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62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许可证持有人违反任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不遵守法规,州委员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如果收到关于可能暂停或撤销的通知,许可证持有人有权要求听证会。如果他们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会,委员会可以未经听证会进行处理。

如果存在对健康的即时威胁,委员会可以立即暂时暂停许可证,但它也必须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并在15天内安排一次快速听证会,讨论在等待全面听证会期间临时暂停是否应继续有效。临时暂停听证会的决定必须迅速作出。如果未在15天内或在因正当理由批准的延期内作出决定,暂停将终止,但委员会仍可继续进行全面的听证程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25(a) 州委员会在向许可证持有人发出通知并提供听证机会后,如果根据听证会确定许可证持有人不遵守许可证、本章或根据其发布或通过的任何法规、标准或命令,或者许可证持有人为遵守本章目的而维护或提交的任何申请、记录或报告中作出了虚假陈述或声明,则可以暂停或撤销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听证会,州委员会可以未经听证会暂停或撤销许可证。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及时提交听证会请求,听证会应根据《水法》第183条和根据《水法》第185条通过的裁决程序规则,在州委员会或州委员会成员面前举行。如果所涉许可证已根据 (b) 款暂时暂停,则应在临时暂停令生效之日起15天内发出通知。根据本款举行的听证会应尽快开始,但不迟于临时暂停令生效之日起60天,除非州委员会应许可证持有人的请求延长60天期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625(b) 当为防止对健康造成迫在眉睫或实质性危险而有必要时,州委员会可以在任何听证会之前暂时暂停根据本章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州委员会应通知许可证持有人临时暂停及其生效日期,并同时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已安排听证会。听证会应尽快举行,但不迟于临时暂停生效之日起15天,除非州委员会应许可证持有人的请求延长15天期限,并且仅处理临时暂停是否应在根据 (a) 款举行的听证会之前继续有效的问题。听证会应根据州委员会根据《水法》第185条通过的裁决程序规则进行。临时暂停应保持有效,直到根据本款举行的听证会完成且州委员会对临时暂停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应在听证会完成后的15天内作出,除非州委员会应许可证持有人的请求延长15天期限。如果决定未在听证会完成后的15天内或许可证持有人请求的任何延期内传达,则临时暂停将不再有效。临时暂停的解除不剥夺州委员会根据 (a) 款进行实质性听证会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