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限值汽油蒸气控制
Section § 41950
这项法律规定,您不得安装或保留大型固定式汽油罐(250加仑或以上),除非它具备特定的安全功能。这些功能包括永久性浸没式注油管、蒸汽回收系统或浮顶,除非使用经空气污染控制官员批准的、效率相同的系统。1970年12月31日之前安装的储罐,或用于农业用途的储罐,可免受此规定约束。在本条文中,“汽油”被定义为具有特定蒸气压的石油馏分。浸没式注油管是指当储罐内有一定量的液体时,其排放口完全浸没的注油管。
Section § 41951
压力罐的设计目的是始终保持足够的压力,以防止任何碳氢化合物气体或蒸气泄漏到空气中。
Section § 41952
蒸气回收系统是一种装置,用于收集和处理碳氢化合物蒸气和气体,以防止它们排放到空气中。它包括一个收集系统和一个处理系统。所有用于测量或取样储罐的装置都必须密封,并且在不使用时不得泄漏气体。
Section § 41953
这项法律描述了用于储存汽油等液体的储罐中的“浮顶”装置。这种顶盖直接浮在液体上,并设有密封件,以封闭顶盖与罐壁之间的缝隙,从而防止蒸汽逸出。法律规定,如果储存的液体蒸汽压等于或大于 11.0 磅/平方英寸,则不应使用此类控制设备。此外,所有用于测量或取样罐内物品的装置在不使用时必须密封。
Section § 41954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州委员会必须遵循的程序,以确保在汽油销售、储存和转运过程中控制汽油蒸气排放的系统符合必要的性能标准。它规定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以通过防止汽油过度溢出和排放的标准,并鼓励这些系统设计的灵活性。
此外,委员会只能认证符合特定性能标准并与车载加油蒸气回收系统良好配合的蒸气控制系统。需要进行测试以确定这些系统是否可以获得认证,并且认证需要支付费用。新的或重建的系统除非获得州委员会认证,否则不得出售或安装。该法律还禁止各区实施比州委员会设定的更严格的标准(有例外情况),并确保之前的协议暂时继续有效。最后,如果已认证的系统按照标准安装和维护,则不会因未能达到规定的蒸气回收效率而面临法律诉讼。
Section § 41955
在汽油蒸汽控制系统获得州委员会认证之前,该系统的制造商必须将其提交给计量标准司和州消防局以获得批准。这可能包括整个系统或仅是特定部件,具体取决于要求。
Section § 41956
这项法律要求州消防局长和计量标准司制定规则,用于认证汽油蒸汽控制系统及其部件。州消防局长独自决定系统的任何部分是否构成火灾隐患,而计量标准司则负责检查测量的准确性,包括汽油的再循环。在120天内,计量标准司还必须制定性能标准和测试,以阻止车辆加油时发生不必要的汽油再循环。
Section § 41956.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更新或撤销汽油销售系统认证时的情况。如果一个系统在新标准生效前已获得认证并安装,那么在新标准生效或认证撤销后,它仍可继续使用四年。但它必须使用经过认证的维修部件。
然而,如果州消防局长认为某个系统存在危险,可以立即停止其使用。同样,如果计量标准司发现系统导致汽油回流,他们也可以禁止其使用。
Section § 41957
Section § 41958
本法律条款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汽油蒸汽控制系统的规则在设计上应具有灵活性。它强调为这些系统的测试设定安全和准确性标准。
州消防局长、职业安全与健康司以及测量标准司负责认证符合这些标准的系统。认证可以依据制造商或机构指定实体进行的测试结果,但不需要私人机构的批准,除非涉及汽油再循环测试,这需要一个独立的实验室进行。
Section § 4195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不同机构,包括州委员会、州消防局长、计量标准司和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同时对汽油蒸汽控制系统及其部件进行认证测试。
Section § 41960
这项法律规定,汽油蒸汽回收系统必须由特定的州机构(包括州消防局长、计量标准司,以及可能包括职业安全与健康司)认证其安全性和测量准确性。一旦获得认证,并且也获得了州委员会的认证,该系统就可以在加州任何需要的地方安装。
地方或区域主管机关不能禁止安装这些经认证的系统,除非他们获得了负责监督其所反对的系统方面的相关州机构的同意。
Section § 41960.1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在汽车加油过程中控制汽油蒸汽的系统,都必须遵守由州消防局长或计量标准司设定的标准。如果测试显示某个系统不符合这些标准,则需要根据另一法律条款采取行动。如果消防局长或类似机构发现汽油蒸汽控制部件不符合标准,他们必须将其标记为“故障”。在部件修复并由相关机构再次检查之前,任何人都不得使用;除非获得明确许可,方可临时使用。
Section § 41960.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维护汽车加油过程中汽油蒸汽控制系统的要求。这些系统必须按照制造商的指导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如果非原制造商的人员维修这些系统,他们必须标明维修者身份,并确认使用了经认证的部件。如果不影响系统安全,应移除原制造商的标识。
州委员会执行官会列出这些系统中严重降低其空气污染控制效果的缺陷。该清单需在2001年1月1日前以及此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以确保其与技术变化保持同步。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更新,并且如果需要,更新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
如果发现某个部件有缺陷,它将被标记为“故障”,直到修复并重新获得批准。如果某个部件运行不佳但没有缺陷,操作员会收到通知,并通过在七天内证明其正常运行来避免处罚。
Section § 41960.3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强制加油站安装汽油蒸气控制系统的区域,都必须设立一个免费电话号码,供公众投诉这些系统的问题。如果各区位于相邻的空气盆地内,它们可以合作设立这个系统。
投诉必须记录在标准表格上,加油站需要张贴操作说明,其中包含投诉电话号码。收到投诉后,该区必须迅速调查,或将其转交给适当的机构处理。
调查结束后,应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告知投诉人调查结果。投诉详情和回复将发送给州委员会。
Section § 41960.4
Section § 4196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零售商不得允许使用分发含铅汽油的汽油泵,或标记为含铅汽油的汽油泵,除非该泵使用的喷嘴符合特定的联邦要求。“含铅汽油”指的是使用铅添加剂生产的汽油,或每加仑含铅量超过0.05克或含磷量超过0.005克的汽油。
Section § 41960.6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所有零售商操作的加油泵喷嘴都必须配备一个可正常工作的自锁油枪卡扣。自锁油枪卡扣允许在消费者无需手持喷嘴的情况下加注燃油。如果当地官员发现卡扣损坏,零售商必须在48小时内修复,以避免罚款。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主要用于为船只或飞机加油的喷嘴。此外,这项法律不改变当地消防局长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消防安全规定的现有权力。
Section § 4196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机构对汽油蒸汽控制系统或其部件的认证收取费用。该费用不得超过机构进行认证过程的估计成本。企业必须支付这笔费用才能获得认证。州消防局长从这些费用中收取的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并可在立法机关批准预算后,用于帮助履行州消防局长的职责。
Section § 419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货罐蒸汽回收系统的规定,这些系统有助于控制汽油蒸汽排放。州委员会负责制定测试程序,以确保这些系统符合空气质量标准。如果系统通过测试,将获得认证并为罐车贴上贴花。
委员会可以测试这些系统并为此过程收取费用。除非在某些情况下,否则任何人都不得操作未配备经认证的回收系统的汽油罐车。法律还明确规定,区域不能自行设定标准,但可以检查系统是否合规。
最终,州委员会拥有管理这些认证的权力,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以保护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