 接受任命为住户的人身或财产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9)(B) 未经住户或住户代表的书面和有文件证明的同意,成为或担任支付给住户的任何款项的代表收款人。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9)(C) 根据任何一般或特殊授权书担任住户的代理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9)(D) 成为或担任与住户任何账户的共同持有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29)(E) 未经公证的书面协议,该协议需向住户明确说明还款条款,与住户签订贷款或本票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向住户借款。
(3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30) 保留、使用和查阅其个人物品,包括洗漱用品,并保留和被允许使用其个人资金,除非受法规或规章限制。
(3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a)(31) 请求、拒绝或停止服务。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b) 获得许可的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不得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国籍、婚姻状况、注册同居伴侣身份、血统、实际或感知性取向,或实际或感知性别认同,歧视寻求入住的人或住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c) 入住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住户或住户代表被要求签署作为入住老年人居住照护机构合同一部分或作为入住条件的任何文件,不得要求住户放弃其根据本章或联邦或其他州法律或法规享有的福利或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d) 住户的家庭成员、朋友和代表有权组织并参与根据第1569.158节设立的家庭委员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e) 本节规定的权利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的补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569.269(f)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