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3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负责的部门必须管理有关饮用水的法律和规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他们需要开展研究和项目,以寻找更好的方法来检测水中的有害物质并使其更安全。这包括研究新的水处理方法、改进水净化和分配,以及寻找保护水源免受污染的方法。他们还必须执行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并制定自己的规则来支持其目标。此外,如果需要,他们可以调查私人水井的水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a) 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本章以及所有其他与饮用水监管相关的规定,以保护公众健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 主管部门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1) 开展与提供可靠、安全的饮用水供应相关的研究、调查和示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1)(A) 改进识别和测量饮用水中污染物存在以及识别污染物来源的方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1)(B) 改进识别、测量和评估饮用水中污染物潜在不利健康影响的方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1)(C) 处理原水以使其适合饮用的新方法,以提高水处理效率并去除或减少污染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1)(D) 改进提供可靠、安全饮用水供应的方法,包括水净化和分配方面的改进,以及评估健康相关危害的方法。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1)(E) 改进保护公共供水系统水源免受污染的方法。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1)(F) 尽量减少、降低或消除有害消毒副产物的替代消毒技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2) 执行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案通过的法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b)(3) 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章。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0(c) 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其认为必要的研究和调查,以评估私人生活用水井的水质。

Section § 116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每五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全面的安全饮用水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对加州饮用水质量的评估,识别具体问题,并详细说明小型公共供水系统中的污染物。它还应估算达到饮用水标准的成本,并提出改进建议。

与水污染相关的健康风险、对现有信息系统的评估以及为更好地检测污染物所需的研究是关键点。该计划应评估处理方法的可行性和益处,讨论新技术的融资方式,分析当前水费,并提供一份为期五年的水质改善行动计划。

最后,它审查了管理人员和整合计划在为社区保障安全饮用水方面的有效性和成本,包括其可负担性和潜在的改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a) 州委员会应每五年一次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加州安全饮用水综合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 安全饮用水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1) 对加州饮用水总体质量的分析以及对具体水质问题的识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2) 在服务连接少于10,000个的公共饮用水系统中发现的污染物类型和水平。对这些水系统的讨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2)(A) 要求这些系统达到主要饮用水标准和公共卫生目标的估计成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2)(B) 立法机构、部门和这些系统可以采取的改善水质的行动建议。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3) 对可能与加州饮用水污染相关的已知和潜在健康风险的讨论和分析。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4) 对目前由地方或州机构维护的现有水质信息系统如何能更有效地用于保护饮用水的评估。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5) 对开发廉价方法和仪器所需研究的评估,以确保更好地筛查和检测水传播化学物质,以及小型公用事业公司和消费者可以使用的廉价检测方法,来检测饮用水中的有害微生物。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6) 对可用于降低饮用水中三卤甲烷、铅、硝酸盐、合成有机化学品、微生物和其他污染物水平的各种处理技术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健康益处的分析。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7) 对新处理技术建设、安装和运营的替代融资方法的讨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费用、州或地方税、州规划和建设补助金、贷款和贷款担保。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8) 对目前可用和预计可用于公共供水系统以满足当前和未来开支的收入来源的讨论。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9) 对居民、商业和工业消费者支付的当前饮用水成本的分析,基于对大型、中型和小型公共供水系统的全州调查。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10) 具体建议,包括根据第 (6) 款制定的建议,以改善加州的饮用水质量,以及一项详细的五年实施计划。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11) 对州内根据第 116686 条使用管理人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使用管理人获得安全饮用水的社区数量,管理人的成本和职责以及成本比较,由管理人服务的社区的费率结构是否导致费率显著提高以及这些费率是否可负担,以及管理人计划是否应修改以更好地服务社区。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55(b)(12) 对州内根据第 116682 条进行的整合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整合获得安全饮用水的社区数量,整合后社区的费率结构是否可负担,整合的障碍,以及整合计划是否应修改以更好地服务社区。

Section § 116360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部门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饮用水中由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等微小生物引起的水传播疾病对公众健康的风险,特别是在现有处理方法不够有效时。

部门还必须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或要求进行详细的卫生调查,以查明这些风险。此外,它应确保其最初的隐孢子虫防治计划,特别是在大型供水系统中,得到全面实施,并制定策略以保护使用小型供水系统的人们免受暴露。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0(a) 部门应采取其认为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降低饮用水中由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引起的水传播疾病对公众健康的风险,只要这些微生物尚未能通过现有饮用水处理和其他管理措施得到充分控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0(b) 在现有资源允许的情况下,部门应直接进行,或命令本州的公共供水系统进行全面卫生调查,以识别隐孢子虫和贾第鞭毛虫对公众健康的风险。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0(c) 为彻底解决目前特别是隐孢子虫对公众健康的风险,部门应确保其已分发给服务超过1,000个服务连接的公共供水系统的最初隐孢子虫行动计划得到全面实施,并应制定和实施必要的策略,以保护由小型公共供水系统服务的个人免受隐孢子虫暴露的健康。

Section § 116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优先在 2002 年底前制定饮用水中砷的公共健康目标。从 2002 年开始,该部门应着手修订现有的砷标准,并在 2004 年 6 月前实施新标准,同时考虑能够经济有效地减少砷暴露的现代技术。

2002 年底前,应制定一份关于饮用水中砷对健康影响的声明,并从 2003 年 7 月起,在砷含量超过安全指导值时,将其纳入客户报告中。这些信息必须按照联邦法规准备。该法律不改变联邦实施新饮用水砷标准的时间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1(a)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优先制定饮用水中砷的公共健康目标,根据第 116365 条 (c) 款,足以使其不迟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通过该目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1(b)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该部门应启动修订现有饮用水砷一级标准的程序,并应不迟于 2004 年 6 月 30 日通过修订后的砷标准。在根据第 116365 条 (b) 款 (3) 项考虑遵守拟议标准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时,该部门应考虑可能经济有效地减少饮用水中砷暴露的新兴技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1(c)  在 2002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环境保护局局长应制定关于饮用水中砷摄入相关健康影响的措辞,以便根据第 116470 条纳入消费者信心报告。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凡在处理后的水中检测到砷含量超过适用公共健康目标的水系统,均应在其邮寄或交付给客户的消费者信心报告中包含此措辞。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1(d)  环境保护局局长为消费者信心报告制定的、用于描述饮用水中砷摄入相关健康影响的措辞,应根据《联邦法规》第 40 卷第 141.151 条 (e) 款以及第 142.12 条 (b)、(c) 和 (d) 小节中描述的首要要求制定。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1(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或改变《联邦法规》第 40 卷第 9、141 和 142 部分所要求的公共供水系统实施修订后的砷标准的日期。

Section § 11636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制定保护公共健康的饮用水标准。这些标准必须与联邦标准一样严格,重点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健康影响。它们特别针对有毒物质和致癌物,旨在避免重大的公共健康风险。委员会会考虑各种因素,如公共健康目标、技术能力和经济影响。在设定公共健康目标方面,会利用当前的科学数据评估风险,尤其会考虑婴儿和孕妇等弱势群体。这些目标会根据新数据每五年审查并可能修订。鼓励公众参与此过程,每年会发布任何拟议变更的通知。如果新技术或证据表明存在更大的健康风险或改进,委员会可以修订现有标准。

此外,在无法测量污染物水平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强制采用特定的处理技术。污染物法定限值的任何变化都反映了新的科学或技术发展,以确保持续保护公共健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a) 州委员会应根据 (b) 款规定的标准,制定饮用水中污染物的初级饮用水标准,且该标准不得低于美国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国家初级饮用水标准。州委员会制定的初级饮用水标准应设定在尽可能接近相应公共健康目标的水准,将保护公共健康放在首位,并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a)(1) 对于急性有毒物质,应避免任何已知或预期的对公共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并留有足够的安全余量。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a)(2) 对于致癌物或任何可能导致慢性疾病的物质,应避免对公共健康造成任何重大风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b) 州委员会在制定初级饮用水标准时,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b)(1)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根据 (c) 款发布的污染物公共健康目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b)(2) 美国环境保护局针对该污染物制定的国家初级饮用水标准(如有)。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b)(3) 遵守拟议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本款确定经济可行性,州委员会应考虑公共供水系统、客户和其他受影响方遵守拟议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成本,包括每位客户的成本和总合规成本,并采用最佳可用技术。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针对州委员会提议制定初级饮用水标准的每种污染物,准备并发布一份对公共健康风险的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应采用流行病学、风险评估和毒理学领域经验丰富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所使用的最新原则、实践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应包含对饮用水中污染物水平的估计,该水平预计不会导致或促成不利健康影响,或不会对健康构成任何重大风险。该水平应被称为该污染物的公共健康目标。公共健康目标应完全基于公共健康考量,并应按照以下所有规定设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A) 如果污染物是急性有毒物质,公共健康目标应设定在已知或预期不会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水平,并留有足够的安全余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B) 如果污染物是致癌物或其他可能导致慢性疾病的物质,公共健康目标应设定在根据现有数据不会对健康构成任何重大风险的水平。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C) 在信息可用的情况下,公共健康目标应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C)(i) 接触污染物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物质或污染物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协同效应。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C)(ii) 污染物对构成总人口重要部分的亚群成员造成的不利健康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儿童、孕妇、老年人、有严重疾病史的个体,或在饮用水中接触污染物时,可识别出比一般人群面临更大不利健康风险的其他亚群。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C)(iii) 接触污染物与体内负荷增加之间的关系,以及体内负荷增加水平在何种程度上改变生理功能或结构,从而可能显著增加患病风险。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c)(1)(C)(iv) 在饮用水以外介质中接触污染物的累加效应,包括但不限于在食物、环境空气和室内空气中接触污染物,以及这些接触在何种程度上可能导致污染物的总体体内负荷。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e)(1)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发布的所有公共健康目标应根据 (c) 款的要求制定。该办公室应至少每五年确定一次,根据本章要求进行的检测中,在过去五年内是否检测到每个公共健康目标的相应污染物。每个公共健康目标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除非该办公室根据本款确定在过去五年内未检测到相应污染物。经审查的公共健康目标应根据 (c) 款,在有新的科学数据可用时进行必要的修订。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e)(2) 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前,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发布至少25种饮用水污染物的公共健康目标,这些污染物已由州委员会采纳了初级饮用水标准。该办公室应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发布25种额外饮用水污染物的公共健康目标,并在不迟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所有剩余饮用水污染物的公共健康目标,这些污染物已由州委员会采纳了初级饮用水标准。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在州委员会提议采纳任何新规管污染物的初级饮用水标准的同时发布公共健康目标。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f) 州委员会或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在制定加州最大污染物水平或发布公共健康目标时,可以审查并引用由美国环境保护局编制或代表其编制的任何信息,以采纳国家初级饮用水标准或最大污染物水平目标。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g) 在采纳初级饮用水标准后,州委员会应至少每五年审查一次该初级饮用水标准,并应根据 (a) 和 (b) 款中规定的标准,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修订任何标准: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g)(1) 技术或处理方法的改变,使得能够实质性地更大程度地保护公众健康或实现公共健康目标。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g)(2) 新的科学证据表明该物质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与先前确定截然不同的风险。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h) 每年不迟于3月1日,州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就其当年拟审查的每个初级饮用水标准发布公告。此后,州委员会应征求并考虑公众意见,并就其修订或维持现有标准的提议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公告的情况下,州委员会可以审查3月1日公告未涵盖的其他污染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i) 本节应前瞻性地适用于新或修订的初级饮用水标准的采纳,并且不要求废除或重新采纳在1997年1月1日之前立即生效的初级饮用水标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j) 如果州委员会确定确定污染物的水平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行,则州委员会可以通过法规要求使用特定的处理技术,而不是为该污染物设定最大污染物水平。

Section § 11636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饮用水标准相关法规的流程。当相关部门提出关于水污染物含量的法规时,财政部有90天时间审查并处理所有必要职能。这些职能包括评估估算、提供所需文件、完成法规程序,或在提案不完整时将其退回。如果财政部用时超过90天,该法规可以绕过某些程序并继续推进。然而,此快速流程不适用于削弱公众健康保护的法规。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包括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和第3部(自第13000条起),且除(b)款另有规定外,对于本部门根据第116275条(c)款和(d)款定义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审查的、与初级或次级饮用水标准的最大污染物含量水平相关的任何拟议法规,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9.1条,财政部自本部门向财政部提交该规则或法规之日起,完成以下任何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90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1)(A) 根据政府法典第11357条(c)款审查任何估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1)(B) 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9.1条,提供所需信函或文件(如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1)(C) 完成与通过涉及初级或次级饮用水标准的最大污染物含量水平的拟议法规相关的任何其他职能,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任何规定要求。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1)(D) 如果本部门未根据政府法典第11357条的规定,准备政府法典第11346.5条(a)款第(6)项所要求的估算,则退回该拟议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2) 如果财政部根据第(1)款(D)项退回拟议法规,则本条规定的额外90天期限应自本部门将法规重新提交给财政部之日起计算。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a)(3) 如果财政部完成第(1)款(A)项至(D)项(含)中规定的任何职能所需时间超过90天,则该拟议法规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中要求财政部参与的任何规定,且本部门和行政法办公室应继续执行与拟议法规通过相关的所有其他适用程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b)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1(b)(a)款不适用于本部门通过的任何削减、弱化、减轻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根据本章为保护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任何要求的法规。

Section § 11636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一个部门通过采纳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的指导方针来制定自己的饮用水规定,但那些设定水质污染物水平的规定除外。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采纳联邦标准,但必须自行制定水质清洁度的标准。此外,一些针对新规章的常规州级审查程序不适用于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2(a) 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2条(c)款,采纳根据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42 U.S.C. Sec. 300f et seq.)颁布的任何规章制度,但不包括那些为初级和次级饮用水标准设定最大污染物水平的联邦规章制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02(b) 根据本款采纳的规章制度不受《政府法典》第11349.1条(d)款第(3)项(C)和(D)分项的约束。

Section § 1163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关注饮用水中污染物相关的公共卫生目标。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被鼓励优先考虑可能对特定弱势群体造成伤害的污染物,例如婴儿、儿童、孕妇、老年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评估婴儿和儿童的风险时,该办公室应考虑暴露模式如何导致这些群体面临更高的风险、特殊敏感性、多种毒素的综合影响,以及这些因素如何与共同的毒性机制相互作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2(a) 在根据第116365条 (e) 款 (1) 项进行公共卫生目标的定期审查和修订时,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可特别考虑那些根据现有数据或科学证据,在饮用水中暴露于污染物时,对构成总人口重要部分的亚群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婴儿、儿童、孕妇、老年人、有严重疾病史的个体,或可识别为比总人口面临更大不良健康影响风险的其他亚群)造成或促成不良健康影响的污染物。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2(b) 在根据第116365条 (c) 款 (1) 项 (C) 目准备和发布涉及婴儿和儿童的风险评估时,该办公室应在信息可用的范围内评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2(b)(1) 奶瓶喂养的婴儿和儿童中的暴露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由相关数据确定的模式,这些模式可能导致与总人口相比对污染物的不成比例高暴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2(b)(2) 与总人口相比,婴儿和儿童对污染物的特殊敏感性。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2(b)(3) 暴露于污染物和其他具有共同毒性机制的物质对婴儿和儿童的影响。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2(b)(4) 多种污染物对婴儿和儿童的相互作用。

Section § 116365.03

Explanation

州委员会有权快速制定饮用水紧急规章,这些规章必须与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的标准高度一致,且不能比联邦标准更严格。这些紧急规章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重要的是,这类规章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并且在州委员会决定修改之前会一直有效。

州委员会可以作为紧急规章采纳一项规章,但建立初级和次级饮用水标准最大污染物水平的规章除外,该规章不得严于且在实质和效力上不得与根据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42 U.S.C. Sec. 300f et seq.) 颁布的规章要求有实质性差异。根据本条采纳规章属于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其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是必要的。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委员会根据本条采纳的紧急规章不受行政法办公室审查,并在州委员会修订之前保持有效。

Section § 116365.5

Explanation

加州卫生服务部被要求开始制定六价铬的饮用水标准,并确保该标准符合特定要求。截至2003年1月1日,该部门必须向立法机关汇报其进展。此外,他们需要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确立这项标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5(a)  卫生服务部应启动制定一项六价铬主要饮用水标准的程序,该标准须符合第116365条规定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5(b)  该部门应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在制定六价铬主要饮用水标准方面的进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5.5(c)  该部门应不迟于2004年1月1日制定一项六价铬主要饮用水标准。

Section § 116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供水系统及其客户无需承担清理或处理被有害化学物质MTBE污染的水的费用。但是,供水系统可以将这些费用计入客户账单中,以满足饮用水安全标准。供水系统还可以尝试向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或其他资金来源追偿这些费用。

如果供水系统获得了MTBE清理费用的补偿,它必须相应地降低客户的费率。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并不保护任何造成MTBE污染的责任方免于承担责任,无论他们是否是该供水系统的客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6(a) 任何公共供水系统或其客户均不承担与MTBE或含有MTBE的产品相关的修复或处理费用,但公共供水系统在必要时可承担MTBE修复和处理费用,并将其纳入客户费率和收费中,以符合饮用水标准或州卫生服务部的指令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要求。任何承担MTBE修复或处理费用的公共供水系统,均可向造成MTBE污染的责任方或从其他可用的替代资金来源追偿这些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6(b)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已将MTBE处理和修复费用纳入其客户费率和收费中,并且随后从责任方或其他可用的替代资金来源收回了全部或部分MTBE处理和修复费用,则应对其费率和收费表进行调整,以反映从责任方或其他可用的替代资金来源获得的用于MTBE处理或修复的资金金额。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6(c)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6(c)(a)款不应阻止对任何因MTBE排放而承担责任的人施加责任,如果该责任是由于该人的行为或身份所致,而与该人是否恰好是公共供水系统的客户无关。

Section § 1163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设立一个由11名成员组成的研究咨询委员会。部门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工作人员和会议场所。委员会将在必要时开会,审查与公共供水系统和环境事务相关的研究项目申请。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任命,其中包括四名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人员,四名来自为地下储罐清理信托基金提供资金的组织的人员,一名来自环保团体的人员,一名来自消费者团体的人员,以及一名来自部门的人员。

部门应设立一个研究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11名成员组成。部门应为委员会提供支持人员和会议设施。委员会应根据第116367条(d)款(4)项的规定,在必要时召开会议,审查研究项目申请。委员会成员应由主任任命,并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7.5(a)  四名代表公共供水系统的成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7.5(b)  四名代表根据第25299.50条设立的地下储罐清理信托基金缴费实体的成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7.5(c)  一名代表环境利益团体的成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7.5(d)  一名代表消费者利益团体的成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67.5(e)  一名代表部门的成员。

Section § 116370

Explanation
在1998年1月1日之前,部门必须识别并批准用于过滤掉饮用水标准涵盖的每种污染物的最佳可用技术。在该日期之后,一旦相关标准制定,他们必须继续识别任何新污染物的最佳技术。这个过程应该权衡在实际应用中成功使用的处理方法的成本和效益。

Section § 116375

Explanation

部门负责制定规则,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质量。这些法规涵盖了对水中污染物的监测,包括目前受监管的和尚未受监管的污染物。供水系统可能需要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分享结果。此外,还有关于供水系统如何设计、运行和维护以提供清洁水的规则。这包括水处理和过滤的指导方针,以及关于水质的公众通知。

法规还规定了供水系统必须提供的财务担保,以证明其能够维持运营。地方卫生官员可能会根据这些法规运行公共供水系统项目,其中包括处理许可证和检查。该法律还概述了如何确定供水系统服务的人数,并要求制定紧急协议以检测某些水添加剂。

部门应采纳其认为必要的法规以执行本章目的。这些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a)  污染物监测,包括污染物类型、采样和检测频率与方法,以及结果报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b)  监测部门尚未制定饮用水标准的未受规管污染物。这些要求应不低于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安全饮用水法》第1445条(a)款第(2)项(42 U.S.C. Sec. 300j-4 (a)(2))采纳的要求。在部门采纳关于未受规管污染物监测的法规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命令,要求任何已被证明含有可检测水平的任何未受规管污染物的公共供水系统,按照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定期水质分析。水质分析应按季度报告,除非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更频繁或更不频繁的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c)  公共供水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水厂标准和交叉连接控制,部门认为这些是获取、处理和分配可靠、充足的纯净、有益健康、适饮和健康用水所必需的。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d)  处理要求,包括供水消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e)  地表水供应过滤要求,其严格程度至少应与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安全饮用水法》第1412条(b)款第(7)项(C)分项(42 U.S.C. Sec. 300g-1 (b)(7)(C))颁布的法规相同。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f)  向公众告知输送给消费者的水质的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g)  公共供水系统应提交的最低可接受的财务担保,以证明其有能力提供系统的持续运行、维护和升级,包括遵守监测和处理要求以及应急措施。对于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监管的私人拥有系统,财务担保可以采取信托基金、履约保证金、信用证、保险或部门可接受的其他等效财务安排的形式。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h)  地方卫生官员根据本章规定,在部门授权下执行公共供水系统计划的计划要求。这些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的颁发、监督和检查、监测和合规数据的报告以及采取执法行动。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i)  为饮用水监管目的确定公共供水系统服务人数的方法。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5(j) 州卫生服务部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公共供水系统运营商代表协商,采纳关于《政府法典》第51010.5条(k)款所定义的含氧化合物的统一、科学采样和分析测试协议的紧急法规。

Section § 116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委员会在2020年7月1日前定义饮用水中的微塑料。到2021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建立一套检测饮用水中微塑料的方法,并制定一个为期四年的检测和报告计划,同时公开检测结果。此外,委员会还应在必要时发布指导,帮助人们理解这些结果,并认可加州实验室进行相关检测。委员会还可以制定一份政策手册来执行这些任务,而无需遵循常规的政府程序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a) 州委员会应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前采纳饮用水中微塑料的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b) 州委员会应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前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b)(1) 采纳一套用于饮用水中微塑料检测的标准方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b)(2) 采纳为期四年的饮用水中微塑料检测和报告要求,包括公开披露检测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b)(3) 如有必要,考虑发布警示水平或其他指导,以帮助消费者解读根据本节规定进行的检测结果。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b)(4) 认可加州合格实验室进行微塑料分析。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c) 州委员会可通过采纳政策手册的方式实施本节规定,该手册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1637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研究饮用水和瓶装水中微塑料的影响。目标是确定微塑料的安全含量,或者找出还需要哪些额外信息。他们必须每两年更新一次进展,并将最终报告发布到网上。

根据这些发现,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以要求为饮用水中的微塑料设定一个公共健康目标。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2(a) 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根据第116365节的规定,研究饮用水和瓶装水中微塑料对健康的影响,以评估微塑料的毒性特征以及水中预计不会引起或导致不良健康影响的微塑料含量,或识别为确定这些含量所需解决的数据空白。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应提供两年一次的状况更新,其中可能包含将研究结果汇编成报告,并将其最终报告发布在其互联网网站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6.2(b) 在考虑根据 (a) 款公布的调查结果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可要求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根据第116365节 (c) 款,制定并发布饮用水中微塑料的公共健康目标。

Section § 11637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政府部门快速制定紧急规定,以实施特定章节的修改,而无需经过常规审查程序。最初的规定及其首次续期不需要行政法办公室的批准,但必须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州法规中公布。这些紧急规定最长只能持续180天。

Section § 116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委员会要求公共供水系统检测某些化学物质,例如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如果公共供水系统检测到这些物质,必须在其年度消费者信心报告中报告,特别是当其超出某些安全水平时。如果水平过高,水源可能会被关闭,或者必须向公众发布通知。这些通知应包含污染的具体细节,并对所有人开放,包括非英语使用者。通知应清晰、醒目且易于理解。

法律规定了如何通知公众,例如通过邮件、电子邮件、报纸刊登和使用社交媒体。通知必须达到八年级阅读水平,并且不应淡化情况的严重性。此外,还有关于以多种语言提供信息的规定,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a) 州委员会可根据其设定的条件,命令公共供水系统监测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依据第101部第1编第4章第3条(自第100825节起)获得认可或认证的实验室,应执行任何根据监测这些物质的命令所要求的材料分析。该命令应明确实验室使用的分析测试方法,并规定将监测结果电子提交给州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b) 根据(a)款发布的命令可适用于单个公共供水系统、特定类别的公共供水系统或所有公共供水系统。《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不适用于根据(a)款向特定类别的公共供水系统或所有公共供水系统发布的命令。所有监测结果应按照州委员会在其命令中的指示,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州委员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1) 如果根据(a)款发布的命令进行的任何监测导致确诊检出,社区供水系统或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应在其年度消费者信心报告中报告该检出。除非水源停止使用或有新数据表明响应水平不再被超出,否则社区供水系统或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应在其年度消费者信心报告中提供超出响应水平的通知。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2) 除了根据(1)款发出的通知外,对于具有通知水平的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如果其水平超出第116455节所要求的通知水平,社区供水系统或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应报告该检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 对于具有响应水平的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如果检测到的物质水平超出响应水平,社区供水系统或非瞬时非社区公共供水系统应在确诊检出后30天内停止使用检测水平超出响应水平的水源,或提供公共通知。就本款而言,通知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A) 社区供水系统应执行以下操作: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A)(i) 邮寄或直接递送通知给每个收到账单的客户,包括那些向他人提供饮用水的客户,以及供水系统供水的其他服务连接。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A)(ii) 向供水系统已知电子邮件地址的每个客户发送电子邮件通知。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A)(iii) 在供水系统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A)(iv) 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以触达不太可能收到(i)项中通知的人员: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A)(iv)(I) 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至少七天。
(II) 在供水系统服务区域内的显著公共场所张贴通知至少七天。
(III) 在适当的社交媒体网站上发布通知至少七天。
(IV) 向社区组织递送通知。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B) 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B)(i) 在供水系统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通知。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B)(ii) 使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以触达不太可能收到(i)项中通知的人员: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B)(ii)(I) 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至少七天。
(II) 在分发给客户的通讯中发布通知。
(III) 通过电子邮件向员工或学生发送通知。
(IV) 在供水系统的互联网网站和适当的社交媒体网站上发布通知至少七天。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B)(ii)(V) 直接向每个客户递送通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 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i) 一份声明,说明存在超出响应水平的确诊检出,适用的响应水平的数值,以及确诊检出的水平。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ii) 州委员会在设定通知水平或响应水平时确定的潜在不利健康影响的描述。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iii) 受影响人群,包括特别易受暴露影响的亚人群。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iv) 供水系统所有者、运营者或指定代表的姓名、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作为有关通知的额外信息来源。
(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v) 一项声明,鼓励通知接收者使用以下标准措辞将通知分发给其他服务对象:“请将此信息分享给所有饮用此水的人,特别是那些可能没有直接收到此公共通知的人(例如,公寓、养老院、学校和企业中的居民)。您可以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此通知或通过手递或邮寄方式分发副本来做到这一点。”
(v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vi) 关于通知重要性的西班牙语信息,或一个电话号码或地址,讲西班牙语的居民可以通过该号码或地址联系供水系统,以获取通知的翻译副本或西班牙语协助。
(v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vii) 如果除讲西班牙语的群体之外的非英语语言群体超过1,000名居民或占供水系统服务居民的10%,则适用以下任一情况: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C)(vii)(I) 以相应语言提供的关于通知重要性的信息。
(II) 一个电话号码或地址,居民可以通过该号码或地址联系供水系统,以获取通知的翻译副本或相应语言的协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D) 以下要求适用于供水系统提供的通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D)(i) 通知应以打印或张贴时能吸引人们注意的方式展示。
(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D)(ii) 通知中的信息应达到八年级阅读水平,易于理解。
(ii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D)(iii) 通知不得包含超出八年级阅读水平的专业术语或小于12磅的字体。
(iv)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c)(3)(D)(iv) 通知不得包含淡化或与通知中提供的信息相矛盾的措辞。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78(d) 本节不能替代遵守《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7.5章(自第7290条起)中适用于社区供水系统或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的任何要求。

Section § 116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较小的供水系统(服务连接少于200个)使用单独的水处理方式,例如入户点和用水点处理系统,而不是使用大型集中处理系统。这仅在集中处理成本过高且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和紧急法规,规定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单独的处理方式。紧急法规可以绕过标准程序以快速实施,但有特定的限制,并且旨在持续到2018年1月1日,或直到替代法规颁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0(a)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制定法规,管理公共供水系统在集中处理并非立即具有经济可行性时,使用入户点和用水点处理替代集中处理的情况,限于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0(a)(1) 服务连接少于200个的供水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0(a)(2) 未被联邦安全饮用水法案及其执行法规和指南禁止的使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0(a)(3) 已提交资金申请以纠正提供入户点和用水点处理所针对的违规行为的供水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0(b) 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应制定紧急法规,管理公共供水系统允许使用入户点和用水点处理替代集中处理的情况。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0(b)(1) 紧急法规应遵守第116552节,并应遵守(a)款中适用于非紧急法规的所有要求,但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一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制定规则条款的约束。紧急法规应在向州务卿备案后生效,并应在《加州法规汇编》中公布。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0(b)(2) 根据本款通过的紧急法规应保持有效,直至2018年1月1日或根据(a)款通过的法规生效日期中较早者。

Section § 116385

Explanation

任何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人都必须对水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发送给州委员会。他们需要使用经过认证的实验室进行这些检测,州委员会将决定检测的频率和内容。

如果州委员会改变了关于检测流程或时间表的规定,这将被视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行动,因此这些改变无需经过常规审查程序。相反,它们将一直有效,直到委员会另行决定,但在采纳任何新规定之前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5(a)  任何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人员,应自费获取并向州委员会提供水质分析报告,其形式、涵盖事项以及间隔时间应按照州委员会通过法规规定的要求。该分析应由经州委员会正式认证的实验室进行。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85(b) 根据本节通过的关于水质分析报告的形式或格式以及提供间隔时间的法规,以及对该法规的任何修订,均属紧急情况,行政法办公室应将其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安宁、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州委员会根据本节通过的紧急法规或对其的修订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并且应保持有效,直至州委员会修订。州委员会在通过这些法规之前应举行公开听证会。

Section § 11639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只有经州部门认证的实验室才能为公共供水系统进行某些检测。此外,任何个人或州公共实体都不得聘请实验室进行环境分析,除非该实验室持有此项认证。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0(a)  除部门运营的实验室外,任何实验室未经事先获得部门根据第101部第1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100825节起)颁发的证书,不得为任何公共供水系统执行本章要求的检测。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0(b)  任何个人或州公共实体不得与实验室签订环境分析合同,如果州部门根据本节要求对该分析进行认证,除非该实验室持有有效证书。

Section § 116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需要定期检测加州小型公共供水系统的化学污染情况,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法律指出,许多居民依赖这些系统,而这些系统由于浅层含水层和农药使用,容易受到污染。为解决这一问题,部门负责为卫生官员组织培训讲习班,并制定检测计划的时间表,该计划应在1985年9月19日后的三个月内启动。对供水系统的评估将包括水质历史回顾、废物处置做法以及潜在的有机化学品威胁。

法律规定,根据这些评估,地方卫生官员必须制定采样计划,并将水样提交给认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结果必须迅速报告,如果需要,卫生官员可以要求供水系统进行持续采样。这些工作依赖于立法机关每年提供的资金来支付相关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a)(1)  大型供水系统检测计划发现,该州饮用水的化学污染频率日益增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a)(2)  大量加州居民依赖该州的小型供水系统提供用水。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a)(3)  小型系统由于通常位于农药使用普遍的偏远农村地区,并且从浅层含水层取水,面临严重的污染威胁。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a)(4)  未经检查的可能受污染水源对加州公民的健康构成潜在的严重威胁,特别是对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的人们。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a)(5)  尽快实施并执行小型公共供水系统检测计划符合所有加州居民的利益。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b)  就本节而言,“小型公共供水系统”指连接数在200个或以下的系统,并且是以下之一: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b)(1)  至少服务15个由常年居民使用的服务连接,或定期服务至少25名常年居民的社区供水系统。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b)(2)  州小型供水系统。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b)(3)  经部门指定,如学校、劳工营、机构或工作场所等非社区供水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c)  部门应举办培训讲习班,协助卫生官员评估小型公共供水系统的有机化学品污染情况,以及进行采样和检测程序。部门应至少向卫生官员提供系统评估指南和采样说明。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d)  部门应制定地方卫生官员执行这些计划的时间表。该时间表应建立一个计划,首先处理那些污染可能性最严重的系统。部门应与地方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以根据时间表开展必要的工作。部门应不迟于1985年9月19日后的三个月内启动该计划。所有地方卫生官员应根据与部门签订的协议以及部门制定的时间表,完成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供水系统的评估、采样、检测、采样结果审查和通知工作。本节要求的所有工作应在1985年9月19日后的三年内完成。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e)  地方卫生官员应与部门协商,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小型公共供水系统进行评估,以确定地下水源受有机化学品污染的可能性。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e)(1)  审查每个系统的历史水质数据,以确定可能存在的退化证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e)(2)  审查过去和现在的废物处置做法,这些做法可能影响各自的井水供应,并与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以及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协调进行。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e)(3)  审查供水区域内使用的其他具有潜在健康风险的有机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可能因其环境持久性或在加州现有条件下对自然降解的抵抗力而具有污染饮用水供应的潜力。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f)  根据对每个系统的评估,地方卫生官员应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系统制定采样计划。卫生官员应按照计划采集样本,并将其提交给部门指定的认证实验室进行分析。在适用情况下,实验室应使用根据《清洁水法》第304节(h)款规定的环境保护局13项批准的分析技术测试水样,以定性识别与正在分析的特定污染物或污染物类别属于同一类别的全部污染物。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395(g)  在收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的10天内,地方卫生官员应将结果通知小型公共供水系统、部门以及该区域的加州区域水质控制委员会。

Section § 116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公共供水系统存在污染风险时,要求其定期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必须每季度完成并报告,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更频繁或更不频繁的检测。

Section § 116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截至1970年人口少于50万的加州小县,涉及某些在1990年之前就已存在、提供独立的生活用水和未经处理的灌溉用水系统的公共供水系统。如果这些系统由用户协会运营,则不需要倒流保护,除非有人在其场所非法连接了这两种供水服务。任何人在没有倒流保护的情况下故意进行此类互连,都属于轻罪。州法规不会强制这些系统安装倒流保护,除非发生了非法连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5(a)  根据1970年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显示,人口不超过50万的县,任何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并在独立加压系统中同时供应生活用水和未经处理的灌溉用水,且由注册或非注册用户协会运营的公共供水系统,不要求对从同时接受这两种供水服务且没有其他可用水源的场所回流到生活用水系统进行倒流保护,除非系统之间已发生互连。任何人在用户场所故意互连供水服务而未安装经州部门批准的倒流保护装置,均属轻罪。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5(b)  州部门要求安装倒流保护的法规,不得继续要求在(a)款所述的任何公共供水系统中安装该保护装置,除非该款另有规定。

Section § 1164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委员会必须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制定回流防护和交叉连接控制标准,以防止水系统受到污染。为实施这些标准,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份政策手册,而无需遵循通常的立法程序,但需咨询专家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必须将其发布在其网站上。

该手册必须规定旋转或转换装置的使用,以确保在再生水服务中断时,双管道系统能够获得饮用水供应,并符合现有的防护规定。一旦该手册生效,相关的旧法规将失效并最终被废止,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a) 州委员会应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前,采纳回流防护和交叉连接控制标准。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b)(1) 州委员会可通过采纳一份政策手册来实施 (a) 款,该政策手册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规定的约束。该政策手册应包括回流防护和交叉连接控制标准。在制定这些标准及其任何修订时,州委员会应咨询州和地方机构以及州委员会认定在回流防护和交叉连接控制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州委员会在采纳该政策手册之前,应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该政策手册应发布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b)(2)(A) 本款所述的政策手册应包括关于使用旋转或转换装置的规定,以便在再生水服务中断期间向双管道系统供应饮用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b)(2)(A)(B) 旋转或转换装置的使用应符合政策手册中包含的任何通知和回流防护规定。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c)(1) 州委员会根据 (b) 款采纳的政策手册生效之日起,《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7编第1分部第5章第1分章第4组第1条(自第7583条起)和第2条(自第7601条起)中规定的法规应停止实施,并在90天后废止,除非州委员会决定不废止某项具体法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407(c)(2) 如果州委员会根据 (1) 款决定不废止某项具体法规,州委员会应向行政法办公室和州务卿提供其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识别未废止的具体法规。该法规在向行政法办公室和州务卿提供该书面通知后,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