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用于出生登记的“宣誓书”。它是一份书面声明,由在出生时至少五岁且了解出生事实的人宣誓作出。宣誓书必须包含正在登记出生的人的完整姓名、其父母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宣誓人为何了解这些细节的原因。

本章所称的“宣誓书”,定义为由在出生时至少五岁且了解出生事实的人,经宣誓签署的书面声明,并应包括正在登记出生的人的完整姓名、其父母的姓名、其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宣誓人了解这些事实的依据。

Section § 102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可以算作证明某人出生日期和地点的“书面证据”。通常,申请时需要提供至少有五年历史的原始或经认证的记录。然而,对于12岁以下的儿童,记录只需有两年历史。可接受的证据例子包括医院出生记录、洗礼或教会记录、学校记录、人口普查数据、社会保障信息以及类似文件。

在本章中使用的“书面证据”被定义为在申请日期前至少五年签发的原始或经认证的记录副本,并且该记录证实了正在登记出生的人的出生日期和地点;但如果正在登记出生的人未满12岁,则该记录应仅在申请日期前至少两年签发。通常被认为是可接受的书面证据的例子包括医院出生记录、洗礼证明或其他教会记录、学校记录、人口普查记录、社会保障记录、兵役记录、投票登记记录、正在登记出生的人的子女的出生证明、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报纸上的出生公告。

Section § 1025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登记出生需要提供某些文件和声明。您需要两份证据,其中一份需证明亲子关系;或者一份证据和医生或助产士的声明。另外,也可以使用一份证据和两份来自父母或了解出生情况的证人的声明。

根据本章登记的出生,需提供书面证据和宣誓书,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585(a)  两份书面证据,其中至少一份应支持亲子关系。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585(b)  一份书面证据和一份由医生或其他主要助产士签署的宣誓书。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02585(c)  一份书面证据和两份由母亲、父亲或其他了解出生事实的人签署的宣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