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6525

Explanation

想要运营公共供水系统,你必须首先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如果你变更了系统的所有权,就需要提交一份新的申请。

如果监管机构发生变化,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你提交新的申请。

此外,如果为了公共健康有必要,即使你没有提交申请,主管部门也有权随时更新或修改许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5(a) 任何人不得运营公共供水系统,除非其首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依照本章规定获得许可。公共供水系统的所有权变更,应当要求提交新的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5(b) 只要监管管辖权发生变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提交新的申请。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5(c) 只要主管部门认为为了保护公共健康有必要,无论是否已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可以续期、重新签发、修订或修改任何生活供水许可。

Section § 1165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申请创建新公共供水系统许可的步骤。在开始施工之前,申请人必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初步技术报告。该报告应涵盖附近的供水系统、关于共享或获取水源的讨论、所涉及的成本以及现有系统兼并新区域的可行性。

如果任何现有文件符合这些要求,可以提交这些文件代替新报告。州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与现有供水系统进行进一步协商,并为申请人设定一个时间表。如果系统计划在2017年之前已经存在、是现有系统的扩展,或者申请人证明不需要新系统,则此申请流程不适用。

在通过合并现有系统创建新系统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通知委员会,并可以请求豁免常规要求。除非认为需要额外遵守规定,否则委员会可以豁免此类项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a) 本节中使用的“涉水改进”包括但不限于水管、水泵或饮用水基础设施。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b)(1) 在个人提交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许可申请之前,该个人应首先在启动任何涉水改进工程至少六个月之前,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技术报告。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b)(2) 为协助加快许可审批流程,正在考虑提交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许可申请的个人,被鼓励但非强制要求在向市或县提交任何涉水改进工程的建筑许可申请后,不迟于七天内提交初步技术报告。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b)(3) 对于将由地方首要机构监管的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申请人还应向州委员会提交初步技术报告的副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b)(4) 州委员会可以批准初步技术报告,并允许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前进行施工。对于将由地方首要机构监管的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州委员会和地方首要机构可以批准初步技术报告,并允许在六个月期限结束前进行施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 初步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1) 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的名称和类型,其任何服务区域边界,通过现有公共通行权测量,位于申请人拟建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任何边界的三英里范围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2) 讨论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每个相邻社区供水系统兼并、连接或以其他方式向申请人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供水的可行性。申请人在准备报告时应咨询每个相邻社区供水系统,并应在报告中包含每个相邻社区供水系统提供的关于兼并、连接或以其他方式向该服务区域供水的可行性的任何信息。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3) 讨论申请人为从现有社区供水系统获取生活用水供应所采取的所有行动,用于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的服务区域。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4) 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的所有生活用水供应来源。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5) 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估计成本,包括长期运营和维护成本以及潜在的费率结构。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6) 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长期可持续性相关成本,与通过现有社区供水系统兼并、合并或连接向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供水相关的成本的比较。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7) 讨论申请人为寻求与现有社区供水系统签订管理或运营监督合同所采取的所有行动。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8) 分析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在20年预测期内,在正常、单一年份干旱或多年份干旱水年期间可用的总预计供水量是否能满足该服务区域的预计用水需求。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c)(9)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提供的任何信息。如果根据第 (1) 款确定的任何相邻公共供水系统是《政府法典》第 56054 节所定义的地方机构,申请人应咨询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d)(1) 如果为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部分(自第 21000 节起)而准备的文件,或任何其他关于向拟建新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提供饮用水的公共机构审批申请,包含 (c) 款要求的信息,包括与每个相邻社区供水系统和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协商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州委员会,以代替初步技术报告,并且这些文件应被视为初步技术报告的功能等同物。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d)(2) 任何与水相关的改进工程施工前至少六个月,符合第 (1) 款标准的新公共供水系统申请人,应向州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d)(2)(A) 清楚描述拟议的新公共供水系统及其如何符合第 (1) 款的标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d)(2)(B) 请求豁免本节的要求。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d)(3) 州委员会应及时确认收到第 (2) 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州委员会应自确认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遵守本节要求是必要的,并且根据本章申请新公共供水系统许可证的申请,在申请人遵守本节要求之前不完整。州委员会关于遵守本节要求是必要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且不受州委员会复审。州委员会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不被视为受《公共资源法典》第 13 编(自第 21000 条起)管辖的项目。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27(d)(4) 如果州委员会收到项目申请人符合第 (2) 款要求的书面通知,则通知中描述的项目在州委员会确认收到书面通知之日后的第 35 天,被视为豁免本节的要求,除非州委员会已根据第 (3) 款发出遵守通知。

Section § 116530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共供水系统必须在申请许可证时或州委员会要求时,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详细的技术报告。这份报告需要包含计划、水质信息、供水系统描述,以及其能力和可持续性的详细信息,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可负担性和可及性等目标。报告必须遵循州委员会规定的形式、格式和时间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30(a) 公共供水系统应向州委员会提交一份技术报告,作为许可证申请的一部分,或在州委员会另行要求时提交。本报告可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计划和规范、水质信息、现有或拟建系统的物理描述、与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及可持续性相关的信息,以及与实现《水法》第106.3条目标(包括可负担性和可及性)相关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30(b) 公共供水系统应以州委员会规定的形式、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该报告。

Section § 116535

Explanation

一旦与供水或系统相关的申请完成,部门将调查拟建或现有设施的一切情况。这包括工厂、所涉系统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必要的财务信息。

在确定根据本章提交的申请完整后,部门应对拟建或现有工厂、工程、系统或供水设施,以及其认为重要的所有其他情况和条件,包括任何所需的财务担保信息,进行彻底调查。

Section § 116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州委员会批准或拒绝公共供水系统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1998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任何新供水系统,都必须证明其具备提供安全饮用水的财务、管理和技术能力。根据《公司法》第 (Title 3) 篇成立的协会不能获得这些许可证,除非它们在1990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持有。

地方机构未经州委员会批准,不得颁发许可证。州委员会还会评估新供水系统的可持续性,考虑气候变化和地下水污染等因素。如果拟建新供水系统的区域可以由现有系统提供服务,委员会可能会拒绝颁发许可证。申请人有权就副主任关于这些许可证的决定提出复议请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40(a) 在调查完成并满足 (1) 和 (2) 段的要求后,州委员会应签发或拒绝该许可证。州委员会可施加其认为必要的许可证条件、系统改进要求、技术、财务或管理要求以及时间表,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提供纯净、有益健康、适于饮用且不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可靠充足的水源。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40(a)(1) 未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公共供水系统,不得获得许可证,除非该公共供水系统向州委员会证明其供水商具备足够的财务、管理和技术能力,以确保提供纯净、有益健康和适于饮用的饮用水。本节也适用于公共供水系统的任何所有权变更。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40(a)(2) 根据本章规定,不得向根据《公司法》第 (Title 3) 篇(自第 (Section 18000) 条起)组建的协会颁发许可证。本节不适用于截至1990年12月31日持有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的非法人协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40(b) 尽管有第 (Section 116330) 条的规定,地方首要机构未经州委员会同意,不得根据本条颁发许可证。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40(c) 在考虑是否批准拟议的新公共供水系统时,州委员会应考虑拟议的新公共供水系统及其供水在可预见的未来中的可持续性,考虑到全球气候变化、地下水污染的潜在迁移和其他潜在处理需求,以及可能显著削弱系统能力的其他因素。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40(d) 如果州委员会确定,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所涉及的公共供水系统服务区域,由根据第 (Section 116527) 条 (c) 款 (1) 段确定的一或多个已获许可的公共供水系统提供服务是可行的,州委员会可拒绝拟议的新公共供水系统的许可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40(e) 申请人可就副主任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或行动向州委员会申请复议。

Section § 116545

Explanation
在许可证被签发、修改或拒绝之前,部门可能会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以听取公众的更多意见。他们会在听证会至少30天前通知申请人和相关方。部门还可能要求申请人将听证会通知分发给受影响的消费者。

Section § 116550

Explanation

如果您运营一个公共供水系统,在未首先获得部门修订许可证的情况下,您不能变更您的水源、处理方法或配水系统。这意味着您必须申请新的许可证才能进行这些变更。

然而,如果您只是对配水系统进行变更,并且这些变更符合所有供水工程标准,那么您可能不需要许可证,除非部门另有指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0(a) 任何运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人,不得修改、增加或变更其供水来源、处理方法,或变更其经由部门向其颁发的有效现有许可证所授权的配水系统,除非该人首先向部门提交申请,并依照本章规定获得授权对其供水来源或处理方法进行修改、增加或变更的修订许可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0(b) 除非部门另有指示,配水系统的变更可以进行,无需提交许可证申请,但这些变更在所有细节上均须符合供水工程标准。

Section § 11655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州委员会不能为直接使用再生水的水库颁发或修改许可证,除非采取特定步骤。首先,委员会必须评估处理技术,确保再生水符合所有饮用水标准,并且对公众健康安全。其次,委员会必须在使用该水的区域举行至少三次公开听证会,以听取社区反馈。评估结果必须在首次听证会前至少10天向公众公布。

Section § 116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不能允许公共供水系统在家庭或企业中使用特定的水处理设备,除非他们在受影响的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没有显著的反对意见。这些设备的许可证是临时的,最长有效期为三年,或者直到集中处理的资金到位,以先发生者为准。

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不得向公共供水系统颁发许可证,或修改有效的现有许可证以允许使用用水点处理或入户点处理,除非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在由该公共供水系统服务的社区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认定,社区对安装此类处理设备没有显著反对意见。根据本节颁发的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或直至集中处理的资金到位,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11655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公共供水系统,您必须确保它符合饮用水标准,并且不会发生回流。您必须提供持续、安全的饮用水,并雇用经过认证的水处理操作员。您的系统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认证计划。

如果您拥有社区供水系统或特定的非社区供水系统,您必须雇用经过认证的操作员来管理您的配水系统,并由具备适当认证资格的人员直接监督供水运营。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a) 任何拥有公共供水系统的人员应确保该系统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a)(1) 符合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标准。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a)(2)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发生回流。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a)(3) 提供可靠且充足的纯净、有益健康、卫生的饮用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a)(4) 仅雇用或使用经州委员会按相应等级认证的水处理操作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a)(5) 符合根据第1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106875节起)设立的操作员认证计划。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b) 任何拥有社区供水系统或非瞬时非社区供水系统的人员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b)(1) 仅雇用或使用经州委员会按相应等级认证的配水系统操作员,担任负责配水系统管理的职位。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5(b)(2) 将供水系统(包括水处理厂、配水系统或两者)的直接监督置于持有有效认证的操作员的负责管理之下,该认证等级应等于或高于水处理厂和配水系统的分类等级。

Section § 1165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供水系统设立一项防止交叉连接的计划,并确保该计划遵循相关法规和委员会的标准。交叉连接是指饮用水和可能不安全的水混合的情况,因此控制它们对水安全至关重要。

公共供水系统应当实施一项交叉连接控制计划,该计划须符合适用法规以及委员会根据第116407条采纳的标准。

Section § 116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红木谷县水区提供最多135个新的小型(四分之三英寸)供水连接,以帮助那些没有足够优质水源的人。要符合条件,红木谷必须拥有从门多西诺湖或其他良好水源获取水的合同或权利,并且该区域必须被批准用于此类用水。水源必须符合特定的供水健康和安全标准。此外,新的连接需要通过服务1997年底之前建造但缺乏合适水源的建筑物来具体缓解困难。这些额外的连接是在法律已经允许的其他连接之外的。

尽管有第116555条 (c) 款及其配套法规(包括《加州法规》第64562条和第64568条)的规定,红木谷县水区为缓解困难,可向其供水系统新增不超过135个四分之三英寸当量家用供水连接,但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6(a)  该水区拥有从门多西诺湖或其他充足水源引水的合同、协议或独立水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6(b)  红木谷是该合同、协议或水权项下允许的用水地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6(c)  主管部门已根据其正式通过的供水工程标准确定该水源提供充足的物理供水。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6(d)  该连接将缓解困难,由水区根据客观证据确定,即该连接所服务的建筑物建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并且在没有连接的情况下,只能获得水质或水量不足的供水,其衡量标准为水区通过的饮用水标准。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56(e)  本条授权的连接是法律另行允许的连接(包括第116555条授权的连接)之外的额外连接。

Section § 116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每个公共供水系统向州委员会支付年度费用。这笔费用用于支持委员会的安全饮用水活动,并且必须符合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表。费用应在规定到期日后 90 天内支付,逾期支付将产生 10% 的滞纳金。委员会负责每年根据立法拨款设定和修订费用金额。

如果实际收取的收入与立法拨款不符,费用可能会进行调整。与费用相关的法规可以作为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所必需的紧急措施通过,并且这些法规不受外部审查。

地方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费用收取。这项法律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a) 每个公共供水系统应根据州委员会依照 (c) 款制定的收费表提交年度费用,旨在补偿州委员会为开展本章规定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补偿金额应足以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州委员会开展这些活动的费用,包括安全饮用水账户中的审慎储备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b) 年度费用应在收费表规定的到期日后 90 个日历日内支付。未能在 90 个日历日内支付年度费用将导致 10% 的滞纳金,该滞纳金应在费用之外另行支付。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c) 州委员会应通过法规制定本节授权的收费表。该法规可包括有关费用管理和收取的规定。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d) 州委员会应将每年通过收费表收取的总收入金额设定为等于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从安全饮用水账户拨款用于本章管理支出的金额,同时考虑安全饮用水账户中的储备金。州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和修订费用,以使其符合立法机关的拨款金额。如果州委员会确定上一年度收取的收入多于或少于立法机关的拨款金额,州委员会可进一步调整费用,以弥补收入的超额或不足收取。
(e)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e)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e)(1) 除 (2) 款 (A) 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其任何修订或对年度费用的后续调整,应由州委员会依照《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些法规的通过属于紧急情况,并应由行政法办公室视为对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和普遍福祉所必需。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e)(2) 尽管有第 116377 节的规定,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e)(2)(A) 州委员会为实施本节而通过的初始法规应依照《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分部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定通过,且不得依赖 (1) 款或第 116377 节中的法定紧急声明。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e)(2)(B) 州委员会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或州委员会根据本节对年度费用进行的调整,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并应保持有效,直至州委员会修订。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f) 处于地方首要机构管辖下的公共供水系统应向地方首要机构而非州委员会支付本节规定的费用。本节不排除地方卫生官员根据第 101325 节征收额外费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65(g) 本节应于 2016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16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个人向州委员会偿还因对其执行法规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制定和监督遵守命令或传票、发布公众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州委员会会寄送一份详细的费用账单,必须在次年的9月1日之前支付。如果您未在90天内支付,将额外收取10%的滞纳金。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执法有误,您将无需支付这些费用。州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完全免除这些费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a)  每个人都应向州委员会偿还州委员会因与该个人相关的以下任何一项执法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a)(1)  准备、发布并监督遵守命令或传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a)(2)  准备并发布公众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a)(3)  根据第116625条举行听证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b)  州委员会应向该个人提交一份关于这些执法费用的发票,要求在费用发生财政年度之后的财政年度的9月1日之前付款。发票应注明总耗时、支出原因以及州委员会的小时成本费率。发票中列出的费用不得超过本节中规定的州委员会执法活动的实际总成本。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c)  尽管根据第116595条(a)款,由地方首要机构管辖的公共供水系统已偿还地方首要机构的执法费用,但公共供水系统或其他个人仍应偿还州委员会根据本节发生的任何执法费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d)  本节中使用的“执法费用”不包括根据第116585条的“诉讼费用”。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e)  如果法院认定执法活动有误,州委员会无权根据本节收取执法费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f) 发票应在发票日期起90天内支付。未能在90天内支付发票将导致10%的滞纳金,该滞纳金应在发票金额之外支付。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77(g) 州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免除公共供水系统支付全部或部分发票或罚款。

Section § 116585

Explanation
如果提起诉讼以执行本章的规定,并且一方胜诉,那么胜诉方将获得各种法律费用的补偿。这些费用可以包括薪资、福利、差旅、设备、行政和间接开支,以及律师费,具体由法院决定。当州委员会获得这些费用时,这笔钱将存入安全饮用水账户。如果地方机构获得这些费用,这笔钱将用于减少其自身的法律开支。

Section § 116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委员会根据本章收到的任何资金都将存入一个名为“安全饮用水账户”的专门账户。这笔资金只能由州委员会用于运行相关的供水项目,但资金的使用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公共供水系统可以向其客户收取费用,以弥补其为这些供水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在2016-17财政年度,这些供水项目可用的最高资金约为3890万美元。此后每年,该金额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金额的5%,外加《预算案》规定的任何额外员工成本。这项规定于2016年7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0(a) 州委员会根据本章收到的资金应存入特此设立的安全饮用水账户,并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供州委员会用于提供管理本章和《停水保护法》(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6900)) 所需的资金。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0(b) 公共供水系统可向其客户收取费用,以收回该公共供水系统根据本章支付的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0(c) 2016-17财政年度为管理本章而收到的用于州运营项目成本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三千八百九十万七千美元 ($38,907,000);此后每个财政年度为管理本章而收到的资金总额,增幅不得超过上一财政年度收到金额的5%,加上每年《预算案》中包含的薪资、福利和退休调整的任何变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0(d) 本节应于201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6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由地方机构管理的公共供水系统,必须支付地方机构采取的执法行动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行动包括与供水系统合规性相关的命令、传票、公共通知和听证会。地方机构必须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9月1日之前发送详细列明费用的账单。如果这些费用是因错误执法而产生的,则不能收取。付款必须在90天内完成,否则将产生10%的滞纳金。但是,地方机构可以选择免除这些费用或罚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5(a) 地方首要机构管辖下的公共供水系统应向该地方首要机构偿付其因与该供水系统相关的以下任何事项而产生的任何执法费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5(a)(1) 准备、发布并监督遵守命令或传票的情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5(a)(2) 准备并发布公共通知。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5(a)(3) 根据第116625节举行听证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5(b) 地方首要机构应在费用发生财政年度的下一个财政年度的9月1日之前,向公共供水系统提交要求付款的账单。账单应注明总耗时、支出原因以及地方首要机构的小时成本费率。账单金额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地方首要机构在执法活动中的总成本。尽管根据第116577节可能需要向州委员会偿付执法费用,但地方首要机构管辖下的任何公共供水系统也应根据本节向地方首要机构偿付其产生的执法费用。如果法院认定执法活动存在错误,地方首要机构无权根据本款获得执法费用。本款中使用的“执法费用”不包括第116585节中使用的“诉讼费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5(c) 账单应在账单日期起90天内支付。未能在90天内支付账单将导致10%的滞纳金,该滞纳金应在账单金额之外另行支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5(d) 地方首要机构可自行决定,免除公共供水系统支付全部或部分账单或罚款。

Section § 116596

Explanation

如果300英亩或以上规模的野火损坏了供水系统的构筑物,加州法律要求受影响的公共供水系统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检测苯污染。如果检测到任何苯,州委员会可以强制采取进一步行动,这可能包括进行更多检测、设定时间表、增加检测频率、确定额外检测地点,以及向客户通报发现的任何污染。还可能需要采取冲洗系统、进行维修或停止使用受污染水源等补救措施。这项法律确保了对野火相关供水系统损坏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a) 州委员会应要求,如果公共供水系统经历了300英亩或以上规模的野火事件,且该事件损坏或摧毁了连接到公共供水系统配水系统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则该系统应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对其水源、处理设施、输送设施、配水系统或其组合进行苯的存在性样本采集和分析。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 如果公共供水系统进行采样并发现可检测到的苯浓度,州委员会可要求公共供水系统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1) 要求在与州委员会协商或在其指导下完成调查和额外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2) 调查和额外检测的时间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3) 额外检测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4) 额外检测地点,例如配水系统内的特定地点。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5) 在确认检测到污染之前进行冲洗。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6) 在发现污染后向受影响客户提供通知的要求,包括通知的形式、内容以及提供通知的时间。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b)(7) 如果水源、处理设施、输送设施、配水系统或其组合中发现污染,则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停止使用水源、在配水系统内进行冲洗、维修和更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c) 就本节而言,“野火”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51177节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16596(d) 本节不限制州委员会根据任何其他法律享有的权力。