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与刑罚涉及原归类为麻醉品的管制物质罪行
Section § 11350
这项法律规定,未经执业医疗专业人员的有效处方,持有某些受管制物质是违法的。如果被判有罪,该罪行可处以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如果存在严重的先前定罪,则刑罚可能更重。此外,法官可以根据个人的支付能力,处以最高70美元的罚款。如果重罪定罪后获得缓刑,法院通常会要求罚款或社区服务,首次犯罪最低1,000美元,后续犯罪最低2,000美元,除非该人无力支付。如果经处方持有人批准,并且目的是将其交付给处方持有人或安全处置,则为他人持有受管制物质并非违法。滥用或未经授权分发这些药物仍然是非法的。
Section § 1135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发现持有特定受管制物质,并意图用其实施性侵犯,将面临监禁。本法涵盖的性侵犯类型包括各种严重罪行,例如强奸及其他性犯罪。
Section § 11351
Section § 11351.5
Section § 1135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执业专业人士的处方,否则运输、进口、销售、赠送或甚至提议进行这些行为的某些受管制物质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可能面临三到五年的监禁。
如果非法运输发生在不相邻的县之间,刑罚将增加到三、六或九年监禁。
在本条文中,“运输”特指为了销售而移动毒品。
此外,如果有人以任何方式提供帮助,例如鼓励或与他人合谋违反此法律,他们同样会受到起诉。
Section § 11352.1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未经适当许可销售或分发处方药或有害产品是违法的。州政府担心民众安全,并希望对违反此规定的人施加更严厉的惩罚。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这样做,他们就犯了轻罪。首次犯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支付5,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对于后续犯罪,罚款可增至10,000美元,但监禁时间保持不变。
Section § 11352.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与海洛因相关的犯罪,法院除了判处监禁外,还必须处以最高五万美元($50,000)的罚款,除非被告无力支付。它适用于被判持有14.25克或以上海洛因以供出售,或出售/意图出售14.25克或以上海洛因的个人。该法律也适用于那些有类似犯罪前科的人,特别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351条或第11352条规定被定罪的人。
Section § 11353
本法律规定,任何成年人(18岁或以上)如果让未成年人参与非法毒品活动,将面临严重后果。如果成年人鼓励或利用未成年人违反毒品法律,或者直接给予或试图给予未成年人毒品,他们可能被判处三年、六年或九年的监禁。所涉及的毒品包括某些非法物质或麻醉品。
Section § 11353.1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18岁以上成年人,如果在儿童可能出现的场所附近犯下涉及海洛因或可卡因的特定毒品罪行,将面临额外的监禁时间。如果犯罪发生在教堂、游乐场、青少年中心、日托所或游泳池等未成年人正在使用的场所,将额外判处一年监禁;如果发生在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则额外判处两年监禁。如果犯罪涉及一名比罪犯至少小四岁的未成年人,额外刑期为一到三年。这种额外处罚必须在法庭上明确指控并得到证实。如果存在充分的减轻处罚理由,并且法官在法庭上说明了这些理由,法官可以选择不适用这些额外处罚。“游乐场”、“青少年中心”和“视频游戏厅”等特定术语在此处也有明确定义。
不需要张贴通知,也不需要标记1,000英尺的距离限制。
Section § 11353.4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多次贩卖或提供毒品(特别是某些受管制物质给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的额外惩罚。如果年满18岁或以上的人第二次被判犯有此类罪行,并且之前曾被判处监禁,他们可能面临额外1至3年的监禁。如果受害者是14岁或以下的未成年人,这项额外惩罚也是1至3年,由法院酌情决定。这种额外惩罚必须在法庭上正式提出指控,并经被告承认或被证明属实。它是在任何其他法律处罚之外附加的,但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可以选择取消这项额外惩罚,并需要在法庭上说明理由。
Section § 11353.5
Section § 11353.6
这项法律被称为《1988年青少年贩毒和校园法》,主要针对在学校附近参与毒品犯罪的成年人(18岁及以上)。如果成年人被判犯有某些毒品犯罪,例如贩卖毒品或共谋贩毒,且犯罪地点在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那么他们的刑期可能会被额外增加三到五年。
如果犯罪涉及一名比犯罪者至少小四岁的未成年人,还会进一步加重处罚,额外增加三到五年的监禁。但是,这些额外刑罚只有在指控被正式提出并在审判中得到证实后才能适用。
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法院在记录中说明了撤销额外处罚的理由,法院可以决定不施加这些额外刑罚。这些额外处罚独立于其他法律规定的刑罚,并且不受可能限制刑罚的其他法律的影响。该法律将“学校附近”定义为未成年人可以合法进入的、距离任何学校1,000英尺范围内的任何地方。
Section § 11353.7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年满 (18) 岁或以上的人,如果在公共公园(包括州立公园和车辆娱乐区)开放时,非法向 (14) 岁以下的儿童出售、赠送或准备出售受管制物质,将面临 (3)、(6) 或 (9) 年的监禁。
Section § 1135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未满18岁的人,如果鼓励或强迫未成年人违反毒品相关法律,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贩卖受管制物质,都可能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这包括销售或运输某些类别下的毒品等行为。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干涉少年法庭的管辖权。
Section § 11355
如果任何人同意或提议非法出售、提供或运输某些受管制物质,但最终却给予了不同的物质,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监禁。这适用于《加州健康与安全法典》各部分中列出的特定麻醉药品和其他物质。
Section § 11356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语境中‘重罪’或‘可判处重罪的罪行’的含义。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这些术语指的是可能导致州立监狱监禁的罪行。在此日期之后,此类罪行仍可能导致州立监狱监禁,或者作为替代方案,可能导致县监狱监禁。无论个人实际获得了何种判决,此定义都适用。
Section § 11356.5
本条规定,如果某人因涉及苯环利定或其类似物的特定毒品相关犯罪被定罪,并且在犯罪过程中,他们还说服了其他人违反相同的法律,那么他们将根据毒品的价值面临额外的监禁时间。
如果毒品价值超过50万美元,他们将额外被判一年监禁;超过200万美元,额外两年;超过500万美元,额外三年。毒品价值的定义是基于其零售价。
Section § 11356.6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将某些被告送往一个关于芬太尼和合成阿片的特殊教育项目。该项目必须涵盖这些药物对身体和大脑的影响、其危险性、导致身体成瘾的因素以及物质使用障碍的风险。它还教授如何应对药物过量,包括使用纳洛酮(一种阿片拮抗剂),并解释药物检测的合法性。项目可以涵盖与这些药物相关的刑事处罚。这些项目必须易于理解,并在需要时提供不同语言版本。项目可以远程参与,并且必须在被告缺席课程时通知法院;被告必须完成所有未参加的部分。重要的是,这些项目必须对那些被法院命令参加药物教育的人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