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77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中与供水系统相关的特定部分所使用的术语。它阐明了“社区供水系统”的含义,即为至少15个常年居民连接或25名居民提供服务的系统。“弱势社区”指家庭收入中位数较低的地区,包括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系统。“新兴污染物”指美国环保局根据《安全饮用水法》确定的任何有害物质。

“联邦拨款条款”涉及联邦资助小型或弱势社区污染物处理项目的条件。“市政当局”包括地方和州际政府机构。“非社区供水系统”是指任何不属于社区供水系统的供水系统。“非营利组织”是指根据联邦税法认可的组织。最后,“小型社区”被定义为人口少于10,000人且缺乏为某些项目提供资金能力的社区。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a) “委员会”指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b) “社区供水系统”指为至少15个常年居民使用的服务连接提供服务,或定期为系统服务区域内至少25名常年居民提供服务的公共供水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c) “弱势社区”指年家庭收入中位数低于全州年家庭收入中位数80%的社区,包括仅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社区供水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d) “新兴污染物”指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联邦《安全饮用水法》(42 U.S.C. Sec. 300g-1(b)(1))公布的任何污染物候选清单中所列的污染物。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e) “联邦拨款条款”指本州根据联邦法案第300j-27(a)(2)(G)条授权的联邦“小型或弱势社区新兴污染物”拨款计划所获得的联邦资助奖励的条款和条件。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f) “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或“联邦法案”指《安全饮用水法》(42 U.S.C. Secs. 300f至300j-27,含首尾)及其修订或补充法案。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g) “市政当局”具有相关联邦法案中相同的含义和解释,并包括所有州、州际和市际机构。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h) “非社区供水系统”指非社区供水系统的公共供水系统。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i) “非营利组织”指有资格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并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501(c)(3)节规定的组织。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j) “公共所有”指由市政当局所有。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k) “公共供水系统”指私人和公共所有的社区供水系统以及非营利性非社区供水系统,包括采用入户点或住宅中央处理的系统。
(l)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l) “小型社区”指人口少于10,000人,且委员会认定其不具备承担足够债务以资助本章项下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或活动能力的社区。

Section § 1167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提供拨款并支出资金,以帮助小型或弱势社区解决新的水污染物问题。委员会可以资助这些社区的公共供水系统,以处理其饮用水或水源水中的污染物。资金可用于与水相关的活动,例如研究、规划、提供饮用水服务以及公众教育。委员会可以通过政策手册或计划来执行这些行动,且这些手册或计划无需遵循某些政府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a) 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根据本章规定,委员会可提供拨款和直接支出,以解决本章所述的小型或弱势社区中的新兴污染物问题,并符合联邦拨款条款。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b) 委员会可根据本章规定,向服务于小型或弱势社区(或两者兼有)的公共供水系统提供拨款资金。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c) 根据本章资助的项目或活动的主要目的应是解决饮用水或水源水中的一种或多种新兴污染物问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 为本章目的拨付的款项可用于符合联邦拨款条款的活动,包括以下活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1) 与水源水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和调查以确定水系统中新兴污染物的存在、来源或范围,水源勘探,以及新水源开发。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2) 规划和设计。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3) 为家庭提供饮用水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4) 公共宣传、参与和教育。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5) 研究和检测。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6) 范围界定和识别。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7) 储存。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8) 技术援助。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9) 基线评估的检测或采样。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10) 处理。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d)(11) 供水系统重组、整合或创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74.1(e) 委员会可通过政策手册或工作计划实施本章。该政策手册或工作计划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