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州政府检查临终关怀机构的权利,以确保它们遵守规定。州政府代表将进行检查,并向州部门提交报告。

这些检查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行,包括检查临终关怀机构的建筑物、场所和任何记录,以确保一切符合标准且没有违反法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a)  经州部门选择,持牌临终关怀机构可由州部门正式授权的代表定期检查。每次检查的报告应由进行检查的代表使用州部门准备和提供的表格编制,并提交给州部门。检查的目的是确保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得到遵守。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b)  任何被指派负责执行本章的州部门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检查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任何建筑物或场所,以及被许可人的任何表格、记录或文件,以确保遵守或防止违反本章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752.1

Explanation

如果您怀疑加州的临终关怀机构没有遵守州法律或规定,您可以向州卫生部门投诉,要求他们进行调查。您可以口头或书面投诉。被指控的机构只有在调查开始时才会知道投诉的详细内容,但除非调查需要,否则他们不会知道是谁投诉的。

部门会迅速审查投诉,通常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除非投诉看起来是故意骚扰或没有任何依据。投诉人将被告知部门计划采取的措施。

在调查之前,部门会尽力联系投诉人并告知他们调查流程。调查结束后,部门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调查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1(a) 任何人均可根据本章规定,通过向部门投诉,指控临终关怀机构违反本州法规或规章规定的适用要求,从而请求对该机构进行调查。投诉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1(b) 投诉内容应不早于调查时提供给被许可人。除非投诉人另有明确要求,否则提供给被许可人的投诉内容、投诉副本或任何发布、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被许可人的记录,均不得披露投诉中提及的任何人的姓名,但根据本章规定进行调查或检查的部门正式授权的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姓名除外。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1(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1(c)(1) 收到投诉后,部门应进行初步审查,除非部门认定投诉是故意旨在骚扰被许可人或没有任何合理依据,否则应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但如果现场访问会不利于许可调查或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的调查时除外。无论何种情况,投诉人应及时获知部门拟采取的行动方案。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1(c)(2) 在根据本节进行现场调查之前,部门应作出真诚努力,并以书面形式记录,联系并约谈投诉人,告知投诉人部门拟采取的行动方案以及部门完成调查的相关截止日期。在可行范围内,将进行调查的部门官员、雇员或代理人应是约谈并联系投诉人的代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2.1(d) 在根据本节完成对投诉和被许可人的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部门应书面通知投诉人部门调查结果。

Section § 1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并更新规则,以确保临终关怀机构有效运作。部门在制定这些规定时,必须咨询各类临终关怀机构。此外,还必须制定具体规则,规定临终关怀机构如何处理某些被称为“处方器械”的医疗器械,这些器械的销售和分发受到联邦法律的限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a)  部门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制定、修订或废止必要或适当的合理规章制度,以实现本章的宗旨和意图,并使部门能够行使本章赋予其的权力和履行其职责。 部门在根据本章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咨询持牌临终关怀机构、小型和乡村临终关怀机构以及志愿临终关怀服务提供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b)  部门应制定关于为临终关怀机构患者购买、储存、提供和运输处方器械的规章制度。在本款中,“处方器械”指任何带有“注意:联邦法律限制本器械只能由____销售或凭____的医嘱销售”标签或具有类似含义词语的器械。

Section § 1753.1

Explanation

到2026年1月1日,该部门需要根据一份2021年的审计报告制定紧急规定,以改进加州临终关怀机构的监管和许可。在这些规定通过之前,将不会发放新的临终关怀机构执照。新规定应涵盖几个关键领域。它们需要限制临终关怀工作人员前往探视患者的距离和时间,并考虑他们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地区。

此外,它们还必须明确临终关怀机构所需的护士与患者的比例,并限制一名经理可以同时管理多少家临终关怀机构。这些规定还应要求临终关怀机构的经理具备特定的培训和经验,包括专注于临终关怀的教育。此外,对临终关怀机构必须拥有的实体办公空间也有要求。最后,必须设定报告机构详细信息(如地址、地点或名称)任何变更的截止日期。

2026年1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制定紧急法规,以落实加州州审计长2021-123号报告中关于加州临终关怀机构许可和监督的建议(2022年3月29日)。在该部门制定出这些法规之前,应维持对新临终关怀机构执照的普遍暂停。紧急法规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1(a) 制定时间和距离标准,界定临终关怀机构工作人员前往患者处所需的最长时间和最远距离,同时考虑到典型的交通状况以及临终关怀机构是服务于农村地区还是城市地区的患者。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1(b) 制定临终关怀机构护士与患者比例的标准。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1(c) 设定临终关怀机构管理人员可同时参与的临终关怀机构数量的限制。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1(d) 要求临终关怀机构管理人员达到最低培训和经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临终关怀专项培训或经验。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1(e) 制定临终关怀机构办公场所的具体要求。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3.1(f) 制定报告申请信息变更的时间表,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地址变更、地点变更和名称变更。

Section § 1754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执照,您可以请求州部门暂停或取消您的执照,但这需要得到他们的同意。然而,如果您的执照被暂停或取消,您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并证明您遵守了规定来将其恢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4(a)  任何持证人经州部门批准,可以交回其执照,以便州部门暂停或吊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4(b)  根据本条暂停或吊销的任何执照,州部门在收到表明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后,可以予以恢复。

Section § 1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卫生部门可以基于多种原因拒绝、暂停或吊销临终关怀机构的执照。这些原因包括违反规章制度、曾因不合规而被联邦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计划终止资格、屡次违反州或联邦标准、被列入联邦排除名单,或有重罪判决。在执照申请中虚报事实或不配合检查也可能导致执照被处理。此外,不报告管理层或机构详情的变更也是采取执照行动的理由。任何与执照拒绝、暂停或吊销相关的程序都遵循特定的法律流程,如果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则一套特定的规则将优先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 部门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拒绝根据本章提出的任何执照申请,或暂停或吊销已颁发的任何执照: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1) 申请人或持照人违反本章或部门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章制度,包括不当认证患者符合临终关怀资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2) 申请人或持照人拥有、运营或管理的临终关怀机构,曾因不合规而被联邦医疗保险计划或医疗补助计划终止资格,或执照被暂停或吊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3) 申请人或持照人拥有、运营或管理的临终关怀机构在过去三年内表现出违反州或联邦标准的惯常做法和模式。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4) 申请人或持照人出现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监察长办公室的被排除个人/实体名单上。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5) 申请人或持照人因违反本州任何法律而被判犯有任何重罪。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6) 申请人或持照人因协助、教唆或允许实施本州重罪的任何行为而被定罪。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7) 申请人或持照人在根据本章申请执照时对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8) 临终关怀机构管理人员未能配合部门进行检查或投诉调查。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a)(9) 临终关怀机构未能报告所有者、临终关怀机构管理人员、服务区域或地点的变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5(b) 根据本章规定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的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如果本章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之间存在冲突,则以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为准。

Section § 1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由州卫生部门颁发的执照被暂停、过期、没收、吊销,或者你未经他们的书面批准就放弃了执照,该部门仍然有权对你启动或继续任何纪律处分。

此外,如果执照被吊销,它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的另一特定部分,即第11522条予以恢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6(a)  由州部门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的暂停、期满或依法没收,州部门命令或法院命令暂停或吊销执照,或未经州部门书面同意而交回执照,均不应剥夺州部门根据本章对持照人提起或继续任何纪律处分程序的权力。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756(b)  根据本章被吊销的任何执照,可根据《政府法典》第11522条予以恢复。

Section § 175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本章的规定或条例,这将被视为轻罪。一旦被定罪,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五百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服刑最长一百八十天,或者两者兼施。

任何违反本章任何规定或根据本章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百八十 (180) 天,或并处上述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1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违规行为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的县,采取法律行动制止违反或可能违反第1748条的行为。这个法律程序必须遵循另一部法律中的特定规则,但局长不必证明没有其他解决方案,或者损害无法弥补。

局长可以提起诉讼,以禁止违反或可能违反第1748条的行为,诉讼应在违规行为发生地或即将发生地的县高等法院进行。本条下的任何诉讼程序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七编第三章(自第525条起)的要求,但局长无需陈述足以证明或倾向于证明缺乏充分法律补救措施的事实,也无需陈述足以证明或倾向于证明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失的事实。

Section § 175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章法律的规定,州部门可以要求该县的地区检察官对他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