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761.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定基金中的资金如何根据联邦和州法律使用。它允许使用这些资金来退还联邦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所要求的任何投资收益。如果联邦或州法律禁止这样做,这些款项将从州的普通基金或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来源支付。

此外,本节允许委员会签订合同并获取为遵守联邦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和安全饮用水法案所需的服务和设备。本法律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62(a) 在联邦和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金中的款项可用于向联邦政府退还联邦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公法 99-514)或该法律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所要求的所有套利利润。如果联邦或州法律禁止从基金中支出这些款项,则联邦法律要求的任何退款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从普通基金或其他来源支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6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委员会可以签订合同或采购必要的服务和设备,以确保迅速、完全遵守联邦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公法 99-514)或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对基金施加的任何规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62(c) 本节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76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确定可偿还融资的利率。该利率最高可达州政府上一年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平均利率的50%,并略微向上取整。但是,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委员会可以提供更低甚至零利率的融资,以实现本计划的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65(a) 委员会应确定并可定期调整根据本章规定提供的可偿还融资的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州政府在前一公历年度发行的普通债券所支付的平均利率的50%(按照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并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0.1%。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65(b) 尽管有(a)款规定,在联邦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委员会可提供降低利率或零利率的融资,以促进本章宗旨的实现。

Section § 116761.70

Explanation

加州设立了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管理基金,用于支付与安全饮用水项目相关的管理费用。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管理费用转账、金融援助服务费和所得利息。对于需要偿还的金融援助,可对剩余余额收取 1% 的年度服务费,该费用保持不变,且不增加偿还金额。

动用该基金支付管理费用需要立法机关批准。

这些收费的收入每年都会调整,以符合州政府为该活动设定的预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a) 安全饮用水州循环基金管理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b) 以下款项应存入管理基金: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b)(1) 为支付州委员会因本章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费用而转入的款项。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b)(2) 根据 (c) 款收取的金融援助服务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b)(3)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16475 条的规定,基金中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c)(1) 对于根据本章提供的金融援助,如果该金融援助需偿还给州委员会,州委员会可就该金融援助征收年度金融援助服务费,该费用不得超过金融援助余额的 1%,并按照真实利率成本法计算。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c)(2) 本款授权的金融援助服务费率可在金融援助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适用,一旦适用,在金融援助期限内应保持不变,且不应增加根据本章施加的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金融援助偿还金额。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d)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管理基金中的款项可由州委员会支出,用于支付管理该基金的合理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70(e) 州委员会应将每年通过 (c) 款授权的收费所收取的总收入设定为尽可能与年度预算案中为该活动设定的拨款金额相等。每年至少一次,州委员会应调整根据 (c) 款征收的金融援助服务费,以符合年度预算案中设定的拨款金额。

Section § 11676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从与本章相关的合同中收回的任何款项,包括利息,都必须存入一个专门的基金。这个基金可以无限期地用于本章和相关联邦法案中规定的目的。这项法律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85(a) 根据本章执行的任何合同偿还给州的款项,包括利息支付以及基金中任何款项所产生或累积的所有利息,应存入该基金,并应永久可用,用于本章和联邦法案允许的支出目的和用途。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761.85(b) 本节应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761.86

Explanation

基金里暂时用不到的钱,应该用来投资能赚取利息的项目。赚到的利息会再回到基金里。

在基金款项无需用于当前义务或支出时,这些款项应投资于附息证券,且所赚取的利息应成为基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