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安全饮用水法案要求与合规
Section § 116525
想要运营公共供水系统,你必须首先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如果你变更了系统的所有权,就需要提交一份新的申请。
如果监管机构发生变化,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你提交新的申请。
此外,如果为了公共健康有必要,即使你没有提交申请,主管部门也有权随时更新或修改许可。
Section § 116527
本节概述了申请创建新公共供水系统许可的步骤。在开始施工之前,申请人必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初步技术报告。该报告应涵盖附近的供水系统、关于共享或获取水源的讨论、所涉及的成本以及现有系统兼并新区域的可行性。
如果任何现有文件符合这些要求,可以提交这些文件代替新报告。州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与现有供水系统进行进一步协商,并为申请人设定一个时间表。如果系统计划在2017年之前已经存在、是现有系统的扩展,或者申请人证明不需要新系统,则此申请流程不适用。
在通过合并现有系统创建新系统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通知委员会,并可以请求豁免常规要求。除非认为需要额外遵守规定,否则委员会可以豁免此类项目。
Section § 116530
Section § 116535
一旦与供水或系统相关的申请完成,部门将调查拟建或现有设施的一切情况。这包括工厂、所涉系统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必要的财务信息。
Section § 116540
本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批准或拒绝公共供水系统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1998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新供水系统,都必须证明其具备提供安全饮用水的财务、管理和技术能力。根据《公司法》第 (Title 3) 篇成立的协会不能获得这些许可证,除非它们在199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持有。
地方机构未经州委员会批准,不得颁发许可证。州委员会还会评估新供水系统的可持续性,考虑气候变化和地下水污染等因素。如果拟建新供水系统的区域可以由现有系统提供服务,委员会可能会拒绝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有权就副主任关于这些许可证的决定提出复议请求。
Section § 116545
Section § 116550
如果您运营一个公共供水系统,在未首先获得部门修订许可证的情况下,您不能变更您的水源、处理方法或配水系统。这意味着您必须申请新的许可证才能进行这些变更。
然而,如果您只是对配水系统进行变更,并且这些变更符合所有供水工程标准,那么您可能不需要许可证,除非部门另有指示。
Section § 116551
Section § 11655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不能允许公共供水系统在家庭或企业中使用特定的水处理设备,除非他们在受影响的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没有显著的反对意见。这些设备的许可证是临时的,最长有效期为三年,或者直到集中处理的资金到位,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116555
如果您拥有公共供水系统,您必须确保它符合饮用水标准,并且不会发生回流。您必须提供持续、安全的饮用水,并雇用经过认证的水处理操作员。您的系统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认证计划。
如果您拥有社区供水系统或特定的非社区供水系统,您必须雇用经过认证的操作员来管理您的配水系统,并由具备适当认证资格的人员直接监督供水运营。
Section § 116555.5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供水系统设立一项防止交叉连接的计划,并确保该计划遵循相关法规和委员会的标准。交叉连接是指饮用水和可能不安全的水混合的情况,因此控制它们对水安全至关重要。
Section § 116556
这项法律允许红木谷县水区提供最多135个新的小型(四分之三英寸)供水连接,以帮助那些没有足够优质水源的人。要符合条件,红木谷必须拥有从门多西诺湖或其他良好水源获取水的合同或权利,并且该区域必须被批准用于此类用水。水源必须符合特定的供水健康和安全标准。此外,新的连接需要通过服务1997年底之前建造但缺乏合适水源的建筑物来具体缓解困难。这些额外的连接是在法律已经允许的其他连接之外的。
Section § 11656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公共供水系统向州委员会支付年度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持委员会的安全饮用水活动,并且必须符合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表。费用应在规定到期日后 90 天内支付,逾期支付将产生 10% 的滞纳金。委员会负责每年根据立法拨款设定和修订费用金额。
如果实际收取的收入与立法拨款不符,费用可能会进行调整。与费用相关的法规可以作为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所必需的紧急措施通过,并且这些法规不受外部审查。
地方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费用收取。这项法律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6577
这项法律要求个人向州委员会偿还因对其执行法规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制定和监督遵守命令或传票、发布公众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州委员会会寄送一份详细的费用账单,必须在次年的9月1日之前支付。如果您未在90天内支付,将额外收取10%的滞纳金。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执法有误,您将无需支付这些费用。州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完全免除这些费用。
Section § 116585
Section § 116590
这项法律规定,州委员会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资金都将存入一个名为“安全饮用水账户”的专门账户。这笔资金只能由州委员会用于运行相关的供水项目,但资金的使用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公共供水系统可以向其客户收取费用,以弥补其为这些供水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在2016-17财政年度,这些供水项目可用的最高资金约为3890万美元。此后每年,该金额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金额的5%,外加《预算案》规定的任何额外员工成本。这项规定于2016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16595
这项法律规定,由地方机构管理的公共供水系统,必须支付地方机构采取的执法行动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行动包括与供水系统合规性相关的命令、传票、公共通知和听证会。地方机构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9月1日之前发送详细列明费用的账单。如果这些费用是因错误执法而产生的,则不能收取。付款必须在90天内完成,否则将产生10%的滞纳金。但是,地方机构可以选择免除这些费用或罚款。
Section § 116596
如果300英亩或以上规模的野火损坏了供水系统的构筑物,加州法律要求受影响的公共供水系统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检测苯污染。如果检测到任何苯,州委员会可以强制采取进一步行动,这可能包括进行更多检测、设定时间表、增加检测频率、确定额外检测地点,以及向客户通报发现的任何污染。还可能需要采取冲洗系统、进行维修或停止使用受污染水源等补救措施。这项法律确保了对野火相关供水系统损坏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